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山东省海洋生态红线(山东省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3-03-03 08:43   点击:79  编辑:jing 手机版

1. 山东省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

《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是为进一步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由国务院办公厅提出的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目标任务是:到2020年,实现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生态功能区等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跨地区、跨流域补偿试点示范取得明显进展,多元化补偿机制初步建立,基本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该意见于2016年05月13日正式发布实施。

2. 山东省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实施细则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强化污染源头防控

要想遏制人为因素造成的海洋环境恶化,必须追源溯流。应当系统梳理近海工业企业、船舶、港口、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等全过程、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加以控制防护。加大监督考核与问责力度,对于损害环境者要赔偿,对于保护环境者要给予补偿,加强监督、指导和鼓励。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平台,一企一档,形成数据库,做到对污染源可知可控,掌控海洋环境动态。

坚持科技创新引领 可持续项目试点推广

用好“科学技术”这个有力杠杆,是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捷径”。必须加大资金投入和研发力度,加强污染防治前瞻技术、污染物处理设施设备、突发性污染应急处理措施的科技攻关,加快技术成果推广转化应用。并且选择具有较好基础条件、符合当地污染特点、符合可持续发展方向的项目,开展试点示范和经验推广。

加强地区交流合作 共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保护海洋是全国、全球、全人类共同的目标,应当跨行业、跨行政区域、跨陆海界限推进环境保护一体化进程。统一相关标准、措施和政策,建立共同的环境监管和反应协调机制。同时,要借鉴和引进其他国家先进的海洋环保理念与技术,不断提升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加大科普宣传力度 线下线上形成良好氛围

只有海洋资源有限、环境容量有限等意识在全社会各个层面广泛地树立起来,才能激发人们保护海洋资源的热情。可在各级各类学校中开设海洋环保内容的相关课程,或定期开展海洋教育进课堂、海洋知识竞赛等活动,从小抓起,从青年抓起,培养海洋环保意识。另外,也要畅通各种公益性宣传渠道,充分利用线上线下媒体宣传,形成人人关注海洋、善待海洋、保护海洋的良好社会氛围。保护海洋,人人有责。保护海洋,从我做起。踏着时代的步伐,与蔚蓝色的梦同行,去拥抱和谐、美好的明天!

3. 山东省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

随着耕地的浪费与破坏现象日益严峻以及环境保护事业的不断发展,我国对于耕地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视。为了保护耕地资源,耕地生态补偿机制应运而生。所谓耕地生态补偿机制,是指在综合考虑耕地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和生态服务价值的基础上,采用行政、市场等方式,由耕地保护受益者或者耕地损害加害者通过向耕地保护者或因耕地损害而受损者以支付金钱、物质或提供其他非物质利益等方式,弥补其成本支出以及其他相关损失的行为。

耕地生态补偿的提出,不仅为保护耕地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同时有助于促进各方利益均衡的实现,最终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4. 山东省海洋污染

还没有这样的通知

因为新冠疫情给人们的情绪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而且不少人疫情期间不能回家过年,所以放放开管控时,人们就有过年烟花爆竹解禁的愿望,希望借此驱散郁闷的心情。然而截止目前,包括山东在内的各地未见此类官方文件。

不排除会有某些地方顺应民意,共同期待。

5. 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具体的法律法规:

一、环境保护方面:

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

二、资源保护方面:

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农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煤炭管理法。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

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线保护条例、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管理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四、新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罪》中增加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6. 山东省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解读

排放,是指把污染物排入海洋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和倒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第九十一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前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  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