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洋环境法适用范围
对海域进行围填造地的,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需要使用海域进行围填造地的单位和个人,先向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围填海造地使用海域的申请。 (二) 市、区(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围填海造地项目使用海域进行审查后,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围填海造地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有审批围填海造地项目权限的人民政府的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 围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海域使用权人应到填海成陆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办理土地登记,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海域使用权证书备注栏注明“已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字样,并将海域使用权证书移交原发证机关。
2. 海洋环境法律
第一条为提高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消除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适用本规定。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其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也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应急处置”是指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时,为控制、减轻、消除船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而采取的响应行动;“应急防备”是指为应急处置的有效开展而预先采取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实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条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责任共担的原则。
第二章 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预案
第五条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全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沿海省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公布实施。
沿海市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沿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公布实施。
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对污染风险和应急防备需求进行评估,合理规划应急力量建设布局。
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协助、配合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完成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相应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建立健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防备和应急反应机制,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建设船舶污染应急专用设施、设备和器材储备库。
第七条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会同海洋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机制,加强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的单位应当配备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和吞吐能力或者修造船舶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设施,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八条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要求制定有关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规范和标准,配备必须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确保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
第九条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编写报告,评价其具备的船舶污染防治能力是否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吞吐能力或者船舶修造、打捞、拆解活动所必需的污染监视监测能力、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以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相适应。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港口、码头、装卸站的验收工作时应当对评价报告进行审查,确认其具备与其所从事的作业相应的船舶污染防治能力。
第十条交通运输部应当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专项应急预案。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专项应急预案,制定省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沿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制定市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交通运输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十一条中国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制定或者修订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船舶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制定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根据演练情况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按照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演练情况、评估结果和修订情况如实记录。
第十二条中国籍船舶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和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通过型式和使用性能检验,其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将其所生产、销售的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种类及其检验证书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船舶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和器材及其生产单位向社会公布。
3. 海洋环境保护法适用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2001年8月31日颁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96年5月15日颁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年4月29日颁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1991年颁布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4年12月29日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年8月29日颁布
8.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2002年12月28日颁布
9.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颁布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000年1月29日颁布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2.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997年3月25日颁布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7年颁布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年10月29日颁布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1982年8月23日颁布
16.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1992年8月14日颁布
17.征收超标准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 1984年5月13日颁布
18.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1999年11月1日颁布
19.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制标准
20.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1999年1月5日颁布
2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1999年7月8日颁布
22.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2001年10月10日颁布
23.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2002年9月9日颁布
24.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2001年7月30日颁布
25.关于公布《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12月25日颁布
26.关于发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2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2002年7月19日颁布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9.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 1998年12月3日颁布 30.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 2001年颁布 3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002年1月30日颁布 32.退耕还林条例 2002年12月6日颁布 3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34.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01年3月20日颁布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2年6月29日颁布 36.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37.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试行) 3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96年8月29日颁布 39.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1996年8月29日颁布 4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994年颁布 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1979年2月10日颁布 4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8年11月8日颁布 4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2001年12月28日颁布 44.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1987年2月17日颁布 4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颁布 46.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03年5月13日颁布 4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年6月28日颁布 48.水功能区管理办法 2003年5月30日颁布 49.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50.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2003年颁布 5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年10月28日颁布 52.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5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2001年12月28日
4. 海洋环境保护法适用于什么
198212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1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198212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1119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 (失效) 198211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已被修正) 198208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已被修正) 198208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已被修正) 198203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失效)
5. 海洋环境资源法
建设美丽强国的措施包括:
1、推进绿色发展。
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发展绿色金融,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
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实施国家节水行动,降低能耗、物耗,实现生产系统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
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反对奢侈浪费和不合理消费,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和绿色出行等行动。
2、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加快水污染防治,实施流域环境和近岸海域综合治理。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
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提高污染排放标准,强化排污者责任,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落实减排承诺。
3、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
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完成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工作。
开展国土绿化行动,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强化湿地保护和恢复,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扩大退耕还林还草。严格保护耕地,扩大轮作休耕试点,健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
4、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
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设计和组织领导,设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自然生态监管机构,完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统一行使监管城乡各类污染排放和行政执法职责。
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完善主体功能区配套政策,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
6. 海洋环境保护法法
签署并批准:152国。 签署但未批准:26国。包括美国、利比亚、阿富汗、柬埔寨、伊朗、朝鲜、瑞士、中非共和国等。 未签署:18国。包括以色列、委内瑞拉、教廷、叙利亚、哈萨克、阿塞拜疆、摩尔多瓦、土库曼斯坦、土耳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