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洋水域划界
划分国界的方法 在两个邻国间决定以天然地理特征为边界的情况下,双方为了更精确地划分国界,可以采取以下办法。
①以山脉为边界时,其边界的划定可以分水岭为准。
②以河流为边界时,通航河流通常以主航道中心线为界,不通航河流通常以河流的中心线为界。由于自然作用河道发生变动时,如河道受侵蚀,则边界随之变动;如河流改道,但边界不随之变动而停留于原处。
③河流上的桥梁以桥的中间为界。
④海峡分为通航与不通航两种,其划界办法与河流同。
⑤湖及内海均以中间线为界。拉丁美洲国家由于历史情况,采用“按照已占有”原则来划分彼此的边界,即以西班牙统治时期各省的行政区划作为它们彼此之间的边界。非洲和亚洲从殖民统治下获得独立的国家,一般也袭用殖民地时期的边界作为国际边界。此外,还有以民族分布而划分的民族疆界;以居民宗教信仰而划分的宗教疆界;由战争或实力而划分的强权疆界。
2. 海洋法水域划分
没有私海有的只是国家领海具体的领海基线外200海里是公海。
领海基线:在各国海岸线的凸出点找一些点,用线段连接就是领海基线/还有一种基线的划分方法,就是海水的低潮线,一般适合海岸线平直、附近无岛屿的国家
基线以内陆地的部分是内海。
领海是基线向外平行延伸12海里。(这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公约的规定,我国是12海里,有的国家划得短一点,3海里,5海里的都有,反正不能超过12海里,各沿海国可在这个区域内根据自己的情况确定领海范围)
国际法 上指不包括国家 领海 或 内水 的全部海域。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是不包括在国家的 专属经济区 、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以内的全部海域。公海供所有国家平等地共同使用。它不是任何国家 领土 的组成部分,因而不处于任何国家的主权之下;任何国家不得将公海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不得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
公海自由 公海自由是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础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自由包括:①航行自由。②飞越自由。③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但受关于大陆架的规定的限制。④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但受关于大陆架的规定的限制。⑤捕鱼自由,但受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的规定的限制。⑥科学研究的自由,但须遵守公约中关于大陆架和海洋科学研究两部分的规定。
船舶的国籍 每一国家,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均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国旗的船舶。船舶悬挂某一国家的国旗即具有该国 国籍 ,这个国家即该船的船旗国。船舶在公海上只服从国际法和船旗国的法律。在公海上行驶的船舶 ,必须而且只许悬挂一个国家的国旗。船舶在一国登记、取得其国籍的条件,由该国的国内法规定。有些国家为了获取大量船舶登记费,对船舶的构造、装备、适航条件、船员的劳动条件和训练等方面要求很低,并把取得船舶国籍的条件放得很宽,借以吸引别国船舶登记。为了防止这种“方便船旗”的做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要求“国家和船舶之间必须有真正联系”。船旗国对在公海上有权悬挂其旗帜航行的船舶有专属管辖权。公海上的船舶受船旗国法律管辖并受其保护。军舰在公海上享有不受船旗国以外任何其他国家管辖的完全豁免权,专门用于政府非商业性用途的船舶亦同。
3. 海洋水域的一般构成及沿海国的权力
领海根据公约的新的领海基线
通常是沿海国的大潮低潮线(low-water line)。但是,在一些海岸线曲折的地方,或者海岸附近有一系列岛屿时,允许使用直线基线的划分方式,即在各海岸或岛屿确定各适当点,以直线连接这些点,划定基线。
内水
涵盖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所有水域及水道。沿岸国有权制订法律规章加以管理,而他国船舶无通行之权利。基线以外十二海里之水域,沿岸国可制订法律规章加以管理并运用其资源。外国船舶在领海有“无害通过”innocent passage之权。而军事船舶在领海国许可下,也可以进行“过境通过”transit passage。
临接海域
在领海之外的12海里,也就是在领海基线以外24海里到领海之间,称为临接海域contiguous zone。在本区中,沿岸国可以执行管辖领海的反走私、反偷渡法律。
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基线起算,不应超过200海里〔370.4公里〕的海域,除去离另一个国家更近的点。这一概念原先发源于渔权争端,1945年之后随着海底石油开采逐渐盛行,引入专属经济区观念更显迫切。技术上,早在1970年代,人类已可钻探4,000米深的海床。专属经济区所属国家具有勘探、开发、使用、养护、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的权利,对人工设施的建造使用、科研、环保等的权利。其它国家仍然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其它符合国际法的用途〔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等〕。
大陆架
依照本公约沿用大陆架公约规定,称“大陆架”者谓:
a.邻接海岸但在领海以外之海底区域之海床及底土,其上海水深度不超过二百公尺,或虽逾此限度,而其上海水深度仍使该区域天然资源有开发之可能性者;
b.邻接岛屿海岸之类似海底区域之海床及底土。而沿海国为探测大陆架及开发其天然资源,对大陆架行使主权上权利,沿海国如不探测大陆架或开发其天然资源,非经其明示同意,任何人不得从事此项工作或对大陆架有所主张。
沿海国对大陆架之权利不以实际或观念上之占领或明文公告为条件。所称“天然资源”,包括在海床及底土之矿物、及其它无生资源以及定着类之有生机体,亦即于可予采捕时期,在海床上下固定不动,或非与海床或底土在形体上经常接触即不能移动之有机体。但沿海国对于大陆架之权利,不影响其上海水为公海之法律地位,亦不影响海水上空之法律地位。
群岛国水域
由于群岛国与大陆型国家的地理形势差异甚大,公约在其第四章对群岛国Archipelagic States,(如日本、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的领海画法和海上权利做了单独规定。群岛国的领海基线应从其领土各处最远程岛屿之远点相连。但此等端点不宜距离过远。在此等端点联机区域内之水域,称为群岛水域(Archipelagic Waters),可视为该群岛国之领海。从此基线起算200海里得为该国之专属经济区。
公海
适用于领海〔水〕以外以下水体:洋〔oceans〕、大型海域生态系统〔large marine ecosystems,如北极海、日本海、东中国海、南中国海、北海、阿拉伯海〕、封闭或半封闭海域与河口〔estuary〕〔如地中海、亚德里亚海、黑海、里海、芬兰湾、孟加拉国湾、墨西哥湾〕、河流、湖泊、地下水系统与蓄水层〔quifers〕、湿地。公海〔High Seas〕有时特指领海之外的洋、海。在公海航行之船只仅受船旗国〔flag state〕管辖。但海盗事件与奴隶贩卖案件发生时,任何国家皆可介入管辖。
内陆国(Landlocked states,如蒙古和哈萨克等)如加入本公约,依照规定,在转运国〔Transit States〕可享有免关税待遇。
海洋主权
南中国海是多国争相提出主权管辖,从而充满潜在危机的地区。除了中国宣称全部南海的权利,文莱与印度尼西亚、泰国与柬埔寨、马来西亚与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等方面也存在争执。中国公布其领海基线后,越南与菲律宾更认为受到威胁。例如中国的领海基线在西沙水域,是以28个基点直线连接东岛、浪花礁、中建岛、北礁、赵述岛、北岛、中岛和南岛等。如此一来,西沙领海基线内变成中国内海,中国完全的主权使外国所享有之唯一权利是无害通过权,而外国军舰通过,必须先得到中方之许可。
但1994年公约获得足够国家批准而生效以来,作为主张全部南海权利的中国在1995年东盟外长会议中,由钱其琛宣示,愿意依照公约精神与相关国和平解决争端。同一年,区域内有极大利益的美国也呼吁各方,依照公约的规定与精神办事。此后重大争端有减少趋势。在2002年东盟十加一高峰会上,中国与东盟十国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Conduct of Parti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各方呼应公约原则。而最近几年的情况,似乎显示公约具有一定的效果,类似早年中越西沙军事冲突的情况,可能性已经较为降低。
4. 海洋水域划分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整个海洋可划分为内水、领海、群岛水域、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海域。其中,领海和内水属于国家领土的范围,而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则组成国家管辖区域。
5. 海洋水域划界标准
划分海洋领土有三种方法:
1.邻海基线:确定方法是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一般有3种确定沿海国领海基线的方法:一种是正常基线法,一种是直线基线法,还有一种是混合基线法。正常基线是指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2.大陆架:大陆架是大陆向海洋的自然延伸,通常被认为是陆地的一部分。又叫“陆棚”或“大陆浅滩”。它是指环绕大陆的浅海地带。
3.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这一区域内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和其他管辖权,而其他国家享有航行、飞越自由等,但这种自由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