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联合国海洋环境倡议书
海豚(学名:Delphinidae)是与鲸鱼和鼠海豚密切相关的水生哺乳动物,大约于1000万年前的中新世进化而成,广泛生活在大陆架附近的浅海
,海豚看起来友善的形态和爱嬉闹性格,是大家都喜欢的。海豚是一种高智商的生物,然而,现在的他们面临着许多困难。人类大量捕杀鱼和海洋生物,使海豚没有了食物,把大量的污水废水排放,造成环境污染,使海豚大量死亡。最严重的是一些国家捕杀食用海豚,把海豚逼上了绝境。我们对这种事表示愤怒,再次呼吁大家保护海豚,保护环境,创造出更美好的未来。
2. 联合国关于海洋污染的公约
按照《联合国海洋公约》的规定。
岛:海中四周环水,无论潮汐状况如何都露出水面的小块陆地,岛上有淡水资源,可供人在上面生存发展。
礁:无论潮汐状况如何都露出水面的小块陆地,一般由岩石或珊瑚构成,但沙质的也可以称为“礁”,与岛的最大区别在于其上没有淡水,因此,占领岛和占领礁所获得的法律意义上的领海面积是相差很多的。
3.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环境保护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1994年生效,已获150多个国家批准。公约规定一国可对距其海岸线200海里(约370公里)的海域拥有经济专属权。高之国当选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
本公约缔约各国,
本着以互相谅解和合作的精神解决与海洋法有关的一切问题的愿望,并且认识到本公约对于维护和平、正义和全世界人民的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历史意义,
注意到自从1958年和1960年在日内瓦举行了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以来的种种发展,着重指出了需要有一项新的可获一般接受的海洋法公约,
意识到各海洋区域的种种问题都是彼此密切相关的,有必要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虑,
认识到有需要通过本公约,在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以便利国际交通和促进海洋的和平用途,海洋资源的公平而有效的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以及研究、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
考虑到达成这些目标将有助于实现公正公平的国际经济秩序,这种秩序将照顾到全人类的利益和需要,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和需要,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
希望以本公约发展1970年12月17日第2749(XXV)号决议所载各项原则,联合国大会在该决议中庄严宣布,除其他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区域及其底土以及该区域的资源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其勘探与开发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不论各国的地理位置如何,
相信在本公约中所达成的海洋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将有助于按照《联合国宪章》所载的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巩固各国间符合正义和权利平等原则的和平、安全、合作和友好关系,并将促进全世界人民的经济和社会方面的进展,
确认本公约未予规定的事项,应继续以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准据,
经协议如下:
第Ⅰ部分 用语和范围
第1条 用语和范围
1.为本公约的目的:
(1)“‘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
(2)“管理局”是指国际海底管理局。
(3)“‘区域’内活动”是指勘探和开发“区域”的资源的一切活动。
(4)“海洋环境的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其中包括河口湾,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海洋的其他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坏海水使用质量和减损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
(5)(a)“倾倒”是指:
(i)从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故意处置废物或其他物质的行为;
(ii)故意处置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的行为。
(b)“倾倒”不包括:
(i)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及其装备的正常操作所附带发生或产生的废物或其他物质的处置,但为了处置这种物质而操作的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所运载或向其输送的废物或其他物质,或在这种船只、飞机、平台或结构上处理这种废物或其他物质所产生的废物或其他物质均除外;
(ii)并非为了单纯处置物质而放置物质,但以这种放置不违反本公约的目的为限。
2.(1)“缔约国”是指同意受本公约拘束而本公约对其生效的国家。
(2)本公约比照适用于第305条第1款(b)、(c)、(d)、(e)和(f)项所指的实体,这些实体按照与各自有关的条件成为本公约的缔约国,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国”也指这些实体。
第Ⅱ部分 领海和毗连区
第1节 一般规定
第2条 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
1.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2.此项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3.对于领海的主权的行使受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的限制。
第2节 领海的界限
第3条 领海的宽度
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的界限为止。
第4条 领海的外部界限
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第5条 正常基线
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第6条 礁石
在位于环礁上的岛屿或有岸礁环列的岛屿的情形下,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海图上以适当标记显示的礁石的向海低潮线。
第7条 直线基线
1.在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划定可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直线基线法。
2.在因有三角洲和其他自然条件以致海岸线非常不稳定之处,可沿低潮线向海最远处选择各适当点,而且,尽管以后低潮线发生后退现象,该直线基线在沿海国按照本公约加以改变以前仍然有效。
3.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而且基线内的海域必须充分接近陆地领土,使其受内水制度的支配。
4.除在低潮高地上筑有永久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或以这种高地作为划定基线的起讫点已获得国际一般承认者外,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以低潮高地为起讫点。
5.在依据第1款可采用直线基线法之处,确定特定基线时,对于有关地区所特有的并经长期惯例清楚地证明其为实在而重要的经济利益,可予以考虑。
6.一国不得采用直线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
第8条 内水
1.除第Ⅳ部分另有规定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构成国家内水的一部分。
2.如果按照第7条所规定的方法确定直线基线的效果使原来并未认为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则在此种水域内应有本公约所规定的无害通过权。
第9条 河口
如果河流直接流入海洋,基线应是一条在两岸低潮线上两点之间横越河口的直线。
第10条 海湾
1.本条仅涉及海岸属于一国的海湾。
2.为本公约的目的,海湾是明显的水曲,其凹入程度和曲口宽度的比例,使其有被陆地环抱的水域,而不仅为海岸的弯曲。但水曲除其面积等于或大于横越曲口所划的直线作为直径的半圆形的面积外,不应视为海湾。
3.为测算的目的,水曲的面积是位于水曲陆岸周围的低潮标和一条连接水曲天然入口两端低潮标的线之间的面积。如果因有岛屿而水曲有一个以上的曲口,该半圆形应划在与横越各曲口的各线总长度相等的一条线上。水曲内的岛屿应视为水曲水域的一部分而包括在内。
4.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不超过二十四海里,则可在这两个低潮标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该线所包围的水域应视为内水。
5.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超过二十四海里,二十四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以划入该长度的线所可能划入的最大水域。
6.上述规定不适用于所谓“历史性”海湾,也不适用于采用第7条所规定的直线基线法的任何情形。
第11条 港口
为了划定领海的目的,构成海港体系组成部分的最外部永久海港工程视为海岸的一部分。近岸设施和人工岛屿不应视为永久海港工程。
第12条 泊船处
通常用于船舶装卸和下锚的泊船处,即使全部或一部位于领海的外部界限以外,都包括在领海范围之内。
第13条 低潮高地
1.低潮高地是在低潮时四面环水并高于水面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如果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度宽,该高地的低潮线可作为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
2.如果低潮高地全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超过领海的宽度,则该高地没有其自己的领海。
第14条 确定基线的混合办法
沿海国为适应不同情况,可交替使用以上各条规定的任何方法以确定基线。
第15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
如果两国海岸彼此相向或相邻,两国中任何一国在彼此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形下,均无权将其领海伸延至一条其每一点都同测算两国中每一国领海宽度的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以外。但如因历史性所有权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有必要按照与上述规定不同的方法划定两国领海的界限,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第16条 海图和地理坐标表
1.按照第7、第9和第10条确定的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或根据基线划定的界限,和按照第12和第15条划定的分界线,应在足以确定这些线的位置的一种或几种比例尺的海图上标出。或者,可以用列出各点的地理坐标并注明大地基准点的表来代替。
2.沿海国应将这种海图或地理坐标表妥为公布,并应将各该海图和坐标表的一份副本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
第3节 领海的无害通过
A分节 适用于所有船舶的规则
第17条 无害通过权
在本公约的限制下,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第18条 通过的意义
1.通过是指为了下列目的,通过领海的航行:
(a)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或
(b)驶往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
2.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通过包括停船和下锚在内,但以通常航行所附带发生的或由于不可抗力或遇难所必要的或为救助遇险或遭难的人员、船舶或飞机的目的为限。
第19条 无害通过的意义
1.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无害的。这种通过的进行应符合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
2.如果外国船舶在领海内进行下列任何一种活动,其通过即应视为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a)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b)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
(c)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
(d)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
(e)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
(f)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
4. 联合国海洋环境倡议书500字
我国关于保护地球的协定有: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该议定书的修正;生物多样性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关于特别是水禽生境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及其该公约的修正。
一、危险废物的控制
1、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1989年3月22日)
2、《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修正案(1995年9月22日)
二、危险化学品国际贸易的事先知情同意程序
1、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换的伦敦准则(1987年6月17日)
2、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26(1998年9月11日)
三、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环境管理
1、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990年6月25日)
2、化学制品在工作中的使用安全公约(1990年6月25日)
3、化学制品在工作中的使用安全建议书(1990年6月25日)
四、臭氧层保护
1、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5年3月22日)
2、经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1987年9月16日)
五、气候变化
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2年6月11日)
2、《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1997年12月10日)
六、生物多样性保护
1、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年6月5日)
2、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10月23日)
3、国际遗传工程和生物技术中心章程(1983年9月13日)
七、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
1、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1971年2月2日)
2、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1994年6月7日)
八、物种国际贸易
1、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3年3月3日)
2、《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第二十一条的修正案(1983年4月30日)
3、1983年国际热带木材协定(1983年11月18日)
4、1994年国际热带木材协定(1994年1月26日)
九、海洋环境保护
[海洋综合类]
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摘录(摘录第12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1982年12月10日)
[油污民事责任类]
2、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69年11月29日)
3、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议定书(1976年11月19日)
[油污事故干预类]
4、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1969年11月29日)
5、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1973年11月2日)
[油污事故应急反应类]
6、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1990年11月30日)
[防止海洋倾废类]
7、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1972年12月29日)
8、关于逐步停止工业废弃物的海上处置问题的决议(1993年11月12日)
9、关于海上焚烧问题的决议(1993年11月12日)
10、关于海上处置放射性废物的决议(1993年11月12日)
11、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的1996年议定书(1996年11月7日)
[防止船舶污染类]
12、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3年11月2日)
13、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1978年2月17日)
十、海洋渔业资源保妒
1、国际捕鲸管制公约(1946年12月2日)
2、养护大西洋金枪鱼国际公约(1966年5月14日)
3、中白令海狭鳕养护与管理公约(1994年2月11日)
4、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养护与管理协定(1995年12月4日)
5、亚洲一太平洋水产养殖中心网协议(1988年1月8日)
十一、核污染防治
1、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1986年9月26日)
2、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援助公约(1986年9月26日)
3、核安全公约(1994年6月17日)
4、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1980年3月3日)
十二、南极保护
1、南极条约(1959年12月1日)
2、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1991年6月23日)
十三、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
1、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1972年11月23日)
2、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70年11月17日)>
十四、环境权的国际法规定
1、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摘录)(1966年12月9日)
2、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摘录)(1966年12月9日)
十五、其他国际条约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
1、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摘录)(1967年1月27日)
2、外空物体所造成损害之国际责任公约(摘录)(1972年3月29日)
5. 联合国海洋环境倡议书800字
在当今世界飞速发展之际,环境问题已是全世界所面临的共同问题,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地球是人类唯一居住的地方,人类要在地球上安居乐业,就要爱护地球,爱护大自然.因为我们只有一个地球!保护我们共同的家园,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已刻不容缓.
我们少年儿童要爱护每一片绿叶,爱护每一棵小草,爱护每一朵鲜花.爱护地球,保护环境,绿化校园,让绿色生命激发我们热爱生活,热爱学习,珍惜青春.因此,让我们作为绿色的守护者,郑重向全体少先队员们发起倡议:
一、水是生命之源,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爱我太湖,爱我“母亲河”,爱我300万平方公里的富饶海洋,爱护祖国的所有“蓝色国土”.
二、学习环保的知识,树立环保的意识,了解并自觉维护有关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参与环保活动,大力支持环保工作.
三、自觉遵守“两讲五不”规范,自觉维护公共环境的整洁,出门要带“清洁袋”.
四、爱护环保设施和设备,爱护花草树木,保护野生动物;讲卫生,爱劳动,积极帮助地区做好环境卫生和绿化工作;遇到破坏环境保护的不文明行为要勇于劝阻,发现破坏环境保护的违法行为要主动报告,敢于斗争.
五、保护资源,节约水电;提倡垃圾分类,废品回收,废物利用,保护再生资源.购买商品要选购“绿色包装”物品,拒绝使用一次性塑料用品、包装过度商品和一次性筷子,尽量少用纸木制品.
六、降低噪音,不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使用收录机、电视机时,音量要适中,不影响他人的工作、学习与休息.提倡以步代车和骑自行车,杜绝机动车尾气污染.
让我们共同携手,让一粒粒种子花开似锦,让一颗颗小苗绿树成荫,用实际行动投入到三月的“植树,爱绿”活动中,从自己身边做起,向全社会证明,我们是高素质的一代,我们真正懂得珍惜绿色!
人在自然中生长,绿是自然的颜色.绿色是多么宝贵啊!它是生命、是希望、是快乐,让我们行动起来,为珍惜绿色,创造绿色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