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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推进海洋生态保护(海洋保护与开发要统筹兼顾)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3-05-08 17:31   点击:56  编辑:jing 手机版

1. 海洋保护与开发要统筹兼顾

(一)贯彻执行海洋发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筹研究拟订海洋发展战略、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等。负责统筹推进海洋发展工作,推动国际海洋名城和海洋强市建设。

(二)负责推动海洋经济发展。研究拟订海洋经济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海洋产业以及海洋相关产业发展,统筹推进海洋重大项目实施;

2. 海洋保护与开发要统筹兼顾哪些方面

第三十三章 积极拓展海洋经济发展空间

坚持陆海统筹、人海和谐、合作共赢,协同推进海洋生态保护、海洋经济发展和海洋权益维护,加快建设海洋强国。

第一节 建设现代海洋产业体系

围绕海洋工程、海洋资源、海洋环境等领域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培育壮大海洋工程装备、海洋生物医药产业,推进海水淡化和海洋能规模化利用,提高海洋文化旅游开发水平。优化近海绿色养殖布局,建设海洋牧场,发展可持续远洋渔业。建设一批高质量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和特色化海洋产业集群,全面提高北部、东部、南部三大海洋经济圈发展水平。以沿海经济带为支撑,深化与周边国家涉海合作。

第二节 打造可持续海洋生态环境

探索建立沿海、流域、海域协同一体的综合治理体系。严格围填海管控,加强海岸带综合管理与滨海湿地保护。拓展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范围,保障入海河流断面水质。加快推进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构建流域-河口-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联动机制,推进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防范海上溢油、危险化学品泄露等重大环境风险,提升应对海洋自然灾害和突发环境事件能力。完善海岸线保护、海域和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探索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

第三节 深度参与全球海洋治理

积极发展蓝色伙伴关系,深度参与国际海洋治理机制和相关规则制定与实施,推动建设公正合理的国际海洋秩序,推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深化与沿海国家在海洋环境监测和保护、科学研究和海上搜救等领域务实合作,加强深海战略性资源和生物多样性调查评价。参与北极务实合作,建设“冰上丝绸之路”。提高参与南极保护和利用能力。加强形势研判、风险防范和法理斗争,加强海事司法建设,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有序推进海洋基本法立法。

3. 海洋保护和开发

海洋是生命之源,人类的水源基本是从海洋蒸发到大气,再凝聚到山川,最后汇入河流,而且大量的鱼类是人类的食物,盐也是海水中提取出的,这些都是人类最基本的生存需要。

海洋是一个完整的水体。海洋本身对污染物有着巨大的搬运、稀释、扩散、氧化、还原和降解等净化能力。但这种能力并不是无限的,当局部海域接受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它本身的自净能力时,就会造成该海域的污染。

海洋污染,是一个国际性的问题。保护海洋环境,防止海洋污染,是各国的共同要求。海洋污染的特点是:污染源广、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多、扩散范围大、危害深远、控制复杂、治理难度大。因此,海洋污染比起陆上的其他环境污染要严重和复杂。

此外,海洋污染还直接危害沿海人民的身体健康。。。

海洋里提供给人类的渔业资源是有限度的。而现在实际捕捞量已大大超过容许捕捞量

上述情况说明,保护海洋环境,防止海洋污染,保护海洋资源,防止恶性循环继续发生,是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目前应该在如下几方面采取行动:

①对海洋环境进行调查、监测,进一步加强对海洋的管理。海洋环境调查和监测是海洋环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性工作。只有对海洋环境现状和发展趋势摸清楚,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切实可行的对策和有力的措施,改善、保护和保全海洋生态环境。

②制订和执行海洋环境保护法规。我国对海洋环境保护十分重视,1982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还相应颁布了《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水污染防治法》等10多个条例,10余项部门规章和海水水质标准等,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规体系。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这些法规,取得了重大的成果。

③采取可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措施。

a.减少陆源污染物的入海量。主要措施有调整沿海大中城市工业布局,对污染严重的企业要定期治理或关、停、并、转、迁,建设污水处理厂,开展三废综合治理利用等。

b.对港口、运输船舶和钻井船装备安装油水分离装置和含油污水接收处理设施。

c.各油田配置围油栏、化学消油剂和溢油回收船。

建立海上疏浚物倾倒区、空中放油区,建立倾倒许可制度,并加强对倾倒区的环境质量监测,逐步停止在海上倾倒工业废物,禁止工业废物和阴沟污泥在海上焚烧。

d.严格禁止在海上处理一切放射性物质。

实行海岸带综合管理,如对以煤和油为燃料的船舶的海滨砂矿开采、近海油气开发、工业化的捕捞和养殖、海岸工程的建设、沿海地区工业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滩涂围垦和围海造地,过度抽取地下水,以及各种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等活动实行综合管理。

e.限制捕捞数量、实行休渔制度和渔船报废制度,禁止使用各种围网捕鱼;投放人工渔礁,促进鱼类繁殖,保护水产资源。

f.建立各种自然保护区,如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珊瑚礁自然保护区、滩涂湿地自然保护区、海洋生物多样性自然保护区、珍稀濒危物种自然保护区等。

④加强国际合作,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世界海洋是一个整体,也是全人类共同的资源宝库。国际上目前已经十分重视这项工作,如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一系列海洋法规的制订,各涉海国际组织的频繁活动,1992年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21世纪议秘》等。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在这方面也已做了大量的工作。我国相继加入了国际海事组织等近20个涉海国际组织,参加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制订工作,并于1996年批准了该公约。我国还参与许多国际协定的制订工作,并与几十个国家签订了大量的双边和多边协定。我国在和各国海洋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中做出了积极贡献。

4. 统筹好海洋经济发展与海洋环境保护的关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海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海岸线向海一侧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海岸线的划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在本省毗邻海域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以及进行海域使用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利用、合理开发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海洋监察机构,负责海域使用的有关具体监督检查工作。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本行政区毗邻海域的海洋功能区划。第七条 省海洋功能区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设区的市海洋功能区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市)海洋功能区划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复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海洋功能区划应当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因公共利益、国防安全或者进行重大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变更海洋功能区划的,由原编制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域功能。第九条 海洋功能区划经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第十条 增殖、养殖、盐业、交通、旅游等行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沿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港口规划、防洪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第十一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海洋功能区划以及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海洋环境保护和海上交通安全的要求,编制海域使用规划。

  编制海域使用规划应当坚持总量控制、提高利用效率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海。第三章 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有利于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开发利用活动,严格控制改变海域自然属性或者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的海域使用项目。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海域的,应当依法向毗邻该海域的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海申请。第十四条 下列项目用海,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一)围海造地、码头、堤坝、围堰、储灰场等填海型项目用海不满五十公顷的;

  (二)盐田、渔池、半封闭式港池等围海型项目以及海上人工构造物用海六十公顷以上不满一百公顷的。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用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一)盐田、渔池、半封闭式港池等围海型项目以及海上人工构造物用海十公顷以上不满六十公顷的;

  (二)增殖、养殖、浴场、码头前水域、航道、锚地、旅游、体育活动等开放型项目用海二百公顷以上不满七百公顷的。第十六条 下列项目用海,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一)盐田、渔池、半封闭式港池等围海型项目以及海上人工构造物用海不满十公顷的;

  (二)增殖、养殖、浴场、码头前水域、航道、锚地、旅游、体育活动等开放型项目用海不满二百公顷的。第十七条 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海域使用审批权限,由所在市人民政府规定。

  跨行政区域的项目用海,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批准使用海域:

  (一)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的;

  (二)破坏海域资源、环境、自然景观和生态平衡的;

  (三)造成航道、港区淤积、堵塞以及其他有碍锚地、港口生产作业的;

  (四)导致岸滩侵蚀和危害海堤等海岸工程安全的;

  (五)在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区、生物养殖场及其他重要的工程区等区域内开采海砂的;

  (六)妨碍航行、消防、救护、汛期行洪的;

  (七)对军事管理区有不利影响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项目。第十九条 填海、围海以及投放人工渔礁等改变或者严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申请人应当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海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用海申请,应当至迟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调查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二)对属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用海申请,应当提出初审意见,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对属于省人民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用海申请,应当提出初审意见,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由其提出复核意见,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四)对属于国务院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用海申请,应当提出初审意见,逐级上报设区的市和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初审意见,在报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或者审核前,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对用海申请进行初审或者复核的,应当至迟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用海申请进行审核的,应当至迟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用海申请,应当在本条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建议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审核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对不予批准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第二十二条 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查项目建议书或者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应当征求有审核海域使用权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二十三条 同一用海项目使用相同类型海域的,应当依据总体设计整体提出申请,不得化整为零,分散报批。

  同一用海项目使用不同类型海域的,应当依据总体设计整体提出申请,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分别审批。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第二十四条 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批准申请的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申请人自海域使用权证书领取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第二十五条 海域使用权除依法申请取得外,有条件的应当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确定海域使用权人。

  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或者拍卖,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招标或者拍卖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第二十六条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变更或者终止,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登记。经登记的海域使用权,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告。海域使用权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经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犯。第二十七条 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增殖、养殖用海十五年;

  (二)拆船用海二十年;

  (三)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

  (四)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

  (五)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

  (六)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五十年。第二十八条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按照人民政府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海域,不得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对海域使用权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海域使用现状。第二十九条 海域使用权人在批准的海域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转让、抵押海域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第三十条 海域使用权期满六十日前,海域使用权人可以依法申请续期;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

  海域使用权终止,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交还海域使用权证书,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一条 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并根据海域使用权人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经评估后给予相应的补偿。第五章 海域使用金第三十二条 海域使用权人必须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可以根据不同的用海性质或者情形一次缴纳或者按年度缴纳。

  对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收取海域使用金的具体实施步骤和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下列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军事用海;

  (二)海关、边防、海监、渔政、海事、港航行政管理等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

  (三)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

  (四)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前款规定的用海项目,其海域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或者抵押。第三十四条 下列用海,经省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公用设施用海;

  (二)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三)增殖、养殖用海。第三十五条 海域使用金按照海域使用审批权限,由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征收海域使用金,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域使用金专用收据。

  海域使用金必须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储存,主要用于海域整治、保护、开发和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海洋监察机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限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非法占用海域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占用海域进行其他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批准文件无效,收回非法使用的海域;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一)无权或超越权限批准使用海域的;

  (二)不按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的;

  (三)将使用相同类型海域的同一用海项目化整为零、分散审批的。

  依照前款规定收回的海域,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重新办理海域使用审批手续。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海洋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罚款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将海域用途改为填海型项目用海的,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将海域用途改为围海型项目用海的,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八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三)其他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海域使用权人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海域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域功能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域使用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批准的海域使用申请未依法说明理由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不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和减免海域使用金以及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海域使用金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在本省毗邻海域内使用特定海域不足三个月

5. 海洋保护与开发要统筹兼顾什么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美丽中国。

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守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加快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统筹协调管控制度,完善主体功能区制度。完善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发展绿色金融,推进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更加自觉地推动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加强农业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和执法司法制度。

要全面建立资源高效利用制度。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实行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健全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政策体系。普遍实行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制度。推进能源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健全海洋资源开发保护制度。健全自然资源监管体制。

要健全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加强森林、草原、河流、湖泊、湿地、海洋等自然生态保护。加强对重要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永续利用,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健全国家公园保护制度。加强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生态保护和系统治理。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6. 保护海洋和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答:可持续发展目标包括以下17个方面:

目标1:在世界各地消除一切形式的贫穷

目标2:消除饥饿,实现粮食安全,改善营养和促进可持续农业

目标3:让不同年龄段的所有的人过上健康的生活,提高他们的福祉

目标4:提供包容和公平的优质教育,让全民终身享有学习机会

目标5:实现性别平等,保障所有妇女和女孩的权利

目标6:为所有人提供水和环境卫生并对其进行可持续管理

目标7:每个人都能获得价廉、可靠和可持续的现代化能源

目标8:促进持久、包容性和可持续经济增长,促进充分的生产性就业,促进人人有体面工作

目标9:建造有抵御灾害能力的基础设施、促进具有包容性的可持续工业化,推动创新

目标10:减少国家内部和国家之间的不平等

目标11:建设包容、安全、有抵御灾害能力的可持续城市和人类社区

目标12:采用可持续的消费和生产模式

目标13:采取紧急行动应对气候变化及其影响

目标14:养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和海洋资源以促进可持续发展

目标15:保护、恢复和促进可持续利用陆地生态系统,可持续地管理森林,防治荒漠化,制止和扭转土地退化,提高生物多样性

目标16:创建和平和包容的社会以促进可持续发展,让所有人都能诉诸司法,在各级建立有效、负责和包容的机构

目标17:加强执行手段,恢复可持续发展全球伙伴关系的活力。

7. 协调推进海洋资源保护与开发

陆海统筹,区域联动。坚持陆地和海洋是一个生命共同体,流域海域协同治理,重点强化近海陆域和近岸海域空间管控、资源开发、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等顶层设计和系统谋划;同一海域内各级政府、企业和公众等共同参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减少入海污染物,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生态优先,系统保护。坚持以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维护海洋生态系统健康、促进海洋资源有序开发利用为根本出发点,陆海协同推进重点区域海域、重要生态系统从现有的分散分片保护转向集中成片的面上整体保护,实行海湾、海水、海岛、海滩、海岸的系统协同保护。分区防控,分类施策。客观把握海湾长周期序列的演变规律及基础特征,识别“十四五”所处的历史阶段及特征,对不同海湾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及成因进行研判分析,针对性地确定治理对策和方案;以海湾、地市为抓手,进行分区防控和分类管理,各项措施和任务落实到具体对象和保护目标。

8. 海洋保护与开发怎么双赢

1. 一个人的智慧不够用,两个人的智慧用不完。

生意合作互利共赢句子三篇 【优美句子】

  2. 有理想在的地方,地狱就是天堂。有希望在的地方,痛苦也成欢乐。

  3. 一滴水只有放进大海里才永远不会干枯,一个人只有当他把自己和集体事业交融在一起的时候才干最有气力。——雷锋

  4. 百根柳条能扎笤帚,五个指头能握拳头。

  5. 我们向来喜欢崇拜自己的人,但我们不一定喜欢自己崇拜的人。

  6. 众人扶船能过山。

  7. 一堆沙子是松散的,可是它和水泥、石子、水混合后,比花岗岩还坚韧。

  8. 我们活着证明,合作是比冲突更好的方式。——比尔柯林顿

  9. 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先秦·孟子

  10. 合即立,分即垮。

  11. 上下同欲者胜。——孙武

  12. 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先秦·孟子

  13. 即使是不成熟的尝试,也胜于胎死腹中的策略。

  14. 最好的教育是以身作则。孩子们对谎言或虚伪非常敏感,极易察觉。如果他们尊重你、依赖你、他们就是在很小的时候也会同你合作。

  15. 团队激励名言自己战胜自己是最可贵的胜利。

  16. 聪明人与朋友同行,步调总是齐一的。——法国谚语

  17. 人生大病,只是一“傲”字。——王阳明

  18. 人是要有帮助的。荷花虽好,也要绿叶扶持。

  19. 在工作完成之前团队只是围绕工作的组件而已。团队必须是有效的,能干活的。

  20. 不吃饭、不睡觉,打起精神赚钞票!

  21. 工人阶级的团结就是工人胜利的首要前提。

9. 海洋开发和海洋保护的矛盾

海洋权益的内涵主要有:一是海洋政治权益,如海洋主权、海洋管辖权、海洋管制权等,这是海洋政治权益的核心_。

二是海洋经济权益,主要包括开发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资源,发展国家的海洋经济产业等。

三是海上安全利益,主要是使海洋成为国家安全的国防屏障,通过外交、军事等手段,防止发生海上军事冲突。

四是海洋科学利益,主要是使海洋成为科学实验的基地,以获得对海洋自然规律的认识等。

此外,还有海洋文化利益,如海上观光旅游、举办跨海域的文化活动等。

法律依据:《海洋法公约》一是海洋政治权益,如海洋主权、海洋管辖权、海洋管制权等,这是海洋政治权益的核心_。

二是海洋经济权益,主要包括开发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资源,发展国家的海洋经济产业等。

三是海上安全利益,主要是使海洋成为国家安全的国防屏障,通过外交、军事等手段,防止发生海上军事冲突。

四是海洋科学利益,主要是使海洋成为科学实验的基地,以获得对海洋自然规律的认识等

10. 海洋保护与开发要统筹兼顾的问题

要从治理主体、手段、信息、政策等方面进行统筹。要统筹中央和地方、沿海地区和内陆地区。要强化生态补偿、陆域排污配额差异化管理等市场手段。要构建基于陆海统筹的法律法规体系,探索海洋和陆域环境规划 多规合一 ,要做好海洋与陆地环境治理政策的协调,明确内陆和沿海地区的利益分配与责任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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