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
海南渔民捕鱼方面是不用交税的,以前捕鱼方面征收的税费叫海洋捕捞水产品农业特产税,2004年,海南农村税费改革迈出关键性一步:取消农业特产税。一下子使全省当年税收减少3亿多元。
2.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
对海域进行围填造地的,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需要使用海域进行围填造地的单位和个人,先向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围填海造地使用海域的申请。 (二) 市、区(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围填海造地项目使用海域进行审查后,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围填海造地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有审批围填海造地项目权限的人民政府的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 围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海域使用权人应到填海成陆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办理土地登记,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海域使用权证书备注栏注明“已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字样,并将海域使用权证书移交原发证机关。
3.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
南海位于西太平洋的边缘,面积辽阔,蕴藏着丰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1956年,莺歌海的渔民发现了沸水石油气苗,拉开了中国石油下海找油的序幕。随着南海地质调查的逐步展开,大量的石油天然气被人们发现。初步估计,整个南海的石油地质储量大致在230亿~300亿吨之间,约占我国全部石油资源量的1/3,是世界四大海洋油气聚集中心之一,因此南海被誉为“第二个波斯湾”。南海是我国最重要的未来能源储藏地。南海不但蕴藏着丰富的石油资源,而且还是蕴藏可燃冰的宝藏。浩瀚的南海潮起潮落,浪奔浪流,然而,却有大面积的可燃冰沉睡在南海海底。
1999年,国土资源部启动“可燃冰”海上勘查,上百位科学家历经9年艰苦探索,累计投入经费5亿元,取得了“可燃冰”赋存的一系列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地质和生物等有利证据。初步预测,我国南海水部陆坡存在着上百亿吨油当量的可燃冰。在2002年,中国地质调查局组织有关单位在我国南海海域某区首次开展天然气水合物资源调查工作中发现:在采集的高分辨率多道地震剖面上,初步鉴别出在400多公里地震剖面上、面积为8000多平方公里的区域上存在有“可燃冰”气藏的显示标志,显示出了巨大的资源前景。
南海海底蕴藏着丰富的可燃冰现已探明,在我国南海可燃冰储量相当于中国现有已探明石油、天然气资源的一半。此外,在西沙海槽已初步圈出可燃冰分布面积为5242平方公里,其资源量估算达4?1万亿立方米。
2005年10月,我国海域天然气水合物资源调查与评价专项技术专家组第二次会议在广州召开,三大重要地质勘查成果让专家们欣喜不已:我国海域存在“可燃冰”,南海北部陆坡具有良好的“可燃冰”资源远景;初步圈定了南海北部陆坡“可燃冰”远景最有利的重点目标区。这些成果:达到了预期的目标。
勘查成果让人激动,探索过程却充满坎坷。在国内没有太多该领域的经验的情况下,研究人员遇到无法解决的难题,便只能往国外跑;为了取得第一手的数据,课题组仅海上实验就进行了12次。
2007年4月21日,我国正式启动南海北部陆坡海域天然气水合物钻探工作。由中国地质调查局统一组织部署,分两个航次实施。采集“可燃冰”实物样品是公认的世界性难题,因为这次钻探任务艰巨,由我国科学家和来自9个国家的外国科学家和工程技术人员联合进行,由我国科学家主持科研和调度工作。在航次钻探开始前,科学家经过地球物理资料的精细处理和反复研究,圈定出2个重要目标区,确定了8个钻探井位。
2007年5月1日凌晨,钻探船在南海北部神狐海域的一号钻探站位,在海底以下183~201米,水深约1245米处取得样品,含水合物沉积层厚度18米,水合物丰度约20%,气体中甲烷含量为99?7%。钻探获取海底多段沉积物岩心。科学家获得岩心之后,立即在现场对岩心进行X射线影像、红外扫描和数十项测试。经过技术分析,确认多个层段含有分散浸染状和薄层状天然气水合物。检测分析之后,考察人员在现场迅速剖开岩心。由于外部环境不适合水合物的存在,岩心样品大部分迅速分解气化,但在样品新鲜切面仍然清晰保留着细小斑点状的天然气水合物的白色晶体。科学家将保压岩心样品放入水中,水中立刻涌出了大量气泡,用明火将这些释放的气体直接点燃,这些气体燃起了旺盛的蓝色火苗。
5月15日,在第一个站位取得成功钻探成功之后,他们又在第四个站位成功获得了天然气水合物实物样品。样品取自海底以下191~225米,水深1230米。其测试结果更是振奋人心,测井、温度等各项分析数据证实,天然气水合物的沉积层厚度达34米,水合物丰度为20%~43%,气体中甲烷的含量高达99?8%。无论是矿层厚度之大、水合物丰度之高,还是甲烷含量之纯,都远超出世界上其他地区类似分散浸染状的水合物。我国不仅只钻了3口半探井就成功获得了天然气水合物实物样品,而且这是一种从未被发现的全新类型。在神狐海域,我们获得了一个神奇的成功。这一成功是我国科学家历经10年艰苦努力所获得的成果。
4. 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海洋工程
我国签署的国际环境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国际捕鲸管制公约》《关于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修订本)》《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防治荒漠化公约》《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1972年伦敦公约》
1954年,国际社会签订了《国际防治海洋石油污染公约》,1982年12月10日由全球共119个国家和组织签署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于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公约》共有17个部分,320条和9个附件,是迄今为止的国际法在海洋方面的最全面也是最权威的编纂,被称为“海洋宪章”。
5. 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 代业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确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确其他海域。
第四条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是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 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单位和蔼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第七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 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公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计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确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书。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确资料。检查机关应为被检查机关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五条 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的确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十八条 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确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二条 制定城市规划,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确目标和蔼任务。
第二十三条 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五条 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二十八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发的规定执行。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语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三十条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第三十一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购买力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有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三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 据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三) 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四) 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单位使用的。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防止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观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物、等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公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同时废止。
6.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
填海在中国古代就有过,当时被认为是逆天而行。
填海把原有的海面填进泥土以产生陆地。对于山多平地少的城市,填海是一个很有效制造平地作为市区发展的方法。
不少沿海大城市,例如香港,都是使用这个方法制造平地。荷兰是填海造陆最多的国家。
填海是指因为土地使用出现紧张或者因需配合规划等原因而需要将海岸线向前推,用人工建设的方式扩充土地面积。
一些沿海城市因为受到建设用地保有量有限和发展经济等因素的压力,而需向海岸边开辟新土地。
一、填海的好处
1、有效制造平地,以供市区发展填海造出来的土地就可以增加城市建设、工业生产用地,如建房屋、建道路、搞绿化、建工厂等等,可以缓减土地供应压力,当然对于围海造田要合理规划,有效开发。
2、美化海岸线,改善沿海景观。
二、填海原则
由于环保人士认为填海工程会破坏环境,所以他们均反对进行填海工程。在香港,部分环保人士于2003年就一项填海工程提出诉讼,希望能推翻有关规划。
2004年1月9日,香港终审法院宣判环保人士胜诉,并提出了进行填海的三个原则:
1、迫切及凌驾性的当前需要(包括社群的经济、环境和社会需要)。
2、有其他可行方法。
3、对海港的损害减至最少。
这次判决影响深远,可能会影响其他地区日后填海的原则。
7. 海洋工程环评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英文缩写EIA,即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通俗说就是分析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并提出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环境有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之分。自然环境是社会环境的基础,社会环境又是自然环境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