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本质区别
海洋法系又称英美法系包括:英国(不包括苏格兰)、美国(路易斯安那州除外)外,主要是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魁北克省除外)、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中国香港地区也属于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国家,也包括曾是法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如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等及中美洲的一些国家,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旧中国也属于这一法系。
2. 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本质区别是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法庭的设置基本一样的,都是审判席居中,左右两侧分别是原告席和被告席,另外,刑事案件,被告人席列正中审判席前方。
我国的法庭布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庭的名称、审判活动区布置和国徽悬挂问题的通知》执行:
法庭由审判活动区和旁听区组成,以审判活动区为主,保证审判活动能够依法顺利进行。
1、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的,其审判人员、公诉人员、辩护人员及被告人的位置安排,暂仍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司)发〈1985〉1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审判法庭的审判区正面设审判台,高二十至六十公分(高度要与审判法庭面积相适应);审判台前方右侧设公诉台,高度与审判台相同;审判台前方左侧设辩护台,高度也与审判台相同。在审判台、公诉台和辩护台上,分别设置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的座席。公诉台与辩护台呈八字形,都面对被告人。。
2、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事、经济、海事、行政案件时,审判活动区按下列规定布置:审判活动区正中前方设置法台,法台的面积应满足审判活动的需要,高度为20至60厘米。法台上设置法桌、法椅,为审判人员席位。法桌、法椅的造型应庄重、大方,颜色应和法台及法庭内的总体色调相适应,力求严肃、庄重、和谐。
法台右前方为书记员座位,同法台成45°角,书记员座位应比审判人员座位低20至40厘米。
审判台左前方为证人、鉴定人位置,同法台成45°角。
法台前方设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席位,分两侧相对而坐,右边为原告席位,左边为被告座位,两者之间相隔不少于100厘米,若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较多,可前后设置两排座位(见附图2);也可使双方当事人平行而坐,面向审判台,右边为原告座位,左边为被告座位,两者之间相隔不少于50厘米。
3、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书记员的座位设置在法台前面正中处,同法台成90°角,紧靠法台,面向法台左面,其座位高度比审判人员座位低20至40厘米。
3. 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是什么
大陆法系重视编写法典,具有详细的成文法,白纸黑字明文规定。哪些合法哪些不合法,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行为,每一个法律范畴的每一个细节都明文规定,所以大陆法系的法律书都是大部头。怎么判定对号入座就可以了。
海洋法系相对来说不是这么机械,举个列子,它对一个犯罪行为的判定有三招,常见犯罪行为写进法律条文,按条文判,不过海洋法系大部分没条文,那就判例援引,就是从历史上找类似的案子,有就可以把历史上这个判例作为法律依据来定刑。
4. 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本质区别是什么
法系划分标准有多种,但现行最主要的分类标准是根据是否制定成文的法典,将其划分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在欧洲大陆,后扩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各国。历史上的罗马法以民法为主要内容。法国和德国是该法系的两个典型代表,此外还包括过去曾是法、西、荷、葡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以及日本、泰国、土耳其等国。旧中国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大陆法系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形成了两个支流。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英美法系中也存在两大支流,这就是英国法和美国法。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
5. 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优缺点
世界五大法系是法学家们根据世界各国法律基本特征划的五大法系:欧洲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其中中华法系和印度法系已经解体。
由于历史原因,有些国家或地区,如菲律宾、南非、英国的苏格兰、美国路易斯安纳州、加拿大魁北克省的法律兼有两系的特点。而在亚洲和非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往往兼有西方某一法系与原有的宗教法系的特点,如印度法律主要属于普通法法系,但又属于印度教法系;叙利亚法律主要属于民法法系,但又属于伊斯兰教法系。总体上讲,英美法国家主要是英国及其过去的殖民地: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印度、巴基斯坦等;不包括英国的苏格兰、美国的路易斯安纳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
6. 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哪个好
法国属于大陆法系。加拿大只有魁北克属于大陆法系,其他都属于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的分布范围极为广泛,在欧洲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有法国、比利时、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德国、奥地利和瑞士等;在英国,苏格兰受罗马法影响较大。在美洲,西班牙、葡萄牙、荷兰、法国的前殖民地地区推行大陆法系传统;有些曾是欧洲大陆国家的殖民地,后来转为英、美管辖的地区,如波多黎各、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等,在私法领域仍保持大陆法系的传统。在亚洲,近代日本的法律制度和旧中国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制度也属于大陆法系。在非洲,扎伊尔、卢旺达、布隆迪等国的法律属于大陆法系,北非、南非的一些国家也受到大陆法系的深刻影响。十月革命前俄国的法律,以及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东欧国家的法律也属于大陆法系传统。
7. 海洋法系与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 " 就是所有的法律全部写成文字,你只要对照法律条例就可以判刑。
如果法律条例里面没有这项规定,那么即使你犯罪了,也没有办法判你罪——这种法律体系的漏洞是比较多的,尤其是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犯罪方式越来越先进和隐蔽,所以需要长时间的不断完善!
英美法系,也被称为普通法系或海洋法系,主要在美国、英国和英国以前的殖民地国家实行。
这种法律体系和大陆法律体系差异非常的大。
它并不像大陆法系 " 任何犯罪都有明确的条文 ",而是用一个一个以前法官的判例,形成的整个法律体系。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你做了一件坏事,在中国,如果法律没有制定相应的条例或规定,那么是没有办法处罚你的。但是,在英国和美国等国家,大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对你进行判罪的。对你判罪以后,那么就会形成案例,写到书里面,以后再有类似的犯罪,其它法官就可以参考这个案例给你定罪。
8. 三分钟让你弄清大陆法系与海洋法系的区别
法制史上的一个概念,是世界上五大法系之一,其他四个分别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其中印度法系和中华法系已经解体,现存的共三大法系。
中华法系在历史上不但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而且对古代日本、朝鲜和越南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影响。9. 海洋法系与大陆法系区别
英美法系是习惯法,德法大陆法系是成文法。
英美国家的法律常常是一种行之有效的习惯转变为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但是他们虽然承认这种习惯是一种法律,或者具有了强制性,但是,他们不会把它写在文本上。就是一种习惯性。德法大陆法系制定法律通常是明文规定这就是法律,把它写在书上公布。近段时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法律形式有重合的趋势,因为各有各的弊端。成文法制定要经过很长时间,滞后性太大,英美法系无明文规定,很难记诵。所以,两者兼容,最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