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索赔时效为一年
铁路运输货物,索赔时限是180天。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空运货物,根据华沙公约的规定,在货物遭受损害的情况下,收货人或有关当事人应于收到货物之日起7天之内提出书面通知。在延迟交货的情况下,收货人应于货物收到之日后14天之内提出索赔通知。如在以上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则作为托运人放弃该项索赔。
2.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承保范围最小
fpa是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平安险。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是以海轮航行于国际间运输的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以贸易商品和非贸易商品为主,包括活动物以及货物的外包装在内。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承保货物在海运途中因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承保的险别分为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三种。
3.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起讫条款
在财产保险中,远洋船舶航程保险的保险期限确定的依据是承保风险的空间限制。
在货物运输保险和船舶保险中,保险期限实际是一个空间范围。
例如,我国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期限的确定依据是“仓至仓条款”,即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所承担责任的空间范围是从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收货人的仓库时为止;在远洋船舶航程保险中,保险期限以保单上载明的航程为准,即自起运港到目的港为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
4.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货物险一般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运输途中发生的货物损失或损坏:货物险主要是为了保障货物在运输途中因被盗、遗失、损坏等因素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坏,确保货物能够完好地到达目的地。
2.盗窃或抢劫风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盗窃或抢劫的风险是很高的,因此货物险一般会包括这一方面的风险。
3.天气和自然灾害的影响:如台风、暴雨、大雪等恶劣天气,以及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都有可能对货物运输造成影响,货物险也会涵盖这一方面的保障。
4.运输工具本身的损失:货物在运输途中出现的事故,例如摩擦损坏、车辆碰撞等,可能会导致运输工具本身的损失或者货物遭受更大的损害,货物险也会包括这一方面的保障。
5.国际运输相应的海关法规:一些保险公司提供的货物险还包括国际运输相关的海关法规,例如进口国家可能有一些特殊的进口要求和规定,如果货物在途中因此被扣留或导致无法顺利通过海关,则货物险也可以进行赔付。
需要注意的是,每个货物险条款可能都不尽相同,具体的内容和保障范围需要在购买货物险时向保险公司核实清楚。
5.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理赔案例
在多数海洋运输货物保险赔偿纠纷案例中,保险公司经常提出“免责条款”来驳回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无疑,免责条款的存在,一方面保障了保险人的权益,让保险人避免代替被保险人承担过错遭受原可避免的经济损失,但由于保险人在合同关系中占有专业知识优势,因此另一方面,保险免责条款经常被保险人滥用以钻合同空子,进而侵害到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6.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保险金额的计算比例
据我浅薄所知,二战没有吨位达到5万的货船或油轮.最大的应该只有4万余吨. 北卡罗来纳级战列舰 ,满载排水量:46700吨 7688万美元;日本最上级标准排水量11,200吨价2千483万3,950日元. 18,400吨级304型供油舰改05计划中造价为1,521万6千日元,15,900吨级供油舰改05计划中造价为1,688万3千日元,1,000吨级粮食补给舰改05计划中造价为292万8千日元,9,600吨级粮食补给舰改05计划中造价为1,737万8千日元,5,500吨级粮食补给舰改05计划中造价为1,589万1千日元,德军采用潜艇或者袭击舰拦截战术破坏航线,很难计算他保本不亏但是在军事意义上说,只要在海上存在一天,给敌方造成心理压力和误工,就算是保本不亏因为船只运输途中,一旦遇上潜艇就算是全没了,而护航制度要求船只集中之后才能一起出发,在等待护航军舰期间产生的误工都能给需求方造成损失
7.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
我国保险业的行政主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一切险”条款解释的请示》的复函中对一切险承保范围解释如下:“海洋运输保险‘一切险’是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下发外币保险业务类保险条款的通知》中批准执行的。‘一切险’承保的范围是平安险、水渍险及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外来原因仅指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混杂、玷污、渗漏、碰损、串味、受潮受热、钩损、包装破裂、锈损。”
但是,关于复函的效力,相关人士存在质疑。首先,央行的复函既不是行政法规,也不是部门规章,只是行政部门的一个意见,并非属人民法院办案时必须要依据或参照之列;其次,作为保险业的行政主管机关,央行只能对其所属的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业务起指导作用,却并不能干预保险合同的约束力,更不能强制地自动生成为保险单中的一项保险条款;再次,作为保险行业的行政主管机关,央行本身并不具备对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争议具体条款进行解释的权力。
综上,央行的复函并不能成为保险正确理解海运保险中的“一切险”人肆意解释“一切险”承保范围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