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濒危野生动物保护海洋(濒危野生动物实施什么保护)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3-02-26 04:30   点击:233  编辑:jing 手机版

1. 濒危野生动物实施什么保护

分为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通过,1989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各省、市、自治区的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分为一、二两个级别,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多分为一、二两个级别。还有一个“三有”(有益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名录。

扩展资料: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是最初由原林业部和农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共同制定并发布的一份由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名录。

其中保护级别分为一级和二级,并且对水生、陆生动物作了具体划分,明确了由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的具体种类。

《名录》于1988年12月10日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1989年1月14日由原林业部和农业部发布施行,之后也经历了些许变更。

《名录》的颁布把对于这些野生动物的保护提升到了法律的高度,如有人违反相关法规,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2. 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称(CITES)。是1963年 IUCN(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成员会议通过的一项决议的结果。1973年3月3日,80个国家的代表在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特区的一次会议上最终商定了公约的文本,并于1975年7月1日CITES生效。CITES 一直是成员最多的保护协议之一,截止2021年有183个缔约国。

CITES的精神在于管制而非完全禁止野生物种的国际贸易,其用物种分级与许可证的方式,以达成野生物种市场的永续利用性。该公约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可归类成三项附录:

附录Ⅰ的物种为若再进行国际贸易会导致灭绝的动植物,明确规定禁止其国际性的交易,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允许买卖这些物种的标本。

附录Ⅱ的物种则为包括不一定面临灭绝威胁的物种,但必须对其贸易加以控制,以避免与其生存不符的利用。若仍面临贸易压力,族群量继续降低,则将其升级入附录一。

附录Ⅲ是各国视其国内需要,区域性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包含至少在一个国家受保护的物种,该国已要求其他CITES缔约方协助控制贸易。

对附录Ⅲ的修改遵循与对附录Ⅰ和附录Ⅱ的修改不同的程序,因为各方均有权对其进行单方面修改。

3. 濒危野生动物实施什么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经1988年11月8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修订通过,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4. 濒危野生动物实施什么保护措施

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措施主要有四条:

(1)就地保护:把包含保护对象在内的一定面积的陆地或水体划分出来,进行保护和管理。

(2)迁地保护:迁地保护是在生物多样性分布的异地,通过建立动物园、植物园、树木园、野生动物园、种子库、基因库、水族馆等不同形式的保护设施,对那些比较珍贵的物种、具有观赏价值的物种或其基因实施由人工辅助的保护。

(3)建立基因库:人们已经开始建立基因库,来实现保存物种的愿望。比如,为了保护作物的栽培种及其会灭绝的野生亲缘种,建立全球性的基因库网。

(4)构建法律体系:人们还必须运用法律手段,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来保护生物多样性。

5. 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

(2000年9月28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按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与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范围,是指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批准、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的武陵源风景名胜区及其相邻的部分地域。分为保护区、农副业区、建设区和外围保护地带。

保护区、农副业区、建设区的具体界限,依据《武陵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外围保护地带的具体界限,由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 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应当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科学规划、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林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的管理工作。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的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工作的情况。

第六条 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除业务上受上级林业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外,必须服从区人民政府对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依法做好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范围内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对在保护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资源与环境保护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资源进行普查,建立动态档案;对特殊地质遗迹和珍稀、濒危动植物、古树名木等重点保护对象,应当制定特殊保护措施,实施有效保护。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资源保护的状况进行监测,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提出评估调查报告,并按照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2)

第九条 禁止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者变相出让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资源。

除确需的建设用地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使用的外,不得以出让、行政划拨等方式处置保护区内的土地。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范围内的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植树绿化工作,保护好林木植被和野生动植物种源繁殖、生长、栖息环境。

第十一条 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保持原始风貌,除管理需要和经批准的科学考察的外,禁止任何人员进入。

进入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进行科学考察,或者进入保护区内的其他地域进行科学考察、采集标本、拍摄影视片,应当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按照规定交纳保护管理费后,方可在指定范围内进行。

第十二条 禁止采伐、损毁保护区内的林木植被。因景区、景点开发建设或者林相抚育改造确需采伐林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禁止采伐外围保护地带的林木。确需进行抚育性或者更新性采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禁止砍伐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损坏古树名木。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范围内的护林防火工作,建立健全护林防火组织和制度,配备相应的防火设施和设备,规定特别防火期,设置禁火标志。

在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范围内,禁止烧山、烧田坎。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野炊、燃放烟花爆竹、在非指定的地点吸烟或者进行其他违章用火行为。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范围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做好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和动植物检疫工作。禁止将下列物品带入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范围内:

(一)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二)未经检疫的松材及其制品;

(三)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输工具;

(四)未经检疫的野生动物。

第十五条 禁止在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范围内捕猎野生动物,破坏其栖息环境,非法经营或者运输受国家和省保护的野生动物。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家对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范围内的地质稳定性进行调查,预测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 在保护区内,禁止开山、采石、采矿、挖沙、烧砖瓦、烧石灰,禁止围堵填塞河流、溪流、湖泊、山泉、瀑布,禁止采集化石、抽取地下水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地质地貌的行为。

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3)

在农副业区、建设区和外围保护地带,未经依法批准,不得从事前款禁止的行为。

第十八条 禁止在保护区内建造坟墓。原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予以保留的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范围内溶洞资源的保护。尚未开发的溶洞,应当予以封闭,设立标志;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任何人员进入。已经开放的溶洞,经营者应当保护好景观的自然风貌。

禁止损毁、盗窃、买卖钟乳石料,禁止在溶洞内烧香点烛或者从事其他污染破坏溶洞景观的行为。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环境标准,制定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范围内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在保护区内,产生水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不得新建排污口;禁止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后未达标的污水,禁止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及其他有毒废液,或者在水体清洗装贮过该类物品的容器或者车辆,禁止向水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在建设区内,

应当建设集中处理生活污水的设施。

第二十二条 在保护区和建设区内,禁止使用以煤炭、柴草为燃料的大灶及锅炉,禁止尾气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通行。

在保护区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区人民政府可以规定禁止燃油机动车辆行驶线路,但经过批准执行公务和施工任务的车辆除外。

在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范围内,禁止焚烧垃圾、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二十三条 在保护区和建设区内,除抢修、抢险作业和确需连续施工经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外,不得在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第二十四条 保护区和建设区内的固体废物应当及时收集、运出和处置。禁止在保护区内建设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和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垃圾填埋场。

第二十五条 在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范围内开设新的旅游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有关规定,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在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范围内,禁止开设航空游览、表演、竞技项目。在保护区内,禁止举办攀岩等可能影响、破坏地质地貌的表演、竞技项目。

第二十七条 根据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的需要,可以对部分景区、景点实行轮休。具体办法由区人民政府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4)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景区(点)的环境容量和游览线路,制定旅游高峰期疏导游人流向的具体方案。禁止超容量接待游人。

第二十八条 进入保护区内的游人和其他人员,应当爱护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资源,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得损坏树木花草、乱刻乱画、随意丢弃垃圾等,不得在石英砂岩峰柱或者其他岩壁上题词、作画或者临摹、雕刻名人字画。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和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防止保护区出现人工化、城市化倾向。

第三十条 《武陵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依据总体规划制定的景区详细规划是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按照国家规定和本条例的要求,需要对规划进行修订或者局部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前,应

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武陵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体现旅游特色的村镇规划,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范围内占用土地进行建设,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武陵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及其景区详细规划。按照规划建设的各项设施,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必须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在保护区内,对不符合规划、污染环境或者有碍观瞻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进行清理,限期拆除或者搬迁。具体方案由区人民政府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在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索道、缆车、有轨电车、升降梯、办公楼、培训中心、宾馆、酒店、招待所、疗养院、商场、仓库、文化体育、居民住宅等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妨碍游览的建设项目和设施。

第三十三条 保护区内确需建设的项目,由区人民政府根据规划编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查,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方可依法办理报批手续。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省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划要求核发。

建设区内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省、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管理权限,按照规划要求核发。

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5)

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的建设项目,按照《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的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国家规定应当由国务院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重大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在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方案中制定具体措施,保护周围的景观、植被、水体和地貌。

第三十五条 保护区内的卫生设施、临时服务网点和客运交通应当根据规划和实际需要统一安排,从严控制。具体方案由区人民政府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需要,规定禁止经营的商品、服务项目以及禁止使用的包装材料。

禁止在保护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和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的资金投入。

设立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专项经费。保护专项经费可以通过国家补助、社会赞助、国际援助和征收资源有偿使用费等多种渠道筹集。资源有偿使用费的设立和征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造成损失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带入的物品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破坏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有猎获物的,没收猎获物,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

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和运输野生动物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依法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不能恢复原状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5)

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的建设项目,按照《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的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国家规定应当由国务院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重大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在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方案中制定具体措施,保护周围的景观、植被、水体和地貌。

第三十五条 保护区内的卫生设施、临时服务网点和客运交通应当根据规划和实际需要统一安排,从严控制。具体方案由区人民政府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需要,规定禁止经营的商品、服务项目以及禁止使用的包装材料。

禁止在保护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和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的资金投入。

设立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专项经费。保护专项经费可以通过国家补助、社会赞助、国际援助和征收资源有偿使用费等多种渠道筹集。资源有偿使用费的设立和征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造成损失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带入的物品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破坏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有猎获物的,没收猎获物,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

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和运输野生动物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依法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不能恢复原状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6)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损毁、盗窃、买卖钟乳石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钟乳石料和违法所得,依法赔偿损失,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每平方米三百元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无权批准而非法批准、超越批准权限批准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批准在保护区内进行建设的,其批准文件无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未作处罚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

在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范围内,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按照委托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 濒危野生动物物种

答:蓝鲸、麋鹿等等。

濒危动物是指所有由于物种自身的原因或受到人类活动或自然灾害的影响,而有灭绝危险的野生动物物种。从广义上讲,濒危动物泛指珍贵、濒危或稀有的野生动物。从野生动物管理学角度讲,濒危动物是指《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动物,以及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7. 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

大熊猫

世界上最可爱的动物之一

大熊猫是一种以食竹为主的食肉目动物,不仅集珍稀、濒危、特产于一身,而且非常古老有“活化石”之称,属于中国十大濒危动物之一。与其同时代的古动物剑齿虎、猛犸象、巨貘等均已因冰川的侵袭而灭绝,惟有大熊猫因隐退山谷而遗存下来。大熊猫是中国特有种,现存的主要栖息地是中国四川、陕西和甘肃的山区,过着与世无争的隐居生活。

金丝猴

中国特有的珍贵动物

金丝猴包括川、滇、黔三种,大家比较熟悉的当属川金丝猴,也是中国的濒危动物。川金丝猴,分布于四川、陕西、湖北及甘肃,深居山林,结群生活。背覆金丝“披风”,攀树跳跃、腾挪如飞。金丝猴的共同特征为鼻孔大,上翘,唇厚,无颊囊,这是为了适应高原缺氧进化而来。

白鳍豚

中国特有的一种淡水鲸

白鳍豚为中国长江中下游的特有水兽,分布狭窄,比大熊猫更古老、更稀少。白鳍豚体态娇美、皮肤滑腻、长吻似剑、身呈纺锤。眼小如豆、耳小像针,头顶左上方有一圆形鼻孔,每隔20秒出水换一次气,虽然视听能力欠佳,但其声纳系统发对超声波的回声定位能力可使它与在十几公里外的同伴取得联系。

华南虎

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华南虎以草食性动物野猪、鹿、狍等为食,是中国的十大濒危动物之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红色物种名录极度濒危,在野外已灭绝。

朱鹮

中国最珍稀的鸟之一

朱鹮系东亚特有种。朱鹮生活在温带山地森林和丘陵地带,大多邻近水稻田、河滩、池塘、溪流和沼泽等湿地环境地带。朱鹮在野生环境中非常喜欢湿地、沼泽和水田。朱鹮是一种稀有的美丽鸟类,具有非常高的保护价值和观赏利用价值。

褐马鸡

一种濒危动物

褐马鸡是一种产于中国山西庞泉沟、河北小五台山及北京门头沟的珍禽,因耳部由两个雪白的耳羽,好似长角,或有人称之为角鸡或耳鸡。尾羽上翘后,披散垂下,如同马尾,故名马鸡,马鸡属共有4种,均产于中国,既藏马鸡、白马鸡、蓝马鸡和褐马鸡。褐马鸡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中国濒危动物。

扬子鳄

“活化石”

扬子鳄是世界上最小的鳄鱼品种之一。它既是古老的,又是现存数量非常稀少、世界上濒临灭绝的爬行动物。因其生活在长江流域,故称“扬子鳄”。在扬子鳄身上,至今还可以找到早先恐龙类爬行动物的许多特征。因此,扬子鳄对于人们研究古代爬行动物的兴衰和研究古地质学和生物的进化,都有重要意义。中国已经把扬子鳄列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严禁捕杀。

黑颈鹤

一种大型涉禽

黑颈鹤是世界上唯一生长、繁殖在高原的鹤。,是藏族人民心目中神圣的大鸟。黑颈鹤夏季在西藏繁殖,冬季迁至云贵越冬,少数还飞越喜马拉雅山至不丹越冬。

藏羚羊

青藏高原动物区系的典型代表

藏羚羊,雌性略小。头形宽长,吻部粗壮,鼻部宽阔略隆起。雄性具黑色长角。藏羚羊由于常年处于低于零度的环境,通体被厚密绒毛,为中国一级保护动物。具有难于估量的科学价值。藏羚羊种群也是构成青藏高原自然生态的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中国政府十分重视藏羚羊保护。

麋鹿

一种较温顺的动物

麋鹿又名“四不像”,是世界珍稀动物,属于鹿科。因为它头脸像马、角像鹿、颈像骆驼、尾像驴,因此得名四不像。麋鹿原产于中国长江中下游沼泽地带,性好合群,善游泳,喜欢以嫩草和水生植物为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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