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洋环境划分与海岸带划分
根据水深和环境特征划分的
从陆地向海洋方向依次分为滨海、浅海、半深海和深海,其海底地貌单元相应称为海岸带、大陆架、大陆坡和大陆基、深海盆地、大中洋脊。
滨海 滨海带(littoral zone)是低潮面与特大高潮面之间的部分,通常可划分为后滨带(backshore zone)(潮上带,supralittoral zone)、前滨带(foreshore zone)(潮间带,intertidal zone)和外滨带(临滨带,off zone),其中外滨带为从低潮面到水下岸坡部分(浪基面位置)。滨海带的宽度差别很大,主要受地形和潮差的影响。
浅海(shallow sea)是从零米(低潮线,通常以平均海平面为准)到水深 200m 的水域,浅海的海底称为大陆架(continental shelf)。浅海水域阳光充足,营养物质丰富,含氧量高,生物繁盛,是海洋中生物种类最多的地带,如热带海域的珊瑚礁生态系统被誉为海洋中的“热带雨林”。
2. 海岸带环境问题
潮间带各种生物之间,及其与环境的相互关系。潮间带是指有潮区最高高潮线到最低低潮线之间的海岸带。该地带在涨潮时淹没在海水中,退潮时又暴露在空气中,受到陆、海双重复杂的影响。
这种急剧变化的生活环境,使潮间带生物具有典型的两栖性特点。
3. 海洋环境划分与海岸带划分的区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海岸带范围内从事海岸带保护、利用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交汇地带,包括海岸线向陆地侧延伸的滨海陆地和向海洋侧延伸的近岸海域。
第四条海岸带保护与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节约利用、陆海统筹、科学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和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含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和沿海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海岸带保护与利用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发展与改革、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与城乡建设、规划、交通、水务、林业、市场监督、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旅游、港口与口岸、海事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行使海岸带管理职权,并协同做好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海洋、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与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水务、林业等部门,编制本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海域管理、海岸线管理、生态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保护与利用
第八条本市对海岸带依法实行分类保护与利用。根据海岸带自然资源条件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分为严格保护区、限制开发区和优化利用区。
第九条海岸带范围内自然形态保持完好、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显著的区域应当划为严格保护区。
在严格保护区除国防安全需要,禁止开展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
第十条海岸带范围内自然形态保持基本完整、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较好、开发利用程度较低的区域应当划为限制开发区。
在限制开发区禁止工业生产、矿产资源开发和商品房建设。
第十一条海岸带范围内未被列入严格保护区和限制开发区的其他区域划为优化利用区。
在优化利用区应当严格依法审批、集中布局建设项目,提高投资强度和利用效率。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和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依法管理用海活动。
第十三条禁止占用自然岸线。
违反规定造成自然岸线破坏的,由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破坏面积每平方米八千元罚款。
第十四条禁止在海岸带范围内新设排污口。
违反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罚款。
第十五条禁止向海岸带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或者超标排放污水。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规定,向海岸带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或者超标排放污水的,由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二万元罚款;危害较重的,并处五万元罚款;危害严重的,并处十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和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殖用海管理,科学划定水产养殖禁养区。禁养区禁止水产养殖。
违反规定在水产养殖禁养区从事水产养殖活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违法养殖设施,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十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倍罚款。
第十七条禁止在沙滩开展下列活动:
(一)破坏林木和草本等植被、非法采挖海砂;
(二)擅自从事建筑材料、生产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的存储、晾晒;
(三)擅自设置经营摊点;
(四)其他破坏沙滩资源的活动。
违反规定非法采挖海砂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每平方米八千元罚款。
违反规定擅自从事物品的存储、晾晒,擅自设置经营摊点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限期移除物品、拆除违法设施。单位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罚款。个人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
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圈占海岸带。
违反规定的,由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拒不恢复原状的,依法强制清除圈占设施。单位拒不恢复原状的,处二千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罚款。个人拒不恢复原状的,处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和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不符合海岸带保护要求的,应当引导项目退出、调整;符合海岸带保护要求的,应当严格监管。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和沿海县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对违反规定造成土地和海域资源闲置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和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因海水入侵、海洋自然灾害、人为活动等遭到破坏或者功能退化的海岸带区域进行综合治理和修复。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和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侵占、破坏海岸带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侵占、破坏海岸带的行为有投诉、举报的权利。
海岸带管理有关部门对接到的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和答复。
海岸带管理有关部门对执法检查中发现或者投诉、举报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受移送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再自行移送案件。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批准改变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的;
(二)海岸带范围内的湿地、河口、海湾等生态敏感区的环境遭受破坏,未采取生态修复措施的;
(三)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占用海岸带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和执行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巡查制度的;
(五)对违法行为不及时调查处理或者移送处理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对其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或者本条例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市海岸带的具体范围和海岸带严格保护区、限制开发区、优化利用区的划分,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确定。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4. 海洋环境主要分区
海洋深度分为5个水层:海洋上层(200米以上)、海洋中层(200米〜1千米)、海洋深层(1千米〜4千米)、海洋深渊层(4千米〜6千米)、海洋超深渊层(6千米以下)。
根据阳光透过的光线强弱划分,从海洋表面到200米深的水层,叫做海洋上层,这里阳光透过海水,水里比较明亮,海水是蔚,蓝色的;从200米到1000米深的水层,叫做海洋中层,这里阳光不能全部透过海水,光线十分微弱,海水是一片黑蓝色;从1000米到4000米的水层,叫做半深海层,这里觉察不到一点儿阳光,一片漆黑,是一个黑暗世界;4000米以下为深海层,这里就更加漆黑了,不过半深海层和深海层的鱼类大部分都有发光器官,以帮助它们在黑暗无光的环境中觅食和行动。
根据海水深度,结合海底地形和海洋生物群特征,可将海洋分为滨海、浅海、半深海及深海等4个环境分区。
5. 海洋环境包括海岸带吗
海洋与海岸不断冲刷淤积环境会不断变化,海岸因淤积而成滩,因冲刷成悬崖巧壁。
6. 海洋环境划分与海岸带划分的关系
海岸带旅游资源名词解释:
凡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观赏、知识、乐趣、度假、疗养、娱乐、休息、探险猎奇、考察研究的海岸线两侧的邻近陆域和海洋(包括岛屿)。
旅游资源受制于天然、人类和历史(自然历史和人类历史)三方面的作用。海岸带旅游资源可分为自然景观——地貌风景、水色风景、气象、气候风景、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及人文景观——海岸带伟大的海岸工程建筑物、城镇风貌和园林艺术、风土民情、宗教遗址、人造乐园等两大类。海岸带旅游资源一旦被开发利用,就与整个沿海地区旅游混为一体,成为沿海地区社会经济和文化事业的一部分。因此,作为旅游资源所指的海岸带空间跨度往往要超出定义中的海岸带,它包括一些沿海城镇和开阔的海域。
海岸带的特定地理位置,能融洽海陆两种截然不同的景观。
7. 海洋环境如何分带
《联合国海洋公约》赋予了沿海国在管辖海域、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等诸方面的多项权利,主要表现在:
1.《公约》明确规定沿海国有权建立12公里的领海,对其领海、领海的上空、海床及底土享有等同陆地领土的主权;沿海国可在领海以外建立毗连其领海的、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毗连区,并有行使“必要”的管制的权利。
2.根据《公约》,沿海国可建立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作为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大陆架,对这两个区域内的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对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与保全等事项享有管辖权,并享有为此而采取一定措施的权利。
3.在公海享有六项自由: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自由、建立人工设施的自由、捕鱼自由、海洋科学研究的自由。此外,《公约》还确立了“国际海底”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的遗产的原则,赋予沿海国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