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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防污抗菌功能材料(海洋防污涂料主要应用在哪个海洋环境里)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3-04-27 16:24   点击:284  编辑:jing 手机版

1. 海洋防污涂料主要应用在哪个海洋环境里

按防腐对象材质和腐蚀机理,海洋防腐涂料可分为海洋钢结构防腐涂料和非钢结构防腐涂料。海洋钢结构防腐涂料主要指运输船舶、集装箱、海上桥梁、港口机械、输油管线、海上采油平台等大型设施的防腐涂料,非钢结构海洋防腐涂料主要指海洋混凝土构造物防腐涂料。海洋防腐涂料主要有无机富锌、有机富锌、有机硅、环氧、丙烯酸、聚氨酯、氟碳、聚硅氧烷类涂料,可根据不同海洋环境腐蚀特点和防腐年限选用不同的涂料和涂层体系。

海洋防腐涂料一般要求具有如下性能:

①具有良好的物理性能。对腐蚀介质抗渗性好,对钢材表面附着力好;

②具有良好的力学性能。耐海水冲刷、耐海冰碰撞、耐船舶停靠的磨损;

③具有优异的化学性能。耐海水、耐盐雾、耐油、耐化学品、耐紫外线等的侵蚀;

④与电化学保护系统相容性好。飞溅区和全浸区涂料要具有耐阴极剥离性;

⑤具有良好施工性能。可在各种环境条件下对不同结构进行高质量涂装施工;

⑥符合健康、环保、安全的要求。要求涂料固含量高,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符合国家或国际标准要求;

⑦其他特殊要求。如:淡水舱涂料要求无毒性并符合国家卫生认证要求;用于不锈钢表面的涂层中可滤去氯含量不能超过200mg/kg,涂层中不含锌;船舶压载舱涂料要符合国际海事局(IMO)《船舶压载舱保护涂层性能标准》的要求;船舶水线以下部位涂料要求防止海生物附着等。

常用的海洋重防腐涂料主要相关国际标准有:

①ISO12944防护涂料体系对钢结构的腐蚀防护;

②NORSOKM501表面处理和保护涂料;

③ISO20340近海及相关结构防护涂层体系的性能要求;

④NACESPO108防护涂层对近海结构的腐蚀控制;

⑤IMO船舶压载舱保护涂层性能标准(PSPC)。

海洋防腐涂料及其涂层配套通常要满足ISO12944、NORSOKM501、NACESPO108和ISO20340相关防腐标准的要求。一般都要预先通过严格的腐蚀试验和认证,试验项目主要有:

①耐盐雾(盐水)试验4000h;

②耐阴极剥离试验;

③耐湿热试验4000h;

④循环腐蚀试验4200h。

2. 海洋防污防腐材料专业

高铁酸钾首先会遇生成的4Fe(OH)₃,色为红褐色,为絮状沉淀,具有吸附作用将会把水中的杂质吸附干净。

消毒杀菌作用的原理:是用高铁酸钾的氧化性。高铁酸钾的最高氧化还原电压达2.2V,仅次于氟气的氧化性,超过了二氧化氯、氯气、次氯酸纳、过氧化氢、高锰酸钾等。

扩展资料:

高铁酸钾纯品为暗紫色有光泽粉末。198℃以下干燥空气中稳定。极易溶于水而成浅紫红色溶液,静置后会分解放出氧气,并沉淀出水合三氧化二铁(即氧化铁)。

溶液的碱性随分解而增大,在强碱性溶液中相当稳定,是极好的氧化剂。具有高效的消毒作用。比高锰酸钾具有更强的氧化性。

高铁酸钾的其它方面的应用:

1、高铁酸钾用于鱼塘水产养殖类水处理:高铁酸钾可增加水体的溶氧量对水体中氨氮、亚硝酸盐、水藻类具有良好的去除效果,用于清除水中富里酸、悬浮物,淡水中富营养现象。水体灭菌、消毒、净化效果独特。

2、 高铁酸钾用于海洋防污治理:

有关资料报导,高铁酸钾在海洋环境净化方面的应用,以高铁酸钾和过氧化物混合使用,作为无毒无害化的海洋防污剂,当他们的质量分别在2×10-8和3×10-7时,几乎显示出100%的防污效果,其良好的协同功能大大优于单独使用的效果,可用于近海养殖场及近海环境的净化。

3、高铁酸钾用于游泳池水的再生使用:对水体净化的优越性能,可将其应用到游泳池水的循环再生使用,它不仅消毒杀菌,去除人体带入的污物和悬浮固体,并对人体无任何伤害与刺激,安全无异味,投加方便,因此以它取代氯气用于游泳池水的消毒净化再生使用,是非常合适的。

4、高铁酸钾用于放射性废水的治理和用于去除砷、氰离子

高铁酸钾和其他除砷原料相比,具有简便、效果好、产生污泥量少,无二次污染等优点,对于高砷饮用水,只要高铁酸钾投量与原水砷浓度达到15:1以上,处理后的水样中砷残留量都可以达到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0.01mg/L的要求。

5、高铁酸钾应用的广泛性

在水处理中由于功能独特,其应用研究继续深入。而潜在的用途包括在化学工业中利用其强氧化性能,能够氧化磺酸、亚硝酸盐、亚铁氰化物和其他无机物,造氧化淀粉用于纸张表面施胶及纺织品的精整。

冶炼锌时用于除锰、锑和砷。在烟草工业中用于过滤嘴的制造(可氧化尼古丁变为香韵之味)。

在电子与国防工业中潜在的应用不断扩展,如:高铁酸钾“纳米电池”是储能密度大、体积小、重量轻、寿命长、高电压、高容量的新型无污染化学电源。功率及放电电流是普通电池的3——10倍。

3. 海洋防污涂料配方

氟碳涂料是指以氟树脂为主要成膜物质的涂料,在各种涂料之中,具有特别优越的各项性能:耐候性、耐热性、耐低温性、耐化学药品性,而且具有独特的不粘性和低磨擦性。

氟碳面漆具有超长的耐候性,优异的保光、保色性、耐酸、耐油、耐盐雾、超强的抗污染性、高强度高光泽、且附着力极强、涂膜致密、耐磨性好,且具有很好的装饰性;防腐、装饰、机械性能均非常好的高档面漆,用于户外环境下的长效涂层。氟碳面漆含有F-C化学键,具有极好的稳定性,对紫外线抵抗能力强,室外涂装可保护20年以上。氟碳面漆防护效果显著,主要用于腐蚀环境比较恶劣或者装饰要求较高的领域,如桥梁钢结构、混凝土外墙涂装、建筑场馆、护栏装饰、港口设施、海洋设备防腐等。

氟碳漆的优点:

1、优良的防腐蚀性能:得益于极好的化学惰性、漆膜耐酸、碱、汽油、盐等多种化学物质和化学溶剂,为基材提供保护屏障;该漆膜坚韧--表面硬度高、耐冲击、抗屈曲、耐磨性好,显示出极佳的物理机械性能,现广泛应用于桥梁、海洋、沿海地区等重防腐领域。

2、免维护、自清洁性:氟碳涂层有极低的表面能、表面灰尘可通过雨水自洁,极好的疏水性,且斥油、极小的摩擦系数,不会粘尘结垢,防污性好,漆膜持久如新。

3、强附着性:在铜、不锈钢等金属、聚脂、聚氨脂、氯乙烯等塑料、水泥、复合材料等表面都具有其优良的附着力,基本显示出宜附于任何材料的特性。高装饰性--在60度光泽计中,能达到80%以上的高光泽。

4、超长耐候性:氟碳涂层中含有大量的F--C键,决定了其超强的稳定性,不粉化、不褪色,使用寿命长达20年,具有比任何其他类涂料更为优异的使用性能。优异的施工性-双组分包装、贮存期长、施工方便。氟碳漆与传统油漆涂料比较,具有更加出色的耐光,耐侯性;与传统的外墙贴铝塑板相比,操作更简易,翻新容易;另外造价比铝塑板低很多,又可达到相同的效果;质量轻,不会给墙体带来沉重的负担,不存在铝塑板坠落的危险。

5、极高的装饰性:衡峰氟碳漆漆膜颜色多样,可调制实色漆、金属质感面漆、仿清水混凝土、仿铁锈、仿真石漆等,室外使用保光保色,涂层长久不变色,为设计师和业主们提供了丰富的想象空间和形色各异的装饰效果。

主要用途

氟碳防腐面漆适用于城市大气、化工大气、海洋大气、强紫外线照射地区、风沙环境下装饰、保护面涂层。氟碳防腐面漆主要用于钢结构桥梁面漆,混凝土桥梁防腐面漆,金属幕墙漆、建筑钢结构(机场、体育场、图书馆)、港口码头、沿海海洋设施等防护。港口码头涂装海洋设施防腐钢材防护涂装

桥梁钢结构保护建筑场馆装饰混凝土保护涂装

配套体系

氟碳防腐面漆是重防腐领域常用的涂料,要达到长效防腐(使用20年以上)必须使用配套涂装系统,单独的仅用氟碳面漆并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氟碳面漆主要与双组份底漆和中间漆配套涂装,在重防腐领域使用,除了使用合理的配套涂装体系外,还需要按照施工需求达到规定的漆膜厚度。

1、桥梁钢结构:无机富锌底漆+环氧封闭底漆+环氧云铁中间漆+氟碳防腐面漆

2、混凝土结构涂装:环氧封闭底漆+环氧云铁中间漆+氟碳防腐面漆

3、公路护栏装饰:环氧底漆+氟碳防腐面漆

4、建筑场馆涂装:环氧富锌底漆+环氧云铁中间漆+氟碳金属漆

施工工艺

表面处理

钢结构表面处理:表面需要喷砂处理,达到Sa2.5级标准,表面粗糙度达到40-70μm,并且去除油污等杂质。混凝土表面处理:表面进行喷砂处理,除去松动部位,凹陷不平处填补腻子,除去油污,新筑混凝土养护期需达到28天以上。

底漆涂装

钢结构使用环氧富锌底漆(底漆根据具体要求选用),喷涂70-80μm,对基材起到阴极保护防腐作用。混凝土表面满批腻子,涂装环氧封闭底漆25-40微米,涂层不宜过厚。

中间漆涂装

中间漆在底漆实干后施工,可选用环氧云铁中间漆、环氧厚浆漆、环氧中涂漆等

面漆涂装

中间漆实干后,涂装氟碳防腐面漆2道,推荐膜厚60-80μm,漆膜表面无缺陷,光滑平整。

4. 海洋防腐涂料生产工艺

海港码头多采用钢桩的年腐蚀速率,对整个钢桩增加壁厚来达到设计使用年限。该方法不能降低腐蚀量,腐蚀会造成大量的刚才损失。该方法国内钢桩码头基本上都会采用,以增加其安全系数。腐蚀裕量法解决不了因局部腐蚀所带来的危害。该方法一般作为辅助手段,而不单独作为防腐措施使用。

腐蚀钢材

在制作钢桩的钢材内添加其他元素可以提高钢桩的耐海水腐蚀性能。由于海水环境的变化幅度要比大气环境大。因此,这种环境变化也直接影响到在钢桩内的钢材添加元素变化。对海水环境的不同区段,飞溅带的有效添加元素是P、Cu、Ni,海水部分是SI、Cr、Al。此外,Ni、Mo等元素在海水中亦具有降低腐蚀的作用。耐海水钢较普通碳钢于上述区域的耐腐蚀性可提高2—3倍;在海水全进去则没有上述区域明显。应根据使用环境研制耐海水钢,研发成本较高。耐腐蚀钢材价格昂贵,防腐效果随海洋环境差别较大,防腐蚀效果难以保证,一般不推荐单独的防腐措施。

涂层防腐

涂层防腐是措施包括有机涂层、无极覆盖层、环氧玻璃钢护套和金属涂层等方法。对于钢桩大气区和浪溅区,由于可进行维修,因而是较为有效的方法,但对于男已维修的钢桩水下区段的防腐效果不佳。涂装好的钢桩在吊运打桩等施工过程会造成局部破损或剥落,在海水介质发生快速的局部腐蚀,容易穿孔,影响到钢桩的使用安全。

1、有机涂层防腐

有机涂层防腐一般采用无溶剂涂料或高分子固体涂料,必须能抵抗海洋大气、海浪飞溅以及海水浸泡和海泥的腐蚀,涂料应具有良好的附着性、耐海水浸泡、耐磨损、耐冲击和耐干湿交替性能。水下区可采用高固体份双分环氧涂料,分两道涂装。水下区涂层一般与阴极保护配套使用,第一道底涂层可采用耐电位性好的含锌粉或铝粉型漆。潮差区因腐蚀环境恶劣,推荐使用玻璃鳞片涂料,主要包括环氧玻璃鳞片涂料和不饱和聚酯玻璃鳞片涂料。对于用于钢管桩保护的聚脲涂料,有点事质地致密涂层一次性成型整体性好,有弹性,施工基本不受阴天、高湿、低温等天气条件影响;缺点是对基材表面的湿润性不好,基材与涂层之间容易粘合不佳,耐阴极剥离性能较差。

2、无机覆盖层防腐

无机覆盖层是采用水泥砂浆等硬化物涂覆钢筋表面,这种方法一般多用于地表面附近或海水飞溅带灯严重腐蚀处。

在钢桩上涂覆水泥砂浆的方法有:打入前事先喷涂水泥砂浆,后打入;打入后在钢桩周围支设模板再浇灌水泥砂浆。

阴极保护

阴极保护包括牺牲阳极和外加电流保护。阴极保护是一种有效的方法,能防止因各种钢表面不均所引起的局部腐蚀和通常的全面腐蚀,可提高钢桩与海于海水中的疲劳极限,对新建或已建工程的钢桩都适用。阴极保护防腐的适用范围是在水平面以下,保护电位为-0.85—-1.2V(饱和硫酸铜电极)。

涂层加阴极保护

涂层与阴极保护匹配使用,可互相补充,保护效果更佳。带有涂层的钢表面,所需保护电流小,保护电位趋于均匀。若是外加电流阴极保护,可能会因一时仪器失控或其他原因所引起的局部过保护,导致涂层鼓包,开裂,腐蚀加剧

5. 海洋工程防腐涂料

木油和木蜡油都是油性木器漆,施工方式大致都相同。切瑞西木油与木蜡油可擦涂、刷涂与喷涂,喷涂时应选择1.5MM—1.8MM之间的喷枪口径。根据固含量与木蜡油粘稠度可选用切瑞西超净稀释剂进行调节稀释。

针对新木制品,施工前,保证户外木制品上干净无尘无过多毛刺后,直接刷涂,一遍施工完成后等待施工再施工下一道;针对旧木制品翻新,若旧木制品上原来涂刷有油漆需要全部打磨干净才可进行施工;若之前刷的是木蜡油再用木蜡油翻新可以稍微打磨清晨后再施工。

6. 海水防污

甲板排水系统主要由甲板漏水口和排水管路组成漏水口一般设置在甲板四周靠近舷侧的位置。船只上层甲板一般都采用梁拱型设计(甲板横向曲度),在甲板横剖面中线向船舷两侧高度逐渐降低,呈一个完整的弧形,这样做可以将船体空腔加大,增加船身浮力,也能能够起到类似拱桥的效果,提高船体强度。

更为重要的是,涌上甲板的海浪在这样的弧面上也能够迅速由中线向两侧利用重力自流汇集至漏水口,便于排水。

7. 海洋防污涂层和防污技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维护海域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中国籍船舶、外国籍船舶及船舶所有人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 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环境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以下简称港务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船舶,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第五条 任何船舶不得向河口附近的港口淡水水域、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上自然保护区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第六条 船舶发生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造成污染海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书面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减少这种污染损害的措施,包括强制清除或强制拖航的措施。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肇事船方承担。

  第八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自己发生或发现其他船舶污染海域情事或违章行为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船舶需要在港内进行洗舱作业,必须采取安全和防止污染海域措施,并事先向港务监督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为保证油轮的安全引航、靠泊和防止海域污染,所有进港的空载油轮留存的压舱水不得少于该油轮载重量的四分之一。港务监督对于不按规定留足压舱水的油轮,要调查其压舱水的去向,并视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船舶在发生油污事故或违章排油后,不得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如必需使用时,应事先用电话或书面向港务监督申请,说明消油剂的牌号、计划用量和使用地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发生污染事故,或违章排污的船舶,其被处以罚款或需负担清除、赔偿等经济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肇事人,必须在开航前办妥有关款项的财务担保或缴纳手续。

  第十三条 航行国际航线、载运二千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除执行本条例规定外,并适用于我国参加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第三章 船舶防污文书及防污设备

  第十四条 船舶防污文书:  

  (一)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和载运二千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必须分别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应的船舶防污文书;

  (二)船舶还应备齐港务监督要求的其他防污文书。

  第十五条 对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和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防止油污染设 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舱污水和压载水分别使用不同的管系;  

  (二)设置污油储存舱;

  (三)装设标准排放接头;  

  (四)装设油水分离设备或过滤系统,并满足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内排放含油污水时,经处理的油污水排放含油量不超过十五毫克/升,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 以外排放油污水时,经处理的油污水排放含油量不超过一百毫克/升的要求;

  (五)一万总吨以上的船舶,除满足本条上述各项规定外,还应装有排油监控装 置;  

  (六)船舶装设的其他防污设备,应符合国家船舶防污结构与设备规范的有关规定。  

  现有船舶防污设备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在本条例实施后三年内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不足一百五十总吨的油轮和不足四百总吨的非油轮,应设有专用容器,回收残油、废油。该容器应能将残油、废油排入港口接收设备,并应备有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六)项规定的设备。

第四章 船舶油类作业及油污水的排放

  第十七条 船舶进行油类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前,必须检查管路、阀门,作好准备工作,堵好甲板排水孔,关好有关通海阀;  

  (二)检查油类作业的有关设备,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三)对可能发生溢漏的地方,要设置集油容器; 

  (四)供油、受油双方商定的联系信号,以受方为主,双方均应切实执行;  

  (五)作业中,要有足够人员值班,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掌握作业进度,防止跑油、漏油; 

  (六)停止作业时,必须关好有关阀门;  

  (七)收解输油软管时,必须事先用盲板将软管封好,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软管存油倒流入海;

  (八)油轮应将油类作业情况,准确地记入《油类记录簿》;非油轮应记入《轮机日志》或值班记录簿。

  第十八条 船舶在进行油类作业的过程中,如发生跑油、漏油事故,应及时采取清除措施,防止扩大油污染,同时向港务监督报告。查明原因后,应写出书面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船舶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到港船舶的压舱、洗舱、机舱等含油污水,不得任意排放,应由港口油污水处理设施接收处理。港口无接收处理条件船舶含油污水又确需排放时,应事先向港务监督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按规定条件和指定区域排放。

  第二十条 按本条例第十九条批准的船舶排放含油污水,必须分别符合以下各项规定: 

  (一)一般情况 

  1.在批准的区域内; 

  2.在航行中,瞬时排放率不大于六十公升/海里;

  3.污水的含油量不大于十五毫克/升;  

  4.船上油水分离设备、过滤系统和排油监控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在退潮时。 

  (二)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和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机舱油污水的排放,除满足上述(一)项之1、2、4、5外,还应满足:  

  1.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

  2.污水含油量不大于一百毫克/升。

  (三)一百五十总吨以上油轮的压舱水、洗舱水的排放,除满足上述(一)项之2、4外,还应满足:

  1.距最近陆地五十海里以外;

  2.每压载航次排油总量,现有油轮不得超过装油总量的一万五千分之一,新油轮不超过装油总量的三万分之一。

第五章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

  第二十一条 船舶装运易燃、易爆、腐蚀、有毒害和放射性的危险货物,应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应悬挂规定的信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和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防止发生事故造成危险货物散落或溢漏污染海域。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港进行散装有毒害液态危险货物时,参照执行本条例第十七条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三条 船舶在港口进行装卸有毒害、含腐蚀或放射性危险货物时,船方和作业单位都必须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货物落水。如发生事故,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打捞清除,并立即向港务监督报告,及时通告有关单位,采取措施,防止造成重大危害。

第六章 船舶其他污水

  第二十四条 核动力船舶和装载放射性物质的船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船舶的压舱水,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二十六条 装运有毒害、含腐蚀性货物的船舶,排放含有该物质的洗舱水,必须符合以下各项:  

  (一)在批准的区域内;

  (二)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水深二十五米以上;  

  (三)在航行中,且船速不小于七节,非自航船,航速不小于四节;  

  (四)在退潮时;

  (五)固体残余物,不得排入海域,必须回收处理;

  (六)将排放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第七章 船舶垃圾

  第二十七条 船舶垃圾不得任意倒入港区水域。装载有毒害货物,以及粉尘飞扬的散装货物的船舶,不得任意在港内冲洗甲板和舱室,或以其他方式将残物排入港内。确需冲洗的,事先必须申请港务监督批准。

  第二十八条 在港船舶,凡需清倒船舶垃圾的,应在船上显示海港规定的信号,招用垃圾清倒船(车)接收处理。并应做到:  

  (一)船舶生活垃圾的储集容器,必须有盖和不渗漏,并定期进行清倒;

  (二)船舶的垫舱、扫舱物料和各种固体垃圾,应由港口船舶服务部门进行清倒,船方应事先向港口船舶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清倒物的种类和数量; 

  (三)在船舶垃圾中,含有毒害或其他危险货物成分的,船方在申请清倒时,必须提供这些物质的品名、性质和数量,并严格和其他垃圾分开堆放。

  第二十九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垃圾,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三十条 船舶在海上处理垃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塑料制品不得投弃入海;

  (二)船舶生活垃圾及食品废弃物,经过粉碎处理,粒径小于二十五毫米的,可在距最近陆地三海里以外投弃;未经粉碎处理的,应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投弃。  

第八章 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需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的,应向起运港的港务监督提交国家海洋局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经核实后,方可办理船舶进出口签证。如发现实际装载的与所批准的内容不符,则不予办理签证。

  第三十二条 船舶在执行倾倒废弃物任务时,船方要如实记录倾倒情况。返港后,船方应向当地港务监督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倾倒废弃物作业,包括弃置船舶和其他浮动工具。

第九章 水上、水下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工程

  第三十四条 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单位,均应备有足够的防止污染器材和设备。水上、水下船舶施工,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废弃物污染海域。水上船舶施工的油污水,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水上进行船舶修造作业的集中区域,应设置围油栏,防止散落水上的油类和油漆扩散,并应及时清理。修造过程中的工业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由施工单位组织回收处理,不得投弃入海。

  第三十六条 在水上进行拆船的,拆除的物件不得投弃入海。船底和油柜不得在水上进行拆除,必须拖到岸上进行拆除作业,残油要回收处理。

  第三十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或有可能沉没时,船员离船前,应尽可能地关闭所有油舱(柜)管系的阀门,堵塞油舱(柜)通气孔,防止溢油。并应在海事报告书中,说明存油的数量及通气孔的位置。

  第三十八条 在进行水下船舶的打捞工程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油污扩大和新的污染发生。

第十章 船舶污染事故的损害赔偿

  第三十九条 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船舶,港务监督可以责令其支付消除污染费,赔偿国家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 凡由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需要进行民事责任索赔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处理程序处理。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由港务监督调解处理。当事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外案件还可以按仲裁程序解决。

  第四十一条 凡受船舶污染损害要求赔偿的单位和个人,如果申请港务监督处理,应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污染损害索赔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船舶污染损害的时间、地点、范围、对象,以及当时的气象、水文情况;

  (二)受污染损害(包括水产资源和各种器具)的损失清单,包括品名、数量、单价、计算方法,以及养殖或自然的情况;

  (三)有关科研部门鉴定或公证机关对损害情况的签证; 

  (四)尽可能提供的受污染损害的原始单证,有关情况的照片,其他有关索赔的证明单据、材料。

  第四十二条 参与清除船舶污染损害,需要索取清除污染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在清除污染工作结束后,应尽快向有关港务监督提交索取清除污染费用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  

  (一)清除污染的时间、地点、日程记录或《航海日志》摘录; 

  (二)投入的人力、机具、船只、清除材料的数量、单价、计算方法; 

  (三)组织清除的管理费、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清除效果及情况报告; 

  (五)其他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第四十三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报告,在船舶进入第一港口后,应立即向港务监督提交报告书,并接受调查处理。该报告书的内容应包括:船舶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气象、水文情况,经过情况、抢救和清除措施,原因和损害,并应附送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四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船舶所有人要求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向港务监督提出报告。该报告应能证实污染损害是完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所列的情形之一,并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第四十五条 港务监督受理的因船舶污染而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可进行调解或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

第十一章 处罚与奖励

  第四十六条 凡由于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造成或可能造成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和海港水域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视其责任情节的轻重和污染损害的程度,可以处以警告,或对船舶所有人处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 对船舶所有人的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但对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的最高额为人民币一千元: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消油剂; 

  (二)未按规定配备《油类记录簿》;

  (三)《油类记录簿》的记载非正规化,或记载伪造事实;

  (四)阻挠港务监督检查。  

  对有直接责任的船员或其他个人,应予以教育,情节严重的也可罚款,但所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第四十八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或违章排污,经调查,证据确凿,不论其承认与否,同样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对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能主动检举、揭发,积极提供证据,或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损害有突出成绩的个人,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肇事船舶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全部列专款上缴国库。对本条例第五十条中有关人员的奖励金,由国家财政核拨。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港”是指沿海港口以及河流入海处附近,以靠泊海船为主的港口,包括该港区范围内的水域和通海航道。

  (二)“船舶”是指一切类型的机动和非机动船只,但不包括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作业中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  

  (三)“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四)“船舶垃圾”是指船舶在营运生产过程中,自身正常产生的船员生活垃圾,炉渣、垫、隔舱和扫舱物料,以及船上损耗报废的工索具和机器零件等。 

  (五)“现有船舶”系指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以前交船的船舶。

  第五十三条 对外国籍船舶的管理,除执行本条例外,可实行与该船舶所属国对等原则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渔港水域内,行使本条例规定的主管机关的职权。

  第五十五条 海港中的军事管辖区及军用船舶的内部防止污染管理,由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另行具体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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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海洋防污材料

海藻酸钠又名褐藻酸钠、海带胶、是从褐藻类的海带或马尾藻中提取碘和甘露醇之后的副产物,是一种天然多糖碳水化合物。

1.形态海藻酸钠为白色或淡黄色粉末,几乎无臭无味。

2.溶解性海藻酸钠易溶于水,不溶于乙醇、乙醚、氯仿等有机溶剂。溶于水成为粘稠液体,海藻酸钠粉末遇水变湿,微粒的水合作用使其表面具有粘性,然后微粒迅速粘合在一起形成团块,团块很缓慢的完全水化并溶解。如果水中含有其它与海藻酸盐竞争的化合物,则海藻酸钠更难溶解于水中。水中的糖、淀粉或蛋白质会降低海藻酸钠的水合速率混合时间会有所延长。1%水溶液pH值为6-8,当pH=6-9时粘性稳定,加热至80℃以上时则粘性降低。

3.毒性海藻酸钠无毒,在国标GB2760表A.2中规定,海藻酸钠作为增稠剂,可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4.与其它离子的结合性在海藻酸的金属盐中,除了Na离子、K离子、Mg离子、铵离子能溶于水,其它金属盐均不溶于水。利用此性质,将海藻酸钠的胶体溶液与钙离子接触,可形成海藻酸钙凝胶。凝胶形成过程中可通过调节pH值,选择适宜的钙盐和加入磷酸盐缓冲剂或螯合剂来控制。

5.稳定性干燥的海藻酸钠在密封良好的容器内于25℃及以下温度储存相当稳定,海藻酸钠溶液在pH值5-9时性质稳定,海藻酸钠形成的钙凝胶属于热不可逆凝胶。

海藻酸钠是人体不可缺少的一种水溶性膳食纤维,对预防结肠癌、心血管病、肥胖病以及铅、镉等在体内的积累具有辅助疗效作用。在日本被誉为“保健长寿食品”,在美国被称为奇妙的食品添加剂。它作为海藻胶的一种,因具有良好的增稠性、成膜性、稳定性、絮凝性和螯合性而被广泛应用于食品中领域。

功能食品海藻酸钠是人体不可缺少的一种饮食纤维,具有独特营养,可结合有机物,降低血清和肝脏中的胆固醇,抑制总脂肪和总脂肪酸浓度上升,还可以改善营养物质的消化与吸收,同时还有抑制放射性锶、镉等有害元素在体内的吸收。以海藻酸钠配制的降糖乐、甜果冻、果汁蜜粉、桔子汁等,长期食用将有助于治疗高血压、冠心病、肥胖症、糖尿病以及肠道系统的疾病。保健食品一般是将海藻酸钠以辅料加水溶解,混合均匀,再固化成颗料状、条状、纤纸状,可制成固体饮料或仿肉食品。海藻酸钠作为食品添加剂,在日本约占总量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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