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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工程条例(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海洋工程)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3-03-01 22:44   点击:284  编辑:jing 手机版

1. 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海洋工程

要保护海洋环境

海洋生态环境系统

海洋是地球的主体、生命的摇篮、人类文明的源泉。地球表面分属为陆地和海洋。如以大地水准面为基准,陆地面积占地表总面积的29.2%;海洋面积占地表总面积的70.8%。海陆面积之比为2.5:1。世界大洋通常被分为四大部分,即太平洋、大西洋、印度洋和北冰洋。浩瀚的海洋蕴藏着十分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有人推算,海洋向人类提供食物的能力,相当于全世界陆地耕地面积所提供食物的1000 倍。

中国位于亚洲大陆的东南部,雄踞北太平洋西侧,大陆岸线总长度达1.8万公里之多,主张管辖海域面积约300万平方公里。邻近海域陆架宽阔,地形复杂,纵跨温带、副热带和热带三个气候带,四季交替明显,沿岸径流多变,因而具有独特的区域海洋学特征。我国海洋生物多样性丰富,近岸海域具有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草床、海岛、海湾、入海河口等多种类型海洋生态系统。

海洋生态系统是全球最重要的生态系统,影响着全球生态系统的稳定与安全,人类生存及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均与海洋息息相关。海洋生态环境在支撑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承受着巨大的压力。

海洋污染(Marine Pollution)是海洋环境一个突出的问题。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洋污染定义为:“人类直接或间接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其中包括河口港湾,以至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海洋其它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坏海水使用质量和伤及环境美观等有害影响”。按此定义,海洋污染物指的是污染海洋的物质或能量,如石油及其炼制品、重金属、农药、放射性物质、热废水、固体废弃物、病原生物等等。

由于海洋空间广阔,因而有人认为海洋有无限的自净能力,但是海洋科学研究证明,海洋环境也是强度有限的生态系统,而且,因为海洋互相沟通,动力因素极其复杂,局部海域污染也可能逐渐波及全球,甚至可能对全球生态环境产生长期危害。

2016年7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下属的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就全球大型海洋生态系统的现状发布研究报告称,不断加剧的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导致全球大型海洋生态系统状况堪忧。1957~2012年,在全球66个大型海洋生态系统中,有64处海域的海水温度持续上升。在塑料污染方面,东亚和东南亚海域、地中海和黑海存在较高的污染风险。在海水富营养化方面,到2050年有21%的大型海洋生态系统将面临富营养化风险,这些区域主要集中在东亚、南美和非洲。此外,超过50%的全球珊瑚礁受到威胁,到2030年这一比例将达到90%。

2. 《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海洋工程建设

《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这是我省第一部海岛生态保护的创制性立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出台,对于保护长岛海洋生态,防治污染损害,促进长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共7章62条,遵循规划引领、保护优先、陆海统筹、绿色发展的原则,结合长岛海洋生态保护的工作实际,分别从规划与区域功能管控、生态修复与培育、污染防治、保障措施等方面作了规定。

《条例》根据长岛的特殊地理位置及当前环境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合理规范,注重解决海岛污染防治中特有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

长岛试验区承担着生态保护屏障的特殊作用,必须注重规划牵引,做好系统谋划和规划衔接。

《条例》专章规定了规划与区域功能管控,要求长岛生态保护和建设发展应当符合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建设规划,不符合长岛试验区规划要求的既有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关停或者迁出。

科学确定长岛试验区的功能定位、发展规模、产业布局,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和海岸线分类保护范围。

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原则,《条例》要求合理布局近海养殖区域,依法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在休闲度假、运动观光功能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污染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

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禁止从事围海填海活动,同时还对山体修复、海岸线资源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和海底资源保护与恢复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通过科学划定各类用地用海布局,根据生态涵养、休闲度假、运动观光等功能需求,统筹海洋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空间布局,逐步推行深海远海规模化养殖,鼓励科学建设海洋牧场和人工鱼礁群,发展生态渔业等制度设计,引领和保障长岛绿色发展。

在统筹协调生态保护和民生保障的关系方面,《条例》规定,在依法划定禁养区、限养区,逐步清理陆基养殖设施的前提下,明确应当兼顾当地居民生产生活,对因划定禁养区、限养区造成损失的养殖业户依法予以合理补偿,对因生态保护转产转业的养殖业户和渔民,应当给予扶持。

《条例》还创新规定了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明确规定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通过市场化、多元化方式筹集生态保护补偿资金。

《条例》坚持因地制宜,加强了对长岛特有的生态资源和海岛风貌的保护,对长岛特有的候鸟生存区域、斑海豹、球石和海岸线资源以及海岛特有风貌等均规定了保护制度和法律责任。

针对海岛污染防治特点,规定了细化岛上生活垃圾、污水处理防治措施,实行雨污分流和生产生活污水达标排放等管控措施。

3. 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办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2001年8月31日颁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96年5月15日颁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年4月29日颁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1991年颁布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4年12月29日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年8月29日颁布  

8.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2002年12月28日颁布  

9.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颁布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000年1月29日颁布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2.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997年3月25日颁布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7年颁布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年10月29日颁布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1982年8月23日颁布  

16.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1992年8月14日颁布  

17.征收超标准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 1984年5月13日颁布  

18.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1999年11月1日颁布  

19.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制标准  

20.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1999年1月5日颁布  

2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1999年7月8日颁布  

22.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2001年10月10日颁布  

23.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2002年9月9日颁布  

24.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2001年7月30日颁布  

25.关于公布《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12月25日颁布  

26.关于发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2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2002年7月19日颁布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9.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 1998年12月3日颁布  30.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 2001年颁布  3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002年1月30日颁布  32.退耕还林条例 2002年12月6日颁布  3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34.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01年3月20日颁布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2年6月29日颁布  36.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37.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试行)  3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96年8月29日颁布  39.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1996年8月29日颁布  4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994年颁布  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1979年2月10日颁布  4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8年11月8日颁布  4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2001年12月28日颁布  44.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1987年2月17日颁布  4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颁布  46.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03年5月13日颁布  4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年6月28日颁布  48.水功能区管理办法 2003年5月30日颁布  49.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50.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2003年颁布  5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年10月28日颁布  52.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5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2001年12月28日

4. 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海洋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爆破作业时

修建海底隧道有两种主流方式:第一种是沉箱法,建造一段一段的水泥沉箱(你可以理解为粗大的水泥管,不过一般都是方形的),吊装到海底连接起来,然后做好防水后抽调里边的水;第二种是直接在海底的岩石里打洞,用盾构机或者定向爆破?

青岛海底隧道是第二种。它最深点距离海平面80米,但隧道上面海底水深也不过三四十米左右,也就是说,隧道与海底之间还有几十米的石头和泥沙

5. 海洋环境保护保护法规定

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环境保护法是一个新兴的处于迅速发展和变化中的法律,其称谓在各国立法和理论上的表述上有相当的差异。

有称环境法,有称公害法,有称污染控制法,有称自然资源保护法等。我国在立法上称为环境保护法。

在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目的是为了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人民健康,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其保护的对象也相当广泛,包括自然环境要素、人为环境要素和整个地球的生物圈,其调整对象涉及公民、法人及其组织、国家乃至全人类,甚至包括尚未出生的后代人。

6. 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

1海洋局 是 国家海洋规划、立法、管理的政府行政管理机构。属国土资源部的国家局。 国家海洋局是国土资源部管理的监督管理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依法维护海洋权益、组织海洋科技研究的行政机构。

2海事局 是 负责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执法,并履行交通部安全生产等管理职能。

3渔政局 是 负责对相关部门涉及有关渔政管理、渔港监督、渔船检验、渔业生态环境保护、渔业水域污染防治、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增殖的协调工作4水务局 以前叫水利局,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搞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给排水等等

7. 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中国没有海洋动物保护法,对于海洋动物的保护一并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种进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经1988年11月8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修订通过,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8. 《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范污水海洋处置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保证在合理利用海洋自然净化能力的同时,防止和控制海洋污染,保护海洋资源,保持海洋的可持续利用,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污水海洋处置工程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初始稀释度、混合区范围及其他一般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利用放流管和水下扩散器向海域或向排放点含盐度大于5‰的年概率大于10%的河口水域排放污水(不包括温排水)的一切污水海洋处置工程。

9. 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

烟台市养马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利用

第三章 修复治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养马岛及其周边海域的生态环境,科学合理利用海岛自然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养马岛岛屿及周边海域范围。养马岛岛屿范围为北侧、西侧均至海岸线,东侧至沿海滩涂湿地,南侧至养马岛大桥,面积约10.5平方公里;周边海域范围为东、西、北侧至养马岛海岸线外1公里,南侧至岛南侧陆域海岸线。本范围内从事海岛生态环境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保护利用条例。

第三条 养马岛生态环境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养马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立督查考核工作机制和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市、区两级保障经费投入。

牟平区人民政府是养马岛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保护和修复治理工作,并落实责任和经费。

养马岛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和相关主体及个人应当按照市、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养马岛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区发展改革、财政、海洋发展和渔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农业农村、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养马岛及周边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马岛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海岛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海岛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对海岛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有关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岛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破坏海岛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投诉举报。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养马岛自然资源、自然景观以及历史、人文遗迹。

养马岛的规划建设应以“生态立岛”为原则,合理确定养马岛的开发强度与环境容量,整合优质资源,推动海岛产业转型升级,推进村庄整治和旅游特色村建设,进一步完善基础配套设施,打造以生态保护、休闲度假、文化展示为核心功能的生态海岛旅游度假区。

第八条 严格保护海岛海岸线,严禁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岛海岸线的行为;严格限制在海岛沙滩采挖海砂及其他建设活动;养马岛北侧邻海1km范围内禁止养殖;岛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退自然岸线不少于50米,退人工岸线不少于30米。

第九条 严格保护湿地,禁止擅自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改变湿地用途;禁止非法采矿;保护野生动植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重要繁殖区和栖息地,防止海岛植被退化和生物多样性降低。

第十条 严格保护岛内沿海防护林,依法打击一切破坏生态防护林地、山林地的行为,不得随意缩小各类林地面积;搬迁拆除沿海生态防护林地内违章建筑物,及时补种苗木恢复原貌。

第十一条 严格保护岛内地质遗迹,根据地质遗迹分布的特点和分布规律、重要性、稀有性等原则,分等级保护地质景观。

第十二条 严格保护岛内传统村落和文物建筑,严禁破坏现有村落格局和整体结构。

对传统风貌建筑,应保留其原有的院落形式、外观样式、内部结构、建筑材料及传统装饰等;对具有时代特征的现代建筑保留其特征,重点整治建筑立面中与传统风貌不符的部分;对与传统风貌相冲突,严重影响景观风貌的的建筑进行整改或拆除,新建建筑应符合传统风貌,顺应原始街巷空间格局。

第十三条 养马岛的建设应遵守有关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水资源和森林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对海岛土地资源、水资源及能源状况进行调查评估,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养马岛建设用地规模,岛内禁止进行房地产开发,禁止新增居住用地规模,兴岛路以北禁止开发建设,有序搬迁岛内与海洋和旅游无关的工业项目。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岛内建设项目类型、建筑高度和建筑体量,保持山、城、海、岛之间的景观通达性。

村庄内建筑以低层的传统民居形式为主,建筑高度不大于7米。在岛内进行旅游开发,建设休闲度假设施和公共设施,建筑高度不宜大于13米。

第十六条 养马岛的旅游发展应当以生态环境承载力为前提,不得超出环境容量,对上岛游客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七条 养马岛管理机构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严格控制岛内机动车数量,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和其他清洁交通工具,倡导绿色、低碳出行。

第十八条 养马岛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完善市政管网建设,污

水集中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排污区范围外设置排污口或排污暗管,禁止污水直接排海。

第十九条 养马岛管理机构应当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垃圾回收、堆放点,对岛内生产、生活、建筑等垃圾进行分类收集、统一处理,促进垃圾回收利用。

第二十条 鼓励生态安葬和文明祭祀,保护养马岛生态环境。

修复治理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马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建立健全养马岛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长效机制。

第二十二条 养马岛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视监测体系并配置必要的监视监测站点和设施设备,加强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环境的实时监视监测。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和养马岛旅游度假区管委应当严格落实管控要求,对林木植被、山体、自然岸线等进行重点保护,组织开展对破损裸露山体、受损海岸线及围、填海工程的生态治理,恢复原有地形地貌。

第二十四条 对自然损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治理,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通过市场化、多元化方式筹集生态保护补偿资金。

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国家、省、市、区财政拨付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

(二)旅游门票收入中的生态保护补偿部分;

(三)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中的生态保护补偿部分;

(四)资源使用费中的生态保护补偿部分;

(五)社会捐赠的资金;

(六)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五条 对人为毁坏生态环境的,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确定责任人。修复治理责任人依据养马岛保护规划和相关规范、规定编制修复治理方案,经论证后报海洋发展和渔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工程竣工后,修复责任人进行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资料报海洋发展和渔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改变、破坏山体、岸线、湿地、地质遗迹的行为,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恢复原貌,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修复治理、恢复原状等行政决定,修复治理责任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有关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养马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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