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洋石油资源
1、海洋化学资源:工业用冷却水源、食盐等各种盐类、淡水、溴等。
2、海洋生物资源:鱼、虾、贝、藻等。
3、海洋矿产资源: 大陆架:石油、天然气、煤、硫、磷; 滨海砂矿:富含砂、贝壳等建筑材料,金属矿产; 海盆:深海锰结核。
4、海洋能源:潮汐发电、波浪发电。
5、空间资源: 交通运输:海港码头、海底隧道、海上桥梁、海底管道、海上机场 生产空间:海上电站、工业人工岛、海上石油城、海洋牧场 通讯电力输送空间:海底电缆、海底光缆 储藏空间:海底货场、海底仓库、海上油库、海洋废物处理场 文化娱乐设施空间:海洋公园、海滨浴场、海上运动区
2. 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财政收入
财政收入所包括的内容:
1、各项税收: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关税、农牧业税和耕地占用税、契税、教育费附加、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等。?
2、专项收入:包括征收排污费收入、征收城市水资源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等。
3、其他收入:包括基本建设贷款归还收入、基本建设收入、捐赠收入等。
4、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这项为负收入,冲减财政收入。 地方财政收入内容 地方财政收入包括地方财政预算收入和预算外收入。地方财政预算收入的内容: 1、主要是地方所属企业收入和各项税收收入。 2、各项税收收入包括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增值税、证券交易税(印花税)的25%部分和海洋石油资源税以外的其他资源税。 3、中央财政的调剂收入,补贴拨款收入及其它收入。
3. 海洋石油资源量约占全球石油总量的
1982年初探明储存量达497亿吨,约占世界总量的54%,其中沙特阿拉伯一国就独答占世界总储量的四分之一;世界上21个探明储量在6.8亿吨以上的特大油田中,波斯湾地区就占14个。矿产资源主要有:天然气、石油、煤、铜、铁、铝、锰结核等几十种。其中大陆架区的石油,深海锰结核的开发和研究,进展最为迅速。
据计算,金世界石油总储量为30×1010t左右,海底石油将近10×1010t,如包括天然气析算石油在内,则世界大陆周围浅海石油储量为24×1010t。太平洋西部、西南部各边缘海以及东部沿岸大陆架,都已发现许多油气藏。
太平洋深海区,近年来发现了几种自生沉积矿床,如锰结核、磷钙石结核、重晶石结核海绿石等。锰结核又名锰矿瘤或锰团块,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在大洋盆初次发现锰结核矿藏。
1957—1958年,国际地球物理年期间,世界各国对之有很大的经济兴趣。太平洋锰结核的储量居世界各大洋之首。锰结核是一种棕褐色外形象马铃薯的沉积矿,它以贝壳、珊瑚、鱼骨等为核心。
把其他物质聚集在周围。锰结核直径一般小于20cm,个别达1m以上;其成分以锰和铁为主,其他尚有镍、钴、铜、铅等金属元素二十多种。它的形成速度很缓慢多广泛堆积在水深3500—6000m的洋底,以地形切割厉害、沉积缓慢的区域最为富集。世界各大洋底都有锰结核分布,但以太平洋底锰结核的分布最广。
横跨整个太平洋,直至日本、印度尼西亚、新西兰诸岛外侧深海区都有分布。初步估计,锰结核在太平洋底的分布面积达15×107km2。在北太平洋,6°31′—20°N,110°—180°W的范围内。
特别在夏威夷群岛附近,是世界各大洋中锰结核最富集的海域。在那里锰结核几乎完全覆盖了海底。20°N以北锰结核分布渐少。在南太平洋10°—19°S,134°—162°W之间的海底是锰结核富集区。40°—60°S,东太平洋洋脊的西侧和深海丘陵的低洼处也是一个富集带。
据估算,世界各大洋锰结核的总储量约为2—3×1012t,而太平洋就有1×1012t以上,比全世界陆地上蕴藏的锰、铜、镍、钴、铁等金属的储量还高出几百倍到几千倍。
如果,锰结核约以1×107t/a的速率生长,则每年从新生长出来的锰结核中提取的金属铜可供全世界用三年,钴可用四年,镍可用一年。因此锰结核矿床的生长率大大超过世界上的消耗率。这样,该矿床将是一项用之不尽,取之不竭的宝贵资源。
4. 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和地方
国税的税款主要是上交中央,只要少部分留给地方财政。 而地税的税款是按不同税种、按不同的比例分配到各级。如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会按不同比例上缴中央和分配到省、市财政,而印花税等就会全部划入市级财政。在制定税收计划和税款入库时,税款已经会自动按预定的比例计算和入库。 但是国税收入,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不同,地方的留成比例也有所不同。个别不发达地区的国税收入甚至可以全部留给地方财政。 从某种意义上讲,地税是地方留成税收。 国税征收的项目有:
1.增值税;
2.消费税;
3.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
4.企业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外资银行、地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5.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暂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6.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及地方附加;
7.海洋石油资源开发的各项税收;
8.出口产品退税;
9.个体户和集贸市场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10.中央税和共享税滞纳补税罚款收入;
11.铁道部门、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2.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地税征收的项目有: 1.营业税;2.个人所得税;3.土地增值税;4.城市维护建设税;5.车辆使用税;6.房产税;7.屠宰税;8.资源税;9.城镇土地使用税;10.地方企业所得税;11.印花税;12.筵席税;
13.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
14.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1.增值税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中央75%,地方为25%. 2.除特定的行业和企业以外,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按六四分成,即中央60%,地方40%
5. 海洋石油资源税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现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适用税率 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相应将资源税适用税率由5%提高至6%。 二、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优惠政策 (一)对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二)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稠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50毫帕/秒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0。92克/立方厘米的原油。高凝油,是指凝固点大于40℃的原油。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大于或等于30克/立方米的天然气。
(三)对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复合驱、泡沫驱、气水交替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 (四)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陆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采储量丰度在25万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采储量丰度在2。
5亿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气田。 海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采储量丰度在60万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采储量丰度在6亿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气田。 (五)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深水油气田,是指水深超过300米(不含)的油气田。 符合上述减免税规定的原油、天然气划分不清的,一律不予减免资源税;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及两项以上减税规定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微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对上述政策进行调整。
三、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优惠政策实施 为便于征管,对开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低丰度油气资源及三次采油的陆上油气田企业,根据以前年度符合上述减税规定的原油、天然气销售额占其原油、天然气总销售额的比例,确定资源税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为: 综合减征率=∑(减税项目销售额×减征幅度×6%)÷总销售额 实际征收率=6%-综合减征率 应纳税额=总销售额×实际征收率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中石化)陆上油气田企业的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具体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按本通知所附《陆上油气田企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表》(以下简称附表)执行。
今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陆上油气田企业原油、天然气资源状况、产品结构的实际变化等情况对附表内容进行调整。附表中未列举的中石油、中石化陆上对外合作油气田及全资和控股陆上油气田企业,比照附表中所列同一区域油气田企业的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执行;其他陆上油气田企业的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暂比照附表中邻近油气田企业的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执行。
海上油气田开采符合本通知所列资源税优惠规定的原油、天然气,由主管税务机关据实计算资源税减征额。 四、关于中外合作油气田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征收管理 (一)开采海洋或陆上油气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在2011年11月1日前已签订的合同继续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自2011年11月1日起新签订的合同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
开采海洋油气资源的自营油气田,自2011年11月1日起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 (二)开采海洋或陆上油气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按实物量计算缴纳资源税,以该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扣除作业用量和损耗量之后的原油、天然气产量作为课税数量。
中外合作油气田的资源税由作业者负责代扣,申报缴纳事宜由参与合作的中国石油公司负责办理。计征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物随同中外合作油气田的原油、天然气一并销售,按实际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扣除其本身所发生的实际销售费用后入库。 海上自营油气田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海洋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负责征收管理。 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