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市海洋灾害应急防御措施包括
保护海洋现存问题
一是我国近海生物资源枯竭和生态系统退化,沿海滩涂和海湾面积持续减少,近海捕捞强度始终未减。某省近海渔业资源在过去40年已减少73%
二是入海污染物排放监管不力,近岸海域仍处于污染排放和环境风险爆发的高峰期,赤潮、绿潮等灾害频发。
三是沿海产业布局低质同构,大部分都依托港口发展石化、机械制造等重化工业,港口布局密度高、效率低。
四是海洋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不足,涉海工业企业规模小、竞争力弱,多数海洋高新技术产业还处在培育阶段,海洋科研力量分散且分布不均衡。
五是海洋管理体制机制需进一步理顺,海域管理和土地管理界限存在交叉重叠现象。
六是违法用海用岛问题亟待解决,普遍存在海域直接违规办理土地使用证等问题,大量违法违规围填海项目增加了地方债务风险和信贷风险。
2. 我市海洋灾害应急防御措施包括什么
是的,海洋灾害应急救援是需要潜水的。在海洋灾害应急救援的组织里专门有应急救援潜水这么一个门类。应急救援潜水跟那种休闲娱乐的潜水是完全不同的,应急救援潜水员是在恶劣环境和条件下执行潜水任务,需要通过学习并掌握相关的知识和技巧,这种潜水员工作时存在极大的安全风险,属于高危职业。
3. 海洋灾害防治
山东省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30号
《山东省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办法》已经2020年1月6日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龚正
2020年1月23日
山东省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发生,提高自然灾害风险综合防治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灾害风险调查、评估、监控、防御和监督保障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和草场火灾等。
第三条 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全面排查、综合防治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属地为主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的领导,将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森林防火、防震减灾等指挥协调机制,保障资金投入,定期研究解决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落实自然灾害风险防治相关职责,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自然灾害风险防治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的指导、协调。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林业、地震、气象等负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自然灾害风险防治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公益宣传。
第七条 对在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风险调查与评估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自然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建立自然灾害数据库。
普查包括历史灾害调查、致灾孕灾调查、承灾体调查、综合防灾减灾能力调查等内容。
第九条 历史灾害调查应当以区域内有关单位、个人和相关历史资料为调查对象,对各类自然灾害发生次数、灾害强度、灾害损失、灾害影响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研判,推断自然灾害发生的特点和规律。
第十条 致灾孕灾调查应当以自然灾害致灾孕灾要素为调查对象,对各类致灾因子频率、强度、范围等信息进行研究和分析,了解自然灾害致灾孕灾的影响因素和发生机理。
第十一条 承灾体调查应当重点对人口、房屋建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资源环境、工矿企业等承灾体的空间分布、结构类型以及与灾害相关的属性特征进行调查、收集和归纳,掌握承灾体个体信息、区域特征和承灾能力。
第十二条 综合防灾减灾能力调查应当对决策指挥、队伍建设、物资储备、通信保障、交通运输、工程防御和社会防灾减灾意识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查清区域综合防灾减灾能力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发生新的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区域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的类型、强度以及灾害损失等情况,对致灾孕灾因素、承灾体属性特征和综合防灾减灾能力进行更新性调查。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普查结果和自然灾害风险评估指标体系与评估方法,对本地区易发生自然灾害的类型、致灾风险、承灾体脆弱性、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和区域多灾并发群发、灾害链特征等情况进行评估,确定存在自然灾害风险的区域、时段、部位。
第十五条 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将自然灾害风险区域、时段、部位分为重要防控区域与一般防控区域、重点防控期与一般防控期、重大风险点与一般风险点。法律、法规对地震防御、森林防火、地质灾害防治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自然灾害风险分布情况和本地实际,划定自然灾害风险重要防控区域、重点防控期和重大风险点,编制本行政区域主要自然灾害风险图和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区划图。
第三章 风险监控与防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自然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和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区划图,制定自然灾害风险防治方案,明确防治目标任务、监控与防御措施、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防治责任。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风险监测预报预警基础设施建设,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完善自然灾害观测台网和监测预警感知网络体系,提高综合监测预警能力。
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气象、水文、地震、地质、海洋、森林、草原等监测预警信息共享。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风险监测预警专业技术队伍和信息员队伍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获悉自然灾害风险信息,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负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职责的部门应当在自然灾害风险重要防控区域、重大风险点设立警示标牌,标明自然灾害风险类型、影响范围及安全转移线路、避灾场所和责任人,并告知影响区域内人员和单位。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自然灾害防御工程建设,提高自然灾害防御能力。
自然灾害防御工程包括:
(一)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修复工程;
(二)森林防火能力提升工程;
(三)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
(四)地震易发区房屋、设施加固工程;
(五)防汛抗旱水利提升工程;
(六)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和避险移民搬迁工程;
(七)应急救援中心建设工程;
(八)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化工程;
(九)自然灾害防治技术装备现代化工程;
(十)其他自然灾害防御工程。
第二十二条 在重要防控区域内,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措施,加强自然灾害风险防治: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联防联控机制;
(二)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三)加强对重大风险点和其他重要部位的巡视检查,对存在的风险及时进行修复或者处理;
(四)加强监测监控,及时发布气象、水文信息;
(五)提高有关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的防灾抗灾强度;
(六)组织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定期开展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七)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在重点防控期内,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措施,加强自然灾害风险防治: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指挥协调;
(二)加强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提高全社会自然灾害风险防治意识和能力;
(三)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
(四)加强对重大风险点和其他重要部位的巡视检查,对存在的风险及时进行修复或者处理;
(五)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发布气象、水文信息;
(六)加强对重点区域和部位的管控,并可根据需要发布命令或者公告,禁止或者限制有关人员、车辆、物品等进入;
(七)对有关单位、个人的生产经营和作业活动进行调整或者限制;
(八)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巡检制度,组织对自然灾害风险点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并采取加固、隔离等相应处置措施。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重大自然灾害风险防治档案,对重要防控区域或者重大风险点、防治方案及防控措施、防控单位及责任人、防控过程及结果等进行如实记录。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水利、地震、气象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应当包括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内容。
第二十七条 负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职责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要求,组织编制干旱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防治专项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
自然灾害防治专项规划应当包括自然灾害形势和防治总体目标、防治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防治措施和防治技术、信息资金物资等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自然灾害风险防治标准化建设,健全完善自然灾害风险调查、风险评估、监测预警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标准体系,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自然灾害风险防治标准应当进行定期评估和修订完善。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加强自然灾害风险防治专家库建设,为自然灾害风险防治提供专家支持。
鼓励支持自然灾害风险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自然灾害工程防御和基础设施设备的投入,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自然灾害风险防治专项资金,保障自然灾害风险防治所需经费。
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自然灾害风险防治。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调运体系,并根据区域内自然灾害的类型、特点,科学确定应急物资储备品种及规模。
鼓励支持社会化、市场化应急物资储备。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编制自然灾害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演练和评估。
自然灾害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风险监控、防御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合理配备救援人员和装备,全面提升综合救援能力。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加强专业应急队伍建设,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责任制,对负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职责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查。
对责任落实不力,导致重大自然灾害风险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职责的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予以通报或者约谈;必要时,可以实行挂牌督办。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有关专业机构参与自然灾害风险调查、评估、监测、防御,构建社会化自然灾害风险防治格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职责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自然灾害风险普查、评估的;
(二)未按照规定落实自然灾害风险监控和防御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展自然灾害防御工程建设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定期开展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并采取相应防控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4. 海洋灾害防范措施
项目一: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
开展海洋生物多样性普查,重点对98个海洋生物多样性优先保护区域开展调查与评估。加强海洋濒危物种保护和外来入侵物种防范的管理,建设海洋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海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加强各类海洋保护区规划和管理,完善海洋保护区基础设施和标准体系建设。到2015年,新建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3个、海洋特别保护区44个,推进形成海洋保护区网络。研究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机制,选择典型海域开展海洋生态补偿试点。
项目二:推进海洋生态系统修复。
保护与修复滨海湿地、盐沼、红树林、珊瑚礁和海草床等重要海洋生态系统。加强海洋生态修复技术研究,实施海洋生态修复工程,建设25处海洋生物资源修复区,开展35处滨海湿地生态修复,新增滩涂湿地植被面积200平方公里,其中种植红树林100平方公里,恢复芦苇湿地100平方公里。在广东大亚湾及雷州半岛、广西涠洲岛、海南周边及西沙等海域开展珊瑚礁人工繁育和生态修复。在滨海地区规划建设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
项目三:强化海洋生态监测和生态灾害管理。
提高海洋生态监测能力,完善海洋生态监控体系,加强海洋生态灾害预警和防治工作。提高卫星航空遥感、远程视频及在线自动监测能力,新建18个海洋生态监测站。建设海洋绿潮、水母、外来入侵物种、敌害生物、病毒病害等监控网络,强化海洋赤潮监控,形成20个重点生态监控区。开展海洋生态灾害防治技术应用示范,加强海洋生态灾害防治体系及治理示范工程建设。
5. 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2.1 某一省(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死亡30人以上;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万人以上;
因灾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
2.2 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20人以上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万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1万间以上。
2.3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4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2.5 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6. 提升海洋灾害防范应对能力
洋生态文明建设是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必须紧紧抓住海洋事业蓬勃发展的历史机遇,把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为实现海洋经济协调发展、海洋产业合理布局、海洋生态和谐美好注入强劲动力。
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科学发展观,第一要务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在海洋领域落实科学发展观,必然要求在开发利用海洋的过程中,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充分尊重海洋的自然规律,以海洋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不断提升资源集约节约和综合利用效率,促进人与海洋的长期和谐共处,最终实现海洋经济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是实现沿海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出路。改革开放以来,东部沿海地区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龙头。但随着海洋开发的力度不断加大,海洋生态环境也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海洋污染造成部分近岸海洋生态系统退化,濒危珍稀海洋生物持续减少,海洋生态灾害时有发生。在这样的形势下,抓紧调整海洋经济结构,优化海洋产业布局,形成节约集约利用海洋资源和有效保护海洋环境的发展方式,就成为实现沿海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是满足人民群众过上美好生活期盼的客观需求。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不懈努力,目前,我国人民的生活总体上达到了小康水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人民群众对进一步改善生活质量、进一步美化生活环境有了新要求。为了满足人民群众过上更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必须切实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尽快扭转海洋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努力构建和谐的人海关系,使海洋真正成为人民群众喜爱的蓝色家园。
7. 海洋灾害的防御措施
洪涝属于气象灾害,是由于连续暴雨的极端天气而造成,洪涝灾害主要包括洪水和雨涝两种灾害。洪涝灾害是一种自然灾害,往往会给人类带来巨大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