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洋调查规范2020
测量海洋底 部的地球物 理场的性质及其变化特征,绘制成不同比例尺的海图和专题海图。
海洋测绘大致可分3个阶段:①20世纪30~50年代中期,开始对海洋进行地球物理测量,包括海洋地震测量、海洋重力测量等。这阶段利用回声探测数据绘制海底地形图,揭示了海洋底部的地形地貌;利用双折射地震法获取大洋地壳的各种地球物理性质,证明大洋地壳与大陆地壳有显著的差异。②1957~1970年,实施了国际地球物理年(1957~1958)、国际印度洋考察(1959~1965)、上地幔计划(1962~1970)等国际科学考察活动,发现了大洋中条带磁异常,为海底扩张说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揭示了大洋地壳向大陆地壳下面俯冲的现象,观测了岛弧海沟系地震震源机制。③70年代以后,广泛应用电子技术和计算机技术于海洋测绘中。
测量方法主要包括海洋地震测量、海洋重力测量、海洋磁力测量、海底热流测量、海洋电法测量和海洋放射性测量。因海洋水体存在,须用海洋调查船和专门的测量仪器进行快速的连续观测,一船多用,综合考察。基本测量方式包括:①路线测量。即剖面测量。了解海区的地质构造和地球物理场基本特征。②面积测量。按任务定的成图比例尺,布置一定距离的测线网。比例尺越大,测网密度愈密。在海洋调查中,广泛采用无线电定位系统和卫星导航定位系统。
2. 海洋调查规范第二部分
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创建于1966年,是一座综合型公益性海洋研究机构。主要职能是从事海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促进海洋科技进步,为海洋管理、公益服务、海洋经济发展及海洋安全提供科技支撑。作为国内从事海洋调查与研究的主要单位之一,建有一个国家重点实验室、三个国家海洋局开放实验室以及一个所级重点实验室。拥有与国际接轨的、可用于近岸到深海海洋调查研究所需的、总价值上亿元的多专业内外业仪器设备。
3. 海洋调查规范海洋生物调查
根据《海洋法公约》,海域的划分以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为起点。基线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水域,是沿海国内水一部分,基线向海一面包括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八个海域。 内水 内水是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其中包括沿海国沿岸的港口、海湾和海峡。这一海域是沿海国主权管辖部分,外国船舶和飞机非经许可不得进入。 内水的法律地位: 1.一切外国船舶非经沿海国许可不得在其内水航行 2.外国商船如获许进入一国内水,可遵照该国法律和规章驶入该国指定的港口,遇难的船舶可以进入,但必须遵守沿海国的规章制度。 3.外国军用船舶必须通过外交途径办理一定的手续,才得进入一国的内水。 4.沿海国对于进入其内水的外国船舶得行使属地管辖权,但通常仅在其利益受到损害时才强制执行其法律,对于纯属船舶内部的事务,一般由船旗国管辖。 领海 领海是沿海国领海基线向海一面一定宽度的海域,沿海国有权自行决定这一海域的宽度,有权决定采用直线基线还是正常基线。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但应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沿海国有权对无害通过制定法律和规章,但不应妨碍外国船舶无害通过,并应将领海内对航行有危险的情况妥为公布。《海洋法公约》规定领海的宽度不应超过12海里。 毗连区 毗连区是沿海国在领海范围以外行使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行政管辖权力的海域。《领海与毗连区公约》规定毗连区的范围不应超过从基线算起12海里。《海洋法公约》规定不超过24海里。 专属区 专属经济区是自成一类的海域,其范围不超过200海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和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及从事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力。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它们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必须遵守沿海国有关的法律和规章。目前,已宣布建立200海里管辖区域的国家有77个,其中55个建立了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这个海域 是在领海之外而邻接于领海,其范围是不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 沿海国在其的权利义务: 1.、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 中国与国际海洋法 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以对在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有主权权利。 2.沿海国对区内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促使有管辖权。 3.义务:防止、减少和控制在经济区内来自倾倒、船只或海底活动的污染,但其规章必须符合普遍接受的国际规章和标准。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义务: 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大陆架 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从领海以外向海洋的全部自然延伸,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沿海国有在其大陆架上开发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这权利是专属性的,不以其有没有明文宣告为转移,任何国家未经沿海国同意不得在该沿海国的大陆架上从事开发资源的活动。大陆架的外部界限是从领海基线量起直到大陆边的外缘,若自然延伸不足200海里,可扩展到200海里;若超过200海里,则不应超过350海里,或不应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以外100海里。相向或相邻国家之间的大陆架界限应由有关国家以协议划定,求得公平解决。 大陆架: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即从领海底土到陆地底土以外的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 大陆架的标准:一是如陆地领土向海底延伸部分不足200海里的,可扩展到200海里;二是如延伸部分超过200海里的,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沿海国在大陆架的权利: 1.开发自然资源 2.授权和管理一切目的在大陆架进行钻探活动的专属权利。 3.有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并对这些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有专属管辖权。 国际海峡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在实践中是指连接两面公海或两面专属经济区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海洋法公约》规定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可以通过和飞越,沿岸国不应妨碍和不应予以停止,但可为通过制定法律和规章,通过中的外国船舶和飞机必须加以遵守,这制度称为“过境通行制”。但如果这海峡有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连接领海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由岛屿构成而在岛屿向海一面有在航行及水文特征同样方便的航道,则不适用过境通行制而运用无害通过制。 群岛水域 群岛水域是《海洋法公约》创设的新概念,是指群岛国以连接其最外缘岛屿的直线所包围的水域。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的资源。在整个群岛水域内,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权。群岛国可在这水域内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给外国船舶和飞机通过,这称为“群岛海道通过权”。行使这种权力的外国船舶和飞机不得对群岛国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并应遵守有关的海上安全国际规章和航空规则。 公海 公海是海洋上除了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水域以外的全部海域。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任何国家得在公海上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捕鱼、科学研究等自由。在公海上的船舶仅受其船旗国管辖。各国在行使上述自由时不得侵犯或损害其他国家的同样权利,有义务维护海底电缆及管道、养护海洋生物资源和保护海洋环境。 公海:指不包括在一国领海或内水的全部海域 公海的法律制度: 1.公海自由 2.航行制度: 航行权: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旗帜的船舶。 船舶的国籍:船旗国国籍 军舰在公海上的权力:登临权、紧追权、 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制度 海洋污染的六个来源: 1.陆地来源 2.来自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海底活动 3.来自区域的活动 4.来自倾倒 5.来自船舶 6.来自大气层 区域 国际海底区域,简称“区域”, 国际海洋法法庭研究 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向继承财产,任何国家不得占为已有或主张权利。区域内的资源应由国际海底管理局进行管理。区域对所有国家开放。《海洋法公约》规定区域的开发采用“平行开发制”。凡具有公约缔约国国籍或为缔约国国民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都可根据公约规定的条件向管理局提出申请进行开发。国际海底区域的管理和开发制度体现了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原则。 基线 领海基线 就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正常基线就是沿岸的低潮线,即海水退潮降到最低点的那条线。 直线基线:连接沿岸各个适当的点而形成的一条基线。 港口 沿岸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便于船舶停泊和装卸客货的港湾称为港口。 海湾 沿岸向陆地凹入的地方称为水曲。海湾是明显的水曲,但只有在该水曲面积等于或大于横越曲口所划的直线作为直径的半圆形面积时才能称为海湾 湾内水域的法律地位常取决于湾品的宽度,有三种情况 1.湾口的宽度不超过两岸领海宽度的总和。 2.湾口宽度超过24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湾内, 3.湾口宽度超过两岸领海宽度的总和的“历史性海湾”。 历史性海湾:指海湾的沿岸属一个国家,湾口宽度超过两岸领海的总和,但沿岸国根据历史权利而获得承认为其内水的海湾。包含三个要素 1.主张此历史权利的国家对该水域行使权利。 2.该权利应连续地在一个时间内行使并已成为惯例; 3.该权利之行使为各国所确认。 领海 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一带海域,并规定:沿海国的主权扩展于伪劣以上的空间及其海床、和底土。 1.领海是陆地和内水以外的邻接其海岸的一带海域 2.沿海国的主权扩及于领海 3.领海的范围包括水域、海床和上空
4. 海洋调查规范第四部分
江河底泥采样可在水文站水文断面同推移质、悬移质测验结合进行。取样点应中泓密,两侧疏。取样次数以能控制河道断面冲淤变化过程为原则,枯水期应多于平水期和洪水期。在进行水体污染调查时,为了全面了解水体污染状况及其变化,在污染源上游和远离污染源的河道分别设置对照断面、污染断面和净化断面。各断面上的采样点和采样次数取决于断面宽度和污染状况。小河或污染较轻的河道可以少些,大河和污染较重的河道则应多些,以能查清底泥的迁移状况和污染物积累变化过程为原则。
海洋底泥采样一般与海洋地质调查或海洋综合调查结合进行。采样点的布设随海洋调查的方式(路线采样,面积采样)而异。采样方法有表层采样、拖网采样和柱状采样。小比例尺基础调查主要用表层采样和柱状采样。
湖泊(或水库)的底泥采样,一般仿照海洋底泥采样方式。在进、出湖泊的水道上应设置控制断面进行采样。在废水进入湖泊的主要入口附近,须增加采样点和采样次数。
5. 海洋调查规范 沉积物
海底沉积物的总称 。沉积包含物理、化学和生物等过程,且往往都是综合进行的。
①物质来源。包括陆地岩石风化剥蚀而成的砾石、砂、粉砂和粘土等,海水中由生物作用和化学作用生成的固体物质如生物遗体、海绿石、磷酸盐、二氧化锰以及粘土等,火山碎屑、溢出地幔的物质、宇宙尘等。
②陆源物质的搬运。主要靠径流,其次靠浮冰和风力带入海洋,主要沉积于河口和大陆架;浮冰搬运物沉积于高纬度海域。
③沉积。比重大于海水的悬浮物质或颗粒的状态和沉降的速度,主要受潮流、密度流、风海流和风浪等作用所控制,在不同海区的沉积速率不同:大型三角洲和河口区最高可达50000厘米/千年左右 ;在大陆坡和大陆隆最高可达100厘米/千年;深海区一般只有0.1~10厘米/千年,因而深海洋底沉积物的厚度平均不过0.5千米。
沉积于海底的物质。包括陆源物质(来源于陆地,为流水、风、冰川及海岸带的剥蚀产物)、生物物质(海洋生物骨骼和遗壳)、宇宙物质(宇宙尘埃)、火山物质(火山灰、火山泥与火山岩的碎屑)、化学物质(经复杂的物理化学作用后沉淀的物质,如碳酸盐、鲕状或细粒石灰质软泥)等。由于所处的环境不同,其粒度、矿物成分、生物和化学组成各不相同。
6. 海洋调查规范 第6部分
沉积物分类问题。我国长期以来一直沿用谢帕德分类,新修订的《海洋调查规范》仍然使用谢帕德分类,而目前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包括欧美、韩国、日本都使用福克分类,近年来国内有许多专家也呼吁改用福克分类。鉴于这种情况,本分技术规程仍采用谢帕德分类,但同时也给出福克分类图,作为一种过渡,要求编两套沉积物类型图,一种是按谢帕德分类,一种是按福克分类,以后逐渐过渡到福克分类。
2 关于底质采样间距,本规程引用了国家相应调查规范,但在专项实际工作中由于受总体设计方案和任务量的要求,可能总体达不到规程要求,因此需要收集资料。
3 关于黏土矿物计算公式,本技术规程采用了实际应用中最广泛、最实用的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