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洋滩涂养殖
(1)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未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展水产养殖。
(2)禁止在港口、航道、行洪区、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等公共设施安全区域开展水产养殖。
(3)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水体开展水产养殖。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从事水产养殖的区域。
2.限制养殖区(东周半岛东西侧近海部分海域、黄干岛、黄牛屿、大竹岛周边海域)
(1)限制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国家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等生态功能区开展水产养殖,在以上区域内进行水产养殖的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2)限制在重点湖泊水库及近岸海域等公共自然水域开展网箱围栏养殖。重点湖泊水库饲养滤食性鱼类的网箱围栏总面积不超过水域面积的1%,饲养吃食性鱼类的网箱围栏总面积不超过水域面积的0.25%;重点近岸海域浮动式网箱面积不超过海域宜养面积的10%。各地应根据养殖水域滩涂生态保护实际需要确定重点湖泊水库及近岸海域,确定不高于农业部标准的本地区可养比例。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养殖区。
3.养殖区(湖街村、莲峰村、五群村所辖大港湾区域)
(1)海水养殖区,包括海上养殖区、滩涂及陆地养殖区。海上养殖包括近岸网箱养殖、深水网箱养殖、吊笼(筏式)养殖和底播养殖等,滩涂及陆地养殖包括池塘养殖、工厂化等设施养殖和潮间带养殖等。
(2)淡水养殖区,包括池塘养殖区、湖泊养殖区、水库养殖区和其他养殖区。池塘养殖包括普通池塘养殖和工厂化设施养殖等,湖泊水库养殖包括网箱养殖、围栏养殖和大水面生态养殖等,其他养殖包括稻田综合种养和低洼盐碱地养殖等。
处罚规定
根据《福建省浅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无水产养殖使用证擅自使用浅海、滩涂从事水产增养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对其养殖设施予以拆除,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海域法》第四十二条,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5-15倍罚款,(浅海底播,按每年每亩30-50元计征)即每亩最少罚150元,最高罚750元或1500元。
2. 海边滩涂养殖
總體框架和主要內容
《辦法》共有二十八。除了農業部有明確規定的款以外,重點介紹一下以下幾:
第三,單位和個人使用全民所有(國家所有)的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的,應當向市農業農村局申請辦理水域灘涂養殖證。使用農民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水域、灘涂的單位和個人,按本辦法向市農業農村局申請辦理養殖證。
第五,養殖證的發放堅持合理規劃、生態優先、尊重歷史、合法生產、保持穩定、促進發展的原則,應當滿足防洪、生活及生產用水等各項功能,服從防洪、生活及生產用水調度。
第七,符合《萬寧市養殖水域灘涂規劃(2016-2030年)》,且不在《萬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萬寧市2019年禁養區水產養殖退出實施方案的通知》(萬府辦〔2019〕14號)確定退出的整口池塘四至範圍內的水域、灘涂,可以依法直接確定給單位和個人從事水產養殖活動。
第八,在《萬寧市養殖水域灘涂規劃(2016-2030年)》出臺前已經從事水產養殖活動的水域、灘涂,按本辦法第七直接確定給單位和個人從事水產養殖活動;或者由市農業農村局在徵求市相關部門意見後報市政府批準,確定給單位和個人從事水產養殖活動。
第九,屬地鎮(區)政府要加強檢查,指導水產養殖項目建設單位和個人依法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完善環評手續。海水養殖用海面積300畝及以上的和涉及環境敏感區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陸域水產養殖建設項目執行《海南省陸域水產養殖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試行)》管理,連片聚集區養殖廢水實行統一收集、集中處理、設置統一排放口,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及完善環保基礎設施後,聚集區內單個項目由建設單位按規定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聚集區外養殖項目按規定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或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陸域水產養殖建設項目取水設施的設置要合法、合規,不得破壞岸灘原貌,影響生態環境。
第十,使用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由萬寧市人民政府核發養殖證,確認水域灘涂養殖權。
第十一,養殖證申請人確定
(一)屬於國家所有的水域灘涂,由使用權人按本辦法向市農業農村局申請辦理養殖證。
(二)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水域、灘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於養殖生產的,由發包方將水域、灘涂承包方案及承包水域、灘涂的詳細情況、承包合同等材料統一報送市農業農村局,再由承包方申請辦理養殖證。
(三)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水域、灘涂,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用於養殖生產的,由承包方按本辦法向市農業農村局申請辦理養殖證。
第十二,使用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市農業農村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域灘涂養殖證申請表(一式三份)。
(二)公民個人身份證明、法人或其他組織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三)從事海域灘涂增養殖的,需提供海域使用權證書;從事水庫水域增養殖的,需提供市水務部門等管理單位的承包合同書;從事陸域養殖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協議書(合同書)。
(四)從事海域灘涂增養殖的,需提供海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從事陸域養殖的,需提供環境影響報告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
(五)申請養殖的水域、灘涂界至圖三份。
(六)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三,市農業農村局應當在受理後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和實地核查。符合規定的,應當將申請材料在水域、灘涂所在地的村委會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日;不符合規定的,應在書面審查和實地核查工作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五,《水域灘涂養殖證》核準的水域灘涂養殖權期限不應超過土地合同承包期限或海域使用權期限,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工廠化及設施漁業養殖不超過15年;
(二)水庫養殖不超過5年;
(三)海、淡水池塘養殖不超過5年;
(四)淺海灘涂養殖不超過5年。
第十八,養殖權轉讓和登記
(一)屬於國家所有的水域灘涂,依法轉讓養殖權的,應當持原養殖證,依照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發證登記。
(二)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水域、灘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於養殖生產的,在承包期內採取轉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轉水域灘涂養殖權的,不需要重新辦理發證登記。
採取轉讓、互換方式流轉水域灘涂養殖權的,當事人可以要求重新辦理發證登記。申請重新辦理發證登記的,應當提交原養殖證和水域灘涂養殖權流轉合同等相關證明材。
因轉讓、互換以外的其他方式導致水域灘涂養殖權分立、合並的,應當持原養殖證及相關證明材料,向原發證登記機關重新辦理發證登記。
第二十三,水域灘涂養殖權期限屆滿,水域灘涂養殖權人依法繼續使用該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的,應當在期限屆滿60日前,持養殖證向原發證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延展手續,並按本辦法第十二規定提交相關材料。
因海洋功能區劃或水域灘涂養殖規劃調整不得從事養殖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期限屆滿後不再辦理延展手續。
(一)在養殖過程中使用違禁用藥物的;
(二)生產記錄、用藥記錄、銷售記錄未建立或記錄內容不規範,且拒不按要求整改的;
(三)在養殖項目建設、生產過程中破壞生態環境和污染水體的;
(四)在養殖設施建設中影響水利工程設施安全的;
(五)被執法監督機構立案查處或下達整改通知書,未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使用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按養殖證的有關規定,合理利用水域、灘涂資源,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用藥,並自覺接受和配合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執法機構的檢查和監測。
第二十五,對違反水產養殖生產有關規定的,由市漁業執法機構依法查處;情節嚴重的,發證機關依法吊銷養殖證。
第二十八,本辦法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3. 海滩涂养殖证哪个部门管
海滩养殖场应该归住建部门管理,严格审批制度。但有的养殖场我行我素严重污染环境。
如位于红海湾东洲街道桥仔头村湖尾水库旁边,这是一座非法开垦的养殖场,约占100多亩,之前曾因非法开垦导致毁林而被取缔,可这几个月又死灰复燃,重新投入养殖,而后将养殖污水以及清洗养殖池的化学毒水直接排入桥仔头村的一条水沟中,导致原本这条约一公里长的清澈的淡水沟变成咸水污染沟,水污染对村庄的影响极度严峻,它导致村庄生活饮用水井、水泵等水源变咸,并且散发一股股恶臭,严重影响村庄生态,受到污染的草木已经枯萎,同时也给突然带来污染问题,无法种养农作物。
4. 沿海滩涂发展海水养殖业
可以。
弹涂鱼是鱼类的一种,野生的弹涂鱼生活在海洋之中,生活在近岸地区的海水流域底部。在鱼类的众多品种之中,很多都是可以人工养殖的,弹涂鱼也不例外。不论是将它们养殖在家中的鱼缸里,还是在更大的容器中养殖数量更多的弹涂鱼,都是可以的。不过,由于弹涂鱼本身生活在海水中,而海水环境跟淡水环境又有一定的差异,因而养殖弹涂鱼比养殖淡水鱼要麻烦一些,需要给它们事先调节好水环境,这样它们的生长状态才能好。
5. 利用海边滩涂进行水产养殖
沿海滩涂是海岸带的核心地带,其生态环境受陆地环境和海洋环境的双重影响,具有复合性、多样性和脆弱性等特点,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但同时也存在资源家底不清、管理属性不明确、开发强度大、开发布局不合理等问题。提案提出的着力解决滩涂管理中的适用法律争议和资源开发利用管理问题、推进滩涂生态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等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建设性。
一、关于沿海滩涂管理体制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由我部统一行使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目前,原分属土地管理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沿海滩涂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职责已由我部统一行使,有效解决了部门交叉管理、管辖权争议的问题。
我部将按照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的要求,统一开展沿海滩涂调查,统一规范“滩涂”“海域”“海岸线”等定义与内涵,查清海域滩涂的位置、类型、分布等情况,为海滩资源利用和保护提供基础数据。在目前开展的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中,进一步明确沿海滩涂调查的技术要求,并与海岸线修测工作做好衔接,为统一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用途管制打下基础。
我部已明确以海岸线作为土地与海域的管理界线。在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相关出版物中,海岸线定义为平均大潮高潮线,实际表现为水陆分界的痕迹线,国际通行以此作为陆海分界线。我部正在组织沿海各省(区、市)开展新一轮的海岸线修测工作。
二、关于海岸带保护管理立法、规划
海岸带是我国国土空间开发强度大的区域,也是开发与保护矛盾集中的地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海岸带生态安全面临巨大挑战。海岸带保护与管理对于维护国土安全、生态安全至关重要,加强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立法,对加快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维护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7号)提出要“推进海岸带保护管理立法”。开展海岸带管理相关立法已列入我部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目前正在积极开展立法研究论证工作。
同时,我部将开展海岸带规划编制工作,按照陆海统筹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谋划好海岸带地区保护与利用空间格局,有效解决海岸带地区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结合海岸带规划编制工作,强化滩涂重点区域管理,开展滩涂整体保护和适度利用管理制度、海岸带动态监测调整制度以及跨区域生态补偿制度等研究,优化存量资源配置,严控滩涂空间供给增量,加强滩涂受损滨海湿地生态恢复修复和综合治理。
三、关于严格管控围填海,推进沿海滩涂资源生态保护与利用
严格管控围填海对于保护滨海湿地、维护沿海滩涂地貌完整性具有重要意义。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7年审议通过《围填海管控办法》《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等文件,构建了严管严控围填海硬约束制度体系。2018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围填海提出了更为严格、更为明确的要求。
《通知》明确,对合法合规的围填海项目,已批准但尚未完成围填海的,最大限度控制围填海面积,并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对违法违规的围填海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组织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开展生态评估,科学评价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明确生态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的目标和要求,责成用海主体做好处置工作。对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应责成用海主体限期拆除;对海洋生态环境无重大影响的,要最大限度控制围填海面积,加快集约节约利用。目前,我部正在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严控新增围填海造地,扎实推进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了实施自然岸线保有率目标管控、实施岸线分类保护、加强岸线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海岸线整治修复和加强海岸线监督管理等任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各项改革任务,坚守自然岸线保护目标、维护海岸功能、改善海岸景观、提升海岸价值,努力构建绿色生态、洁净美丽、人海和谐的海岸线保护与利用新格局。
6. 海洋滩涂多少钱一亩
我国海洋滩涂总面积217.04万公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