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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海洋捕捞量(海洋捕捞量最大的时段)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3-04-23 14:50   点击:113  编辑:jing 手机版

1. 海洋捕捞量最大的时段

1 找捕捞季节指标的方法是可以确定的,但是找到合适的指标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2 找到合适的捕捞季节指标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地理位置、水温、气候等因素,还需要了解不同鱼类的生命周期和捕捞规律,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等信息。3 若要找到合适的捕捞季节指标,可以进行以下- 寻找相关文献,查阅专业书籍和期刊,了解不同渔业资源的生态学特点和生产习性。- 参考当地捕捞业者的经验,收集现场数据,分析不同月份的捕捞收益和时间投入,找到最佳的捕捞季节指标。- 加强与相关机构的联络,搜集和分析历史和现有的渔业生态环境和产量数据,找到与捕捞季节指标相关的因素并进行专业统计与分析。

2. 海洋捕捞季节

各地捕捞时间不同,上市时间也就不同。

养虾每年夏季开始收获,一直到深秋都是出虾的旺季,从鳌山卫镇发往全国各地的鲜虾,最多一天就能达到30多万斤。鲜虾出售商说,鲜虾刚开始上市时,由于量少价格就会贵一些,进入8、9月份,随着捕获量增多,价格也会降下来一些。这期间,鳌山卫镇就成了全国各地海虾商客注目的中心,也是一年中最为忙碌的时候。

3. 海洋捕捞量最大的时段是多少

现在舟山地区的国内渔船南到广西,北到日本的对马海峡,网具从中层拖网到大型张网,深度都挺深的。

如果有军事用途,这边的渔船都是属于大型钢制渔船,型宽从6米到8米,长度从35米到55米都有

4. 海洋捕捞最多的鱼

全世界捕捞量最多的10种鱼类

排名 鱼类 商业收获

1 草鱼 5,028,661

2 秘鲁凤尾鱼 4,692,855

3 银鲤 4,189,578

4 鲤鱼 3,791,913

5 阿拉斯加狭鳕 3,271,426

6 尼罗罗非鱼 3,197,330

7 虾鱼 3,178,721

8 大头鲤 2,898,816

9 长鳍金枪鱼 2,795,339

10 巴马穗唇鲃 2,761,022

5. 海洋捕捞总产量最大的海区

渔业是指捕捞和养殖鱼类和其他水生动物及海藻类等水生植物以取得水产品的社会生产部门。一般分为海洋渔业、淡水渔业,渔业可为人民生活和国家建设提供食品和工业原料。那么我们就来看看世界上10大渔业国家吧:

第10名 挪威 欧洲 352万吨/每年

地处北欧的挪威,有着丰富的海洋渔业资源。寒暖流交汇而形成的世界级渔场,为鱼类生长和繁衍创造了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北极鳕鱼、北大西洋三文鱼、青花鱼……种类繁多的鱼类,使得渔业成为挪威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也让挪威成为全球海产品出口大国。

第09名 秘鲁 南美洲 392万吨/每年

秘鲁沿岸海域是世界著名渔场,水产资源十分丰富,盛产鳀鱼等800多种鱼类及贝类。在秘鲁的捕鱼活动,主要是是来自海洋渔业资源,主要有用于加工成鱼粉的鳀鱼,还包括鲭鱼,鱿鱼等。

第08名 菲律宾 亚洲 423万吨/每年

菲律宾有七仠多个小岛,四面环海,是渔业资源丰富的主要原因,菲律宾鱼类品种达2400多种,金枪鱼资源居世界前列。已开发的百海水、淡水渔场面积2080平方公里。

第07名 日本 亚洲 434万吨/每年

日本是海洋鱼类消费大国,本国拥有北海道和日本海两大世界著名的大渔场,盛产700多种鱼类,同时日本的远洋捕捞技术也十分先进。日本水产集团的业务范围横跨全球,海洋捕捞是日本水产重要的业务板块,北美、南美、新西兰等全球多个地区拥有自己的渔业公司及加工厂,同时也以参股或独资方式入驻当地渔业企业。同时还实现了泛养殖技术的高度革新,真正实现了水产资源的全球化。

第06名 俄罗斯 欧洲 495万吨/每年

俄罗斯渔业历史悠久,是全球主要的渔业国家。上世纪90年代起,俄罗斯渔业逐渐走向衰落,目前,远东地区是俄罗斯最重要的渔业经济区,俄罗斯也在积极探索北极等领域。

第05名 美国 北美洲 538万吨/每年

美国是世界上水生生物资源极为丰富的国家之一,其水生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模式极具特色。然而,在过去的三十年由于过度捕捞和栖息地退化,对生态系统和鱼类群落有着很大的负面影响。为实现渔业长期的可持续发展,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美国颁布了多项法令限制过度捕捞。

第04名 越南 亚洲 642万吨/每年

越南的海岸线呈南北走向,在跨越13个纬度、3260km的长度上,随地区的不同,气候、水文、渔业季节变化明显,渔业资源十分丰富。众多的岛屿、海峡、海湾为一些水生生物创造了良好的繁殖和栖息条件,同时,也为渔船躲避台风提供了良好的场所。

第03名 印度 亚洲 1080万吨/每年

印度有海岸线8118公里,大陆架53万平方公里,专属经济区202万平方公里,拥有极为丰富的渔业资源。是世界第三大渔业生产国,此前印度渔业以捕捞为主,近些年来,水产养殖发展也十分迅速。此外,印度内陆渔业年均产量仅次于中国。

第02名 印度尼西亚 亚洲 2320万吨/每年

印度尼西亚是世界上最大的群岛国家,拥有超过17000个大小岛屿,被称为千岛之国,赤道横贯东西,印尼的经济海域达580万平方公里,海洋资源非常丰富。印尼的出口海产品主要是海藻类和金枪鱼,其次是虾类27万吨,螃蟹(包括斑白有纹蟹)。金枪鱼价值效益比较高,很多会出口到日本。

第01名 中国 亚洲 8150万吨/每年

我国水域广阔,水产资源品种繁多,总产量较高。全世界约有3000种鱼类,我国约有2400多种,其中海洋鱼类约占3/5,余为淡水鱼类。中国大多数海、淡水鱼类种类多、性成熟早、繁殖力强、生长快、补充能力大、适应性广,奠定了中国渔业生产的物质基础。由于过度捕捞,我国近海渔业资源出现匮乏,捕鱼船越走越远,也成为了亟需解决的问题。

6. 海洋捕捞量最大的时段是什么

为5月1日至9月1日。这是为了维护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调节渔业资源的生产和生态环境的平衡,保护渔业资源和渔民的利益。在禁渔期间,所有渔业生产活动都将停止,包括捕捞、养殖、运输等。此外,禁渔期间渔政部门将加强巡逻执法,严格查处违规行为。渔民们可以在禁渔期间进行维修和调整,以提高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产品质量。

7. 海洋捕捞总量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

  第四条 国家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条 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第七条 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外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第九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养殖业

  第十条 国家鼓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域、滩涂,发展养殖业。

  第十一条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核发养殖证时,应当优先安排当地的渔业生产者。

  第十三条 当事人因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发生争议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在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养殖生产。

  第十四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商品鱼生产基地和城市郊区重要养殖水域的保护。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第十七条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必须实施检疫,防止病害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具体检疫工作按照有关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引进转基因水产苗种必须进行安全性评价,具体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病害防治工作。

  第十九条 从事养殖生产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

  第二十条 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

  第三章 捕捞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远洋捕捞业的发展,并根据渔业资源的可捕捞量,安排内水和近海捕捞力量。

  第二十二条 国家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渔业资源的调查和评估,为实行捕捞限额制度提供科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其他管辖海域的捕捞限额总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捕捞限额总量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或者协商确定,逐级分解下达。捕捞限额总量的分配应当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捕捞限额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超过上级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的,应当在其次年捕捞限额指标中予以核减。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

  第二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

  (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

  第二十五条 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

  第二十六条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七条 渔港建设应当遵守国家的统一规划,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位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渔港加强监督管理,维护渔港的正常秩序。

  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 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

  在水生动物苗种重点产区引水用水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苗种。

  第三十二条 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 用于渔业并兼有调蓄、灌溉等功能的水体,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渔业生产所需的最低水位线。

  第三十四条 禁止围湖造田。沿海滩涂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围垦;重要的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不得围垦。

  第三十五条 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作业单位应当事先同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赔偿。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

  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和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国家对白鳍豚等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防止其灭绝。禁止捕杀、伤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第四十二条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渔业污染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在海上执法时,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以及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回港后依法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九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核发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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