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洋法中不同海域的通行制度
一般有3种确定沿海国领海基线的方法:
1、正常基线法
2、直线基线法
3、混合基线法
法律依据:《联合国海洋公约》
第5条 正常基线
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第7条 直线基线
1.在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划定可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直线基线法。
2.在因有三角洲和其他自然条件以致海岸线非常不稳定之处,可沿低潮线向海最远处选择各适当点,而且,尽管以后低潮线发生后退现象,该直线基线在沿海国按照本公约加以改变以前仍然有效。
3.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而且基线内的海域必须充分接近陆地领土,使其受内水制度的支配。
4.除在低潮高地上筑有永久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或以这种高地作为划定基线的起讫点已获得国际一般承认者外,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以低潮高地为起讫点。
5.在依据第1款可采用直线基线法之处,确定特定基线时,对于有关地区所特有的并经长期惯例清楚地证明其为实在而重要的经济利益,可予以考虑。
6.一国不得采用直线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
2. 海洋法各海域的法律地位
国际海洋法是国际法中的一个部门法,是有关海洋区域的各种法律制度,以及在海洋开发各方面调整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原则和规则的总称。国际海洋法作为国际法的一部分,它首先具有国际法的一般特征,并遵循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如维护国际和平,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
另一方面,它又具有部门法特有的基本内容和体系,即有关内水、领海、领水、群岛水域、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等基本的海洋法制度。
3. 海洋法中不同海域的通行制度的区别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82年12月10日订于蒙特哥湾)1982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签署本公约。
第一部分 用语和范围
第一条 用语和范围
1.为本公约的目的:
(1)“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
(2)“管理局”是指国际海底管理局。
(3)“‘区域’内活动”是指勘探和开发“区域”的资源的一切活动。
(4)“海洋环境的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其中包括河口湾,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海洋的其他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坏海水使用质量和减损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
(5)(a)“倾倒”是指:
(一)从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故意处置废物或其他物质的行为;
(二)故意处置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的行为。
(b)“倾倒”不包括:
(一)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及其装备的正
常操作所附带发生或产生的废物或其他物质的处置,但为了处
置这种物质而操作的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所
运载或向其输送的废物或其他物质,或在这种船只、飞机、平
台或结构上处理这种废物或其他物质所产生的废物或其他物质
均除外;
(二)并非为了单纯处置物质而放置物质,但以这种放置
不违反本公约的目的为限。
2.(1)“缔约国”是指同意受本公约拘束而本公约对其生效的国家。
(2)本公约比照适用于第三百零五条第1款(b)、(c)、(d)、(e)和(f)项所指的实体,这些实体按照与各自有关的条件成为本公约的缔约国,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国”也指这些实体。
第二部分 领海和毗连区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二条 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
1.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2.此项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3.对于领海的主权的行使受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的限制。
第二节 领海的界限
第三条 领海的宽度
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的界限为止。
第四条 领海的外部界限
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第五条 正 常 基 线
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第六条 礁 石
在位于环礁上的岛屿或有岸礁环列的岛屿的情形下,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海图上以适当标记显示的礁石的向海低潮线。
第七条 直 线 基 线
1.在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划定可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直线基线法。
2.在因有三角洲和其他自然条件以致海岸线非常不稳定之处,可沿低潮线向海最远处选择各适当点,而且,尽管以后低潮线发生后退现象,该直线基线在沿海国按照本公约加以改变以前仍然有效。
3.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而且基线内的海域必须充分接近陆地领土,使其受内水制度的支配。
4.除在低潮高地上筑有永久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或以这种高地作为划定基线的起讫点已获得国际一般承认者外,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以低潮高地为起讫点。
5.在依据第1款可以采用直线基线法之处,确定特定基线时,对于有关地区所特有的并经长期惯例清楚地证明其为实在而重要的经济利益,可予以考虑。
6.一国不得采用直线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
第八条 内 水
1.除第四部分另有规定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构成国家内水的一部分。
2.如果按照第七条所规定的方法确定直线基线的效果使原来并未认为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则在此种水域内应有本公约所规定的无害通过权。
第九条 河 口
如果河流直接流入海洋,基线应是一条在两岸低潮线上两点之间横越河口的直线。
第十条 海 湾
1.本条仅涉及海岸属于一国的海湾。
2.为本公约的目的,海湾是明显的水曲,其凹入程度和曲口宽度的比例,使其有被陆地环抱的水域,而不仅为海岸的弯曲。但水曲除其面积等于或大于横越曲口所划的直线作为直径的半圆形的面积外,不应视为海湾。
3.为测算的目的,水曲的面积是位于水曲陆岸周围的低潮标和一条连接水曲天然入口两端低潮标的线之间的面积。如果因有岛屿而水曲有一个以上的曲口,该半圆形应划在与横越各曲口的各线总长度相等的一条线上。水曲内的岛屿应视为水曲水域的一部分而包括在内。
4.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不超过二十四海里,则可在这两个低潮标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该线所包围的水域应视为内水。
5.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超过二十四海里,二十四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以划入该长度的线所可能划入的最大水域。
6.上述规定不适用于所谓“历史性”海湾,也不适用于采用第七条所规定的直线基线法的任何情形。
第十一条 港 口
为了划定领海的目的,构成海港体系组成部分的最外部永久海港工程视为海岸的一部分。近岸设施和人工岛屿不应视为永久海港工程。
第十二条 泊 船 处
通常用于船舶装卸和下锚的泊船处,即使全部或一部位于领海的外部界限以外,都包括在领海范围之内。
第十三条 低 潮 高 地
1.低潮高地是在低潮时四面环水并高于水面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如果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宽度,该高地的低潮线可作为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
2.如果低潮高地全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超过领海的宽度,则该高地没有其自己的领海。
第十四条 确定基线的混合办法
沿海国为适应不同情况,可交替使用以上各条规定的任何方法以确定基线。
4. 海洋法海洋区域划分
我们根据地球表面海陆的分布情况,把海洋划分成了四大洋,分别是太平洋、大西洋、印度洋和北冰洋,当然也有加一个“南冰洋”划分成五大洋的,我们还是按照常用的划分方法,划分成四大洋。海洋中的海水是互相相连的,也就是说四大洋是相通的,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由于人类习惯于从自己的认知过程来将所见事物进行命名。因此从历史来看,我们根据自己的感知将所有水体(海洋)都分成了几部分。例如,几个世纪前,西方航海路线聚集在某些地区,如欧洲和北美之间,西部非洲和南美洲之间。因此,我们将这些区域视为独立的"海洋"。随着我们的航线多样化和视野的开阔,我们开始认识到不止一个大西洋。世界上其他地方的人们也认识到了同样的问题,所以我们最终得到了四个大块的大洋(即四大洋),这些大洋主要是按陆地划分的。
为了处理不能使用按陆地划分的方法进行划分的部分,我们的地图制定者或政府等组织,他们采用了从陆地画出延长线的方法来再次划分海洋。现在,我们已经可以明确得划分海洋了!但是还有问题,例如,印度洋边缘的水体与旁边太平洋的水体本质上没什么不同;实际上,这两个水域彼此之间的相似性比它们各自海洋中的其它水域彼此更相似。因此,尽管这种划界的方法很清晰,很方便,但它们并没有真正提及海洋本身的特征,但水体(海洋)自身的特征似乎也很重要,也许我们应该利用我们对海洋的实际了解来划分它们。
5. 海洋法中不同海域的通行制度规定
过境通过制仅适用于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无害通过制适用于领海、群岛水域、采用直线基线新划入的内水部分、由大陆和岛屿构成的但岛屿向大海一面有一条同样方便的航道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过境通过制不仅包括船舶的通过,还包括飞机的通过;
无害通过仅指船舶的通过,而且有些国家认为只包括非军用船舶的通过。
除有些国际航行的海峡的无害通过外,沿海国可以局部的、暂时的停止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但沿海国不得停止过境通过。
6. 不同海域航行制度
一、海图的主要特点
海图区别与陆图的主要特点如下:
①多选用墨卡托投影(即等角正圆柱投影)编制,以利于航船等角航行时进行海图作业;
②没有固定的比例尺;
③深度起算面不是平均海面,而是选用有利于航海的深度基准面;
④分幅主要沿海岸线或航线划分,相邻图幅有供航行换图时所需的较大重叠部分;
⑤为适应分幅的特点,航海图有自己的编号系统;
⑥海图与陆图的制图具体原则,因内容差异甚大和用途不同有所区别;
⑦有自己独立的符号系统;
⑧由于水动力的淤积与冲刷作用,海底地形会有变化,及因海洋工程建设的影响,海图需要及时、不间断的更新,以保持现势性,确保船只航行安全。
二、海图的主要图形要素
1海岸:是海陆的分界线,是海图上的重要要素。海岸分岸线与海岸性质两部分组成,海岸是指陆地因受海水运动而形成的滨海地带,海岸线是指多年平均大潮高潮时所形成的水陆分界线,海岸性质是指海岸阶坡的组成物质及其高度、坡度和宽度等。
2干出滩:海岸线与干出线(零米等深线)之间的海滩地段,也称潮间带区域,高潮时淹没,低潮时出露。干出滩有岩石(专业术语为石陂)、泥、沙等不同物质构成,当然也有珊瑚、红树林、水草等生物岸滩类型,是人类活动最为频繁的海域之一。
3海底地貌:即海底表面的起伏形态和土质,各种天然航行障碍物,如礁石、浅滩、海底火山、岩峰等,也属于海底地貌范畴。
4航行障碍物:除以上表达的天然航行障碍物外,还有沉船、木桩、废弃井架、爆炸物(如沉雷、未爆炸弹等)、铁锚等等人工障碍物 。
5助航标志:分航行目标和助航设备两类,航行目标是指海上可见的导航定位地物,如烟囱、无线电塔、海角、海中岩峰等;助航设备是指专为航行定位设立的灯塔、灯桩、浮标、立标、前后导标、信号台等等。
6水文要素:主要是指海流、潮信、急流、漩涡及冰情等。
7各种界线:航道、锚地、港域界线,禁区界线,县、市、省、国境界线,及各类海底管线(如电缆、光缆、石油管道、输水管道等)。
8陆域要素:与陆域地形图基本一致,不同在于航海图中一般不标注土壤植被,而突出标注与航行有关的地形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