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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强省行动(海洋强省行动计划)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3-02-07 03:34   点击:275  编辑:jing 手机版

1. 海洋强省行动计划

、“星辰大海计划”是一个为了鼓励年轻演员而专门设立的一个电影频道的活动,选择一些备受观众朋友认可的年轻演员,给大家树立更多的扮演。

2. 加快海洋强国

要加快建设世界一流的海洋港口。要加快建设世界一流的海洋港口、完善的现代海洋产业体系、绿色可持续的海洋生态环境,为海洋强国建设作出贡献。

一是着力提升港口综合服务能力,系统优化供给体系、提升港口综合服务功能、以多式联运为重点补齐短板等重点任务;二是加快绿色港口建设,着力强化污染防治、构建清洁低碳的港口用能体系、加强资源节约循环利用和生态保护等重点任务;三是加快智慧港口建设,建设智能化港口系统、加快智慧物流建设等重点任务;四是加快推进开放融合发展,积极推动港航协同发展、推动港产城深度融合发展、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更好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等重点任务;五是加快平安港口建设,着力强化本质安全、着力推进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着力强化安全保障与应急能力等重点任务;六是推进港口治理体系现代化,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推动完善法规政策标准、建立健全市场监管体系、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重点任务。

3. 海洋强省建设工作会议

按照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2021山东省旅游发展大会定于9月22日-24日在烟台举办。

  今年山东省旅游发展大会由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主办,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中共烟台市委、烟台市人民政府承办。

  大会主题:本届大会围绕“畅游仙境海岸 乐享好客山东”,以海洋旅游和文旅大项目建设为突破口,推动全省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

  开幕式时间:开幕式将于9月22日晚在烟台滨海广场举行,在其他市、县设分会场。

  演出介绍:《海誓山盟·爱在烟台》大型情景文旅演艺。将于9月22日晚在大会开幕式后演出,时长约70分钟。

  直播时间:9月22日19:40

  直播平台及入口:中新社微观山东微博、中国旅游报·第一直播、大众日报客户端、齐鲁网·闪电新闻、大众网·海报新闻等。

4. 海洋强市三年行动计划

上海海洋大学双一流被承认。

为何上海海洋大学能够入选“双一流”?论综合实力,这所学校肯定不如上海的上海理工,但是上海理工没进双一流它却进了,这说明它肯定有一些特色。“双一流”一流学科建设高校,评选的其实就是某个学科比较厉害的高校,不怎么看综合实力,所以上海海洋大学在综合实力一般的情况下入选“双一流”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大概率是某个学科水平比较突出。果不其然,上海海洋大学有个能在全国叫上号的学科,那就是水产学,根据第三轮学科评估结果,上海海洋大学的水产学拿到A+等级,也就是全国第一。所以,上海海洋大学这么一所二本高校,能够入选双一流,靠的就是学校的这个水产学学科。

5. 山东海洋强省建设行动方案

2019年,全省海洋生产总值1.48万亿元,占全国的20%以上。全面提升港口核心竞争力,与180多个国家和地区、700多个港口实现通航,集装箱航线数量和密度稳居我国北方港口第一位,综合服务功能大幅跃升,加快向世界一流海洋港口迈进。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达到44处,占全国的40%。

6. 山东海洋强省建设行动方案公布

公司经营宗旨是:围绕“大力发展海洋经济,科学开发海洋资源,培育海洋优势产业,打造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的总体要求,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海洋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产业政策,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投资导向作用,服务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公司主要从事海洋运输物流、海洋装备制造、海洋工程建筑、海洋能源矿产、现代海洋渔业、海洋生物工程、海洋生态环保、海洋文化旅游等产业的投资、经营与管理。

7. 海洋强省战略

两海指的是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战略和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战略。

海峡西岸经济区是以福建为主体,面对台湾,邻近港澳,范围涵盖台湾海峡西岸,包括浙江南部、广东东部和江西部分地区,与珠江三角洲和长江三角洲两个经济区衔接,依托沿海核心区福州、厦门、泉州、温州、汕头五大中心城市及其以五大中心城市为中心所形成的经济圈构筑地域分工明确、市场体系统一、经济联系紧密的对外开放、协调发展、全面繁荣的经济综合体。

8. 《山东海洋强省建设行动方案》

第一条 为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大棚、连栋温室、日光温室、场内通道等设施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业灌溉、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积肥等设施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养殖中畜禽舍、养殖池、饲料配制场所、活动训练场所、产品收集场所、绿化隔离带、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废弃物处理、检验检疫、消洗转运、冷藏存储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第三条 市、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管理。

  市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县级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设施农业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农业发展规划。

  市、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对本区域范围内的设施农业用地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合理布局设施农业用地,确定设施农业用地的数量和规模。

  第五条 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业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经营者应当于结束使用后1年内恢复原土地用途,相关恢复要求在用地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设施农业建设应当按照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减少对耕地耕作层的破坏。

  作物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

  养殖设施用地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可以使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30%。

  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应做到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

  第七条 直接利用耕地进行作物种植、畜禽养殖,地面不硬化、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不属于破坏耕地耕作层;硬化、挖损地面等破坏种植条件、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属于破坏耕地耕作层。

  对项目建设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有异议的,由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第八条 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按照节约资源、规模经营的原则,确定设施用地规模。

  直接用于种植、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设施农业用地标准合理确定。

  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30亩,其中,看护房单层,用地面积控制在22.5平方米以内;

  (二)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

  (三)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按养殖类型予以区分。其中,畜类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20%以内,最多不超过50亩;禽类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

  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有关规定;实施多层养殖的畜类养殖设施,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可适当放宽,最多不超过60亩。

  第九条 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备案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用地单位、建设地点、设施类型、生产数量、用地规模、预估建设工期、拟经营年限、土地复垦措施及项目建设简易平面图、勘测定界图(含矢量坐标);

  (二)用地协议和土地流转经营合同;

  (三)市、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经审查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条件的,乡镇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备案结果应于1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栏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乡镇政府在完成用地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涉及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乡镇政府应当将拟建设施农业用地的情况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踏勘,并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以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可行性进行认定,出具意见。未经同意的,项目不得动工建设。

  同意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中补划。补划完成后,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上报补划资料,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政府是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的责任主体,市、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建立制度、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同时加强信息共享与协调配合,形成联动机制,共同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政策宣传,科学引导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和节约集约用地,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工作,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信息上图入库和土地变更调查登记。

  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主动公开农业发展规划、农业环境保护和疫病防控等相关规定,负责对设施农业布局选址、用地标准、建设方案的指导。

  乡镇政府做好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备案、监督实施及信息汇交等工作,定期对设施农业项目建设、经营和用地协议履行等情况开展现场核查,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设施农业经营者必须按照用地协议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严禁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有下列行为的,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和经营性住宅;

  (二)各类农业大棚、农业园区中建设的餐饮、住宅、会议、交易市场、仓储等非农业设施;

  (三)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场所;

  (四)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等;

  (五)其他类型的永久性建筑。

  第十四条 市、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执法动态巡查,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擅自或变相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的行为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国土资发〔201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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