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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与渔业项目申报(海洋渔业发展规划)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3-04-27 00:33   点击:233  编辑:jing 手机版

1. 海洋渔业发展规划

日本有世界上四大渔场之一的,北海道渔场。日本地处温带海洋性气候,适合渔业的发展。对于渔业资源的保护,世界各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制定方案,日本是一个岛国,多海湾,封闭性强,治理海洋污染至观重要,制定合理捕捞时间!日本渔业捕捞量大,应控制渔业。

2. 海洋渔业发展规划书

内容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86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公布 根据2000年10月31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养殖业

第三章 捕捞业

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

第四条 国家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条 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第七条 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外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第九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养殖业

第十条 国家鼓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域、滩涂,发展养殖业。

第十一条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核发养殖证时,应当优先安排当地的渔业生产者。

第十三条 当事人因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发生争议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在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养殖生产。

第十四条 国家建设征收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商品鱼生产基地和城市郊区重要养殖水域的保护。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第十七条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必须实施检疫,防止病害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具体检疫工作按照有关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引进转基因水产苗种必须进行安全性评价,具体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病害防治工作。

第十九条 从事养殖生产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

第二十条 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

第三章 捕捞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远洋捕捞业的发展,并根据渔业资源的可捕捞量,安排内水和近海捕捞力量。

第二十二条 国家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渔业资源的调查和评估,为实行捕捞限额制度提供科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其他管辖海域的捕捞限额总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捕捞限额总量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或者协商确定,逐级分解下达。捕捞限额总量的分配应当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捕捞限额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超过上级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的,应当在其次年捕捞限额指标中予以核减。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以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

第二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

(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

第二十五条 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

第二十六条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七条 渔港建设应当遵守国家的统一规划,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位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渔港加强监督管理,维护渔港的正常秩序。

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 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

在水生动物苗种重点产区引水用水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苗种。

第三十二条 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 用于渔业并兼有调蓄、灌溉等功能的水体,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渔业生产所需的最低水位线。

第三十四条 禁止围湖造田。沿海滩涂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围垦;重要的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不得围垦。

第三十五条 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作业单位应当事先同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赔偿。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

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和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国家对白鳍豚等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防止其灭绝。禁止捕杀、伤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第四十二条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渔业污染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在海上执法时,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以及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回港后依法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九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核发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3. 海洋渔业发展规划方案范文

据农业部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水产品总产量达到5906万吨,同比增长5.4%。其中,水产养殖产量4305万吨,增长7%。

近10年来,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水产养殖大幅增长,养、捕比例由2002年的63:37提高到2011年的72:28。目前,我国水产养殖产量占全国水产品总产量和世界水产养殖总产量的比重均达到70%,已成为水产品养殖第一大国。进入2013年,随着国内市场消费趋于理性,高端水产消费走弱,以及资源环境的约束,水产养殖实现可持续发展要求越来越迫切。

专家建议,在我国水产养殖业发展良好态势下,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要突破强化水产品质量和减少污染排两个瓶颈。“可喜的是,现在越来越多的养殖户不再盲目追求产量,而是寻找产量与质量的结合。”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示范处处长高勇说。在近期举行的美国大豆出口协会--农业部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2012年度试验项目总结会上,水产技术推广部门和水产养殖工作者都非常关注提高产品质量和减少排放的问题来应对可持续发展的问题。

“提高产品质量,要从养殖方式和养殖技术的改进入手。”高勇说。为此,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正在推广合理放养、微孔增氧以及膨化饲料高效利用。他举例说,如果淡水水产养殖利用微孔增氧技术,相比传统的增氧技术,同等情况下可节约电费30%左右,如果采取微孔增氧、微生态制剂再加上膨化饲料几项技术综合起来,可以达到降低80%以上的排放量。此外,美国大豆出口协会联合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与国内企业合作进行利用大豆浓缩蛋白替代鱼粉蛋白源的养殖试验,取得了阶段性成功。“从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和缓解鱼粉供应紧张的状况来看,利用植物蛋白替代动物蛋白是未来养殖业的趋势。”高勇说。

我国是开展水产养殖最早的国家,目前技术也处于国际领先水平。“但我国水产养殖科技支撑能力还较弱,不能适应产业快速发展的要求。”农业部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副站长孙有恒说,在保障粮食生产的前提下,挖掘渔业生产潜力,提高渔业生产能力,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适应人们对优质水产品不断增长的需求,是渔业发展的首要任务。在水产养殖领域,特别要在遗传育种和饲料技术两个领域加强研发和技术推广及应用。

目前我国水产养殖以散户养殖居多,水产养殖业实现可持续发展要走规模化、现代化的道路。“中国水产养殖面临的产品质量和环境保护的问题,也是全世界水产养殖业面临的问题。从全球水产养殖业的发展和趋紧的资源约束来看,规模化、效益化和标准化将是的水产养殖业未来的发展方向。”美国大豆出口协会全球水产项目负责人迈克尔·克里默认为,水产业要走规模化、现代化的道路,养殖户要更重视饲料、苗种的统一供应,统一防疫,而且市场将更重视产品的可追溯性和品牌。使用高品质的饲料将大大降低水产养殖的污染。他建议中国的水产养殖户在市场、水质、饲料、鱼种和渔场管理五方面入手,提高质量和效益。

水产养殖企业人士认为,在我国真正实现水产养殖的规模化、现代化,还需要国家进一步加强监管和加大政策的扶持。据了解,目前我国农业促进规模化的政策还没有完全覆盖到水产养殖行业。业内人士建议,促进水产养殖业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应将良种补贴扩大到水产养殖领域,同时扩大农机具补贴在水产养殖中的补贴范围

4. 海洋渔业产业

《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是辽宁省人民政府为了确保渔业生产安全,保障渔民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该条例共八章,从渔业安全监管、海洋渔业生产安全、渔业生产装备安全等多个方面加强了对于渔业安全的管理。具体内容包括:建立渔业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海洋渔业生产安全规划和监测预警;促进渔业生产安全防范技术研发和装备改进;加强海洋环境安全保障;保障渔民合法权益和加强海渔合作组织管理等。

该条例于2019年6月1日起实施,您可以在辽宁省人民政府官网上查看详细内容。

5. 海洋渔业发展现状

日本是个发达国家,海洋渔业其实占GDP比重并不大,但这势必会影响到旅游业,旅游业占比还是可观的。

不过日本必定会排放核废水,他们没法处理,也不想花更多的钱去处理,所以选择排入海洋这个最便宜的方法。

6. 海洋渔业十四五规划

养殖业是很多农民,特别是牧区、草原牧民和水乡渔民赖以生存的根本。

过去传统的养殖业是农户一家一户,规模较小的单一养殖模式;近些年,各类大中型养殖场、专业化养殖、种养循环养殖模式不断涌现,不仅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生活,而且给广大农民带来了可观的收入。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国内大大小小的养殖业虽然星罗棋布,但依然满足不了市场需求。国家每年都要从国外进口大量的猪、牛、羊肉和各类水产品,所以说,养殖业在我国有着很大的发展空间。

但发展或扩大养殖业,不能拘留于过去的思维,必须要走规模化、科学化、种养循环利用的方法,才能争取更大的经济效益。

德国先进的养殖业,对我国农民今后从事的各类养殖会有很大的启示和示范作用。他们的养殖都是以公司或农场形式进行的,除了机械化程度非常高之外,他们的综合利用、种养结合、循还利用的科学方式非常先进。他们的养猪场、养牛场产生的粪便,一部分用于发电,另一部分发酵后,用于各种农作物的肥料;丰产丰收的农作物很大一部分又用来饲养猪、牛和其它饲养动物。如此循环,既提高了种植业的产量和品质,又提高了饲养动物的产量和品质,同时又保护了环境,最大程度提高了种、养殖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未来的养殖业只有走规模化、机械化、种养一体化、综合循环化的科学养殖模式,才会有更大的发展前景。

7. 海洋渔业政策

正在为您搜索:渔政抓捕规定

关于渔政抓捕的最新规定,我了解到农业农村部于2020年12月29日发布了《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其中对渔政执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详细说明。

根据该规范的相关规定,渔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执行职务时应根据情况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确保执法过程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在针对渔业违法行为的抓捕行动中,执法人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抓捕前必须进行合法程序。渔政执法人员在开展抓捕行动前,应当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抓捕人有关权利,尽可能提前通知被抓捕人的家属或其他相关人员。

抓捕行动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在开展抓捕行动时,要考虑周全,确保执法人员和被抓捕人员等人身安全,同时应避免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抓捕后应当及时处理。渔政执法人员在抓捕违法渔业行为人员后,要及时将其送交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并依法处理相关渔获物和工具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是对渔政抓捕规定的简要概括,具体的条款和细则还需查看有关文件并在执行中结合实际情况。同时,在渔业活动中,建议广大渔民朋友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到文明、合法、科学开发,充分保护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为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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