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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与海洋法系的区别(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的区别与联系)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3-03-10 23:49   点击:183  编辑:jing 手机版

1. 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的区别与联系

1)法的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源于法德等大陆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制定法,判例在法律上不被认为是具有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法被理解为抽象规范;海洋法也称为普通法,源于英国,盛于美国,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2)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法典形式;海洋法系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

(3)在适用法律的技术方面不同:在大陆法系,法官审理案件,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然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案情作出判决;海洋法系的法官则首先考虑以前类似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的案件事实比较后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4)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程序法,进入20世纪后又出现了社会法、经济法、劳动法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法;海洋法系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无公法和私法的之分,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决基础上形成的全国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由大法官法院的申诉案件的判例形成的。

(5)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审理方式,以法官为中心,奉行干涉主义;海洋法系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角色。

基于以上:大陆法系采用的是列举制,明确规定什么能做或不能做。列举能做的,做了就没事,没列举的,就是法律的漏洞。要看制度修复程度了,依据法不既往,应该没事;列举不能做的,就不要做;做了就犯法,除非更改法律,没列举的,按照法无禁止则允许,一概不犯法。

所以,我们现行法律并不能与一些实行英美法系的国家的法律相比较

2. 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18、19世纪,对于经典的大陆、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的独有特色。

英美法系采取陪审团制度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比较重要的是英美法最早起源于民族习惯,英美法发展的过程是归纳式的,这一点与大陆法系通过建立理论体系的推理式思维相比,更强调社会成员的参与。20世纪特别是二战之后,英美法与大陆法开始互相融合,虽然区别仍旧明显,但是两大法系已经不是过去的在许多方面截然相对了。比如英国自1997年以来政府不断推动的宪法成文化,比如法国、德国等大陆法国家加强法院判例在司法体系内的地位等。其中陪审团制度也是如此。就我个人了解,德国很早就引进了陪审团制度。不过仍需看到的是,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有其历史、社会等多方面原因交汇影响。现在许多大陆法国家对于陪审团制度的学习都产生了许多问题。

3. 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的优缺点

法制史上的一个概念,是世界上五大法系之一,其他四个分别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其中印度法系和中华法系已经解体,现存的共三大法系。

中华法系在历史上不但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而且对古代日本、朝鲜和越南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4. 大陆法系与海洋法系的核心区别在于

大陆法系重视编写法典,具有详细的成文法,白纸黑字明文规定。哪些合法哪些不合法,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行为,每一个法律范畴的每一个细节都明文规定,所以大陆法系的法律书都是大部头。怎么判定对号入座就可以了。

海洋法系相对来说不是这么机械,举个列子,它对一个犯罪行为的判定有三招,常见犯罪行为写进法律条文,按条文判,不过海洋法系大部分没条文,那就判例援引,就是从历史上找类似的案子,有就可以把历史上这个判例作为法律依据来定刑。

5. 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的区别与联系图片

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法律渊源,而且,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所谓判例、判例法,就是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式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

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它是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或制定法而言的。

判例法的来源不是专门的立法机构,而是法官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它不是立法者创造的,而是司法者创造 的,因此,判例法又称为法官法或普通法。

判例法的基本思想是承认法律本身是不可能完备的,立法者只可 能注重于一部法律的原则性条款,法官在遇到具体案情时,应根据具 体情况和法律条款的实质,作出具体的解释和判定。

其基本原则是 “遵循先例”,即法院审理案件时,必须将先前法院的判例作为审理 和裁决的法律依据;

对于本院和上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所处理过的 问题,如果再遇到与其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没有新情况和提不出更 充分的理由时,就不得作出与过去的判决相反或不一致的判决,直到 将来某一天最高法院在另外一个同类案件中作出不同的判决为止。

6. 三分钟让你弄清大陆法系与海洋法系的区别

海洋法系最早发始于英格兰,当时已经形成了领主封领地的制度,但是权利很分散,国王权利较小,而且立法系统和行政体系都很属地化。威廉一世征服英格兰后,为了维护统治力,他同意将维持爱德华国王时期各个地方的习惯法,在此之上,威廉一世还创立了巡回审判法庭,用来解决纠纷。

后来在亨利二世统治时期,普通法得以更广泛发展,他还设立了中央法院系统,并任命专业法官、将巡回法院定期化,还确立了陪审团制度。后来随着英国的扩张,这一套法律体系也被传播到世界各地,尤其是英国的殖民地当中。

大陆法系则以成文法为主,而不承认判例法。它本身拥有法典体系,崇尚理性主义,重视逻辑和抽象化概念。在现实的司法审判中,要求法官需要按照法条审判,以三段论为推理模式。强调公、私法的区别。

大陆法系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主要以东罗马帝国查士丁尼皇帝编写的《民法大全》为来源。此后欧洲近代第一所大学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对《民法大全》展开了注释工作。由于这部法律比欧洲其他国家法律都要先进和全面,因此也开展了研究《民法大全》的热潮。目前大陆法系在世界上有重要的影响力,在全球化大潮中和海洋法系也有很多融合和交流。

海洋法系又被称为英美法系,它的本意是“普通法系”(common law),也就是普遍通行的意思。普通法的得名最早起源于1066年诺曼人征服后几个世纪的英国国王的法院惯例,目前世界1/3的人口生活在海洋法系的民法系统中。海洋法系最大的特点是判例法,也就是反复参考判决先例,最终产生类似道德观念的约定成俗的法律。大陆法系也被称为欧陆法系或民法法系(Civil law),主要受罗马法影响的法律体系,是和海洋法系并列为世纪最重要的两大法系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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