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洋调查资质
水文地质资质是属于综合地质勘查资质。 参考第四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管理,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质量,促进地质勘查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第三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地质勘查资质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勘查资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地质勘查资质分为综合地质勘查资质和专业地质勘查资质。 综合地质勘查资质包括区域地质调查资质,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液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石油),气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天然气),煤炭等固体矿产勘查资质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资质。 专业地质勘查资质包括地球物理勘查资质、地球化学勘查资质、航空地质调查资质、遥感地质调查资质、地质钻(坑)探资质和地质实验测试资质。 第五条 区域地质调查资质、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气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天然气)、航空地质调查资质、遥感地质调查资质和地质实验测试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级;其他地质勘查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级。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都有权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条 申请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具有资格的勘查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勘查设备、仪器; (四)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条 下列地质勘查资质,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一)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航空地质调查资质; (二)其他甲级地质勘查资质。 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地质勘查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九条 申请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三)勘查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资格证书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四)勘查设备、仪器清单和相应证明文件; (五)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有关文件。 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地质勘查资质申请的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并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应当将颁发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告,并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地质勘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事业单位变更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地质勘查单位因合并、分立或者其他原因变更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资质。 第十五条 地质勘查单位因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审批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六条 取得甲级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可以从事本类别所有的地质勘查活动。 取得乙级和丙级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可以从事的地质勘查活动的范围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地质勘查单位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应当于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在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2. 海洋调查资质要求
测绘资质的分类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审查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受理、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2014年7月1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以国测管发〔2014〕31号印发修订后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该《规定》分总则、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变更与延续、监督管理、罚则、附则7章37条,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009年3月12日发布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予以废止。
3. 海洋调查与监测
海洋检测主要是对海洋水体、沉积物、海洋生物体、海洋大气、气象、水文、海冰等生态健康环境的监测和调查活动,是我国对海洋环境保护监管的重要手段和措施。对海洋灾害预测、海洋资源利用与管理、海洋环境科学研究等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海洋检测过程:取样,化验,数据整理,上报;目的:了解海水质量,受污染的程度及变化情况。
4. 海洋调查员
捞:lāo ㄌㄠˉ。偏旁“劳”简化为“劳”。依据古人书法省笔简化。在一个相对幽闭独立的空间里用力是劳之范式。需要伸手在一个相对幽闭独立的空间里取物是捞之范式。本义:从水或其它液体里面取东西。如:捞取、打捞、大海捞针。
衍义:引申指“用不正当的手段取得”。如:捞一把、捞好处。
5. 海洋调查设备有哪些
设5个部门,分别是海洋生物研究所、海洋资源综合利用研究所、海洋生态保护研究所、海洋能源与设备研究所及珊瑚保育中心。同时发挥国际生物谷坝光核心启动区和海洋生物产业园地理、政策以及产业优势,还将下设创新基金、创新平台和孵化空间等多个与国际接轨的新型产业化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