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洋权益保护领域
海洋维权执法是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而产生的一种行政执法职能,它必须有一定的法律依据。海洋维权执法以维护我国海洋权益为宗旨,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确定我国海洋权益的重要标准。然而,该公约却不能直接作为海洋维权执法的法律依据。
对此,我国应该加紧完善国内立法,唯此才能通过海洋维权执法真正实现(但不限于)该公约所确认的海洋权益。
2. 海洋权益保护领域包括哪些
中星3卫实现1米分辨率、1天重访,将提升中国雷达卫星海陆观测能力,可满足海洋权益维护、海洋防灾减灾、海洋动力环境监测、海洋科学研究以及减灾、国土、环保、水利、农业和气象等领域应用需求。
3. 海洋权益保护领域包括
海洋权益这个词在我国出现的时间并不长。上世纪90年代,我国颁布两部海洋法规,将海洋权益概念引进国家的法律中。此后,海洋权益作为一个崭新的法律概念,开始为人们所关注。 首先,海洋权益属于国家的主权范畴,它是国家领土向海洋延伸形成的权利。或者说,国家在海洋上获得的属于领土主权性质的权利,以及由此延伸或衍生的部分权利。国家在领海区域享有完全排他性的主权权利,这和陆地领土主权性质是完全相同的。在毗连区享有的权利,也属于排他性的,主要有安全、海关、财政、卫生等管辖权。这个权利是由领海主权延伸或衍生过来的权利。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这是属于专属权利,也可以理解为仅次于主权的“准主权”。另外,还拥有对海洋污染、海洋科学研究、海上人工设施建设的管理权。这可以说是上述“准主权”的再延伸,因为沿海国家是首先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拥有专属权利之后,才会拥有这些管辖权。 其次,海洋权益是国家在海洋上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可以通俗地说是“好处”。当然,利益或“好处”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一般地说,海洋权益的内涵主要有:一是海洋政治权益,如海洋主权、海洋管辖权、海洋管制权等,这是海洋政治权益的核心_。二是海洋经济权益,主要包括开发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资源,发展国家的海洋经济产业等。三是海上安全利益,主要是使海洋成为国家安全的国防屏障,通过外交、军事等手段,防止发生海上军事冲突。四是海洋科学利益,主要是使海洋成为科学实验的基地,以获得对海洋自然规律的认识等。此外,还有海洋文化利益,如海上观光旅游、举办跨海域的文化活动等。 显然,海洋权益这一概念,不仅有着深刻的法理意义,而且还有极强的实践性, 中国政府捍卫领土完整和海洋权益的决心是坚定的。
4. 海洋权益保护领域有哪些
一般地说,海洋权益的内涵主要有:
一是海洋政治权益,如海洋主权、海洋管辖权、海洋管制权等,这是海洋政治权益的核心。
二是海洋经济权益,主要包括开发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资源,发展国家的海洋经济产业等。
三是海上安全利益,主要是使海洋成为国家安全的国防屏障,通过外交、军事等手段,防止发生海上军事冲突。
四是海洋科学利益,主要是使海洋成为科学实验的基地,以获得对海洋自然规律的认识等。此外,还有海洋文化利益,如海上观光旅游、举办跨海域的文化活动。
5. 海洋权益范围包括哪些
海洋权益分很多种,包括领海权益和专属经济区权益,领海定义: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从领海基线量起最大宽度不超过海里的一带水域。国家主权及于该水域的上空、水覆水域、海床和底土。距离一国海岸线一定宽度的海域,是该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国政府于年月日宣布中国的领海宽度为十二海里。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规定:国家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海域,称为领海。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采用类似的规定,但增加了在群岛国的情形,主权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国家的主权也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领海(territorialsea),曾被称为沿岸水、沿岸海、海水带和领水,在地理上是指与海岸平行并具有一定距离宽度的带状海洋水域。按海洋法,领海定义为:“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关于主权不仅是指水域,而扩展于领海之上的空间及海底和底土。关于领海中的“一带海域”的确定涉及到领海的基线、领海的宽度和领海的外沿线的确定。专属经济区是(EEZ)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确立的一项新制度。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海里、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这一区域内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和其他管辖权,而其他国家享有航行、飞越自由等,但这种自由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专属经济区指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其领海的海域所设立的一种专属管辖区。在此区域内沿海国为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目的,拥有主权权利。此外,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还有在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辖权。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海里。根据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有下列权利: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以及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的主权权利;对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和保护海洋环境的管辖权。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仍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其他符合国际法的用途。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对渔业的专属管辖权。它可以规定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可捕量,以及其他管理和养护措施。关于专属经济区的各国立法一般都规定,外国渔船非经许可不得在区内捕鱼。有的国家立法对于在区内允许捕获的鱼的品种、数量以及可使用的网眼的大小,都详加规定,以便养护生物资源。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如果没有能力捕获全部可捕量,应通过协定或其他安排,准许其他国家捕捞可捕量的剩余部分,特别是准许在同一区域的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家参加捕捞。《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条所指的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有一些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的立法规定,在从其领海基线到与邻国之间的中间线的距离不足海里时,其专属经济区的范围到中间线为止。也有一些国家规定,在其经济区和其他国家经济区相重叠时,专属经济区的边界由有关国家协商决定。另外很多可以从国际法和国内法律都看出其重要性海洋权益完整定义;国家在其管辖海域内所享有的领土主权、司法管辖权、海洋资源开发权、海洋空间利用权、海洋污染管辖权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权等权利和利益的总称。海洋权益这个词在我国出现的时间并不长。上世纪年代_,我国颁布两部海洋法规,将海洋权益概念引进国家的法律中。此后,海洋权益作为一个崭新的法律概念,开始为人们所关注。首先,海洋权益属于国家的主权范畴,它是国家领土向海洋延伸形成的权利。或者说,国家在海洋上获得的属于领土主权性质的权利,以及由此延伸或衍生的部分权利。国家在领海区域享有完全排他性的主权权利,这和陆地领土主权性质是完全相同的。在毗连区享有的权利,也属于排他性的,主要有安全、海关、财政、卫生等管辖权。这个权利是由领海主权延伸或衍生过来的权利。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这是属于专属权利,也可以理解为仅次于主权的“准主权”。另外,还拥有对海洋污染、海洋科学研究、海上人工设施建设的管理权。这可以说是上述“准主权”的再延伸,因为沿海国家是首先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拥有专属权利之后,才会拥有这些管辖权。其次,海洋权益是国家在海洋上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可以通俗地说是“好处”。当然,利益或“好处”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一般地说,海洋权益的内涵主要有:一是海洋政治权益,如海洋主权、海洋管辖权、海洋管制权等,这是海洋政治权益的核心_。二是海洋经济权益,主要包括开发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资源,发展国家的海洋经济产业等。三是海上安全利益,主要是使海洋成为国家安全的国防屏障,通过外交、军事等手段,防止发生海上军事冲突。四是海洋科学利益,主要是使海洋成为科学实验的基地,以获得对海洋自然规律的认识等。此外,还有海洋文化利益,如海上观光旅游、举跨海域的文化活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