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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号海洋(海洋和谐号是哪个国家的)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3-01-28 03:58   点击:222  编辑:jing 手机版

1. 海洋和谐号是哪个国家的

海洋和谐号(Harmony of the Seas)是世界上最大的邮轮,由位于大西洋沿岸法国圣纳泽尔(Saint-Nazaire)的船坞STX法国船厂(STX France)建造,业主则是美国皇家加勒比海游轮公司(RCCL)。

海洋和谐号游轮全长361米,比法国埃菲尔铁塔还要长出约50米;宽约66米,是迄今为止最宽的游轮。

2. 海洋和谐号图片大全

海洋和谐号(长达362米)

目前全球最大邮轮就是着一艘名叫海洋和谐号的巨型邮轮,其大小比起之前的世界上最大邮轮之称的海洋绿洲号还要长1米,其长度达到362米,宽度达66米,也是目前世界上最宽的超级邮轮,2016年正式被投入使用,简直是一头“海洋中的超级巨无霸”。海洋和谐号全长362米,是由法国所简直,其长度比埃菲尔铁塔还要长50米,比起之前闻名于世界的“泰坦尼克号”要长100多里,整个船身更是重达22万7千吨,也是吨位最大、最重的邮轮,高度达到64米,相当于20层楼房的高度,在海上简直就像是“行走的岛屿”,非常之壮观。在船上最多可载6000人,其内部也是相当的奢华,里面有高尔夫球场,有酒店,有剧院,有购物商场,总而言之就是只要你在城市中能见到的,在此邮轮上面又是应有尽有,不过“上船费”也是高的离谱的,一般人一年的工资我想都不足以上去完成一趟“海洋旅行

3. 海洋和谐号和航母

当然是《光晕》系列中的终极武器halo了

halo是《光晕》系列中,先行者(Forerunner)对付洪魔(Flood)的终极武器,按照设定,洪魔是先驱(Precursor)被先行者所激怒后的产物,,他们凭借自己强大的科技汇聚了12种未知生物个体(这其中也包括一名先驱),创造出了可怕的虫族-洪魔(Flood),决定在银河系释放这种生物武器作为制裁手段,并主导一场重估生命发展方向的试炼。但是这次先驱相信自己在银河系中可能已经拥有可以传承“衣钵”的继承人-人类。所以制裁对象仅限于先行者,同时,先驱也想借此测试人类能否真正继承“衣钵”,在与虫族冲突之后为银河系带来繁荣,或者银河系是否会屈服于虫族,产生另一种高度一体化的和平。结果不外乎只有2个:先驱的“衣钵”继承者获得成功,先驱的计划在银河系宣告完成;或者虫族战胜一切,先驱放弃银河系,将银河系的未来交给虫族。

虫族的形态是一种相当致命的寄生体,其生物质量是由一种无差别的虫族超级细胞 (FSC) 所组成,其结构与神经元及胶质细胞相似,虫族能够自己编排这些 FSC,并模仿它们所需的有机体。虫族爆发时会经历几个特定阶段:野生、互助、星际、超星系。野生阶段的虫族会使用4种形态:感染、战斗、母体、原始尸脑兽。虫族一旦成功建立了原始尸脑兽,便会进入互助阶段。此时可使用的形态数量开始急剧增加,其中的变身形态是虫族将FSC附着于钙质构建的弹性架构而创造出的战斗体。变身形态数量达到平衡后,战斗形态会转为纯防御角色或是作为钙质储备。虫族进入星际阶段后,它们除了形态上的进化,还能完全吸收所获得的科技。当虫族强大到同化了星系的程度后,如果实力允许,它们将进军其他星系,此时,虫族便进入超星系阶段。

虫族的感染形态附在生物个体后,可以选择感染或者不感染。一旦被虫族感染,将不会有任何可行的治疗手段。

但是这难不倒先行者,先行者的首脑-大架构师 (Master Buider Faber) 在公元前 101,000 年下令建造环带阵列。他在大方舟 (greater Ark) 建造了12个直径3万公里的大环带,用作对付虫族的终极手段,而同时宣教士的妻子智库长 (The Librarian) 也在小方舟 (Ark, Installation 00) 建造了6个直径1万公里的小环带。

那么这些环带有什么用呢?答案当然是杀死所有的洪魔,通过最意想不到的方式:饿死。

halo并不会直接杀死洪魔,

而是杀死它们的食物:所有的智慧生命。

最后通过饿死的方式杀死所有的洪魔。halo可以通过一种特殊的中微子扫描并消灭银河系中所有具有智慧的生物,但对于没有智慧的生命却没有一丝一毫的杀伤力。除了大方舟以外,没有任何地方可以幸免,在所有洪魔被饿死之后(仅留下几只作为标本),再有自动飞船把提前保存好的原始种族送回原来的星球。

然而作死的人类的再次释放出了洪魔,要不然也不会有《光晕》系列了。

待续..

4. 海洋和谐号来中国吗

1、中海环球号

  2、海洋绿洲号

  3、码头急先锋号

  4、罗斯福号

  5、海洋交响号

  6、自由号

  7、壳牌先锋号

  8、蓝色马林鱼号

  9、海洋和谐号

  10、海上巨人号

5. 海洋和平号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1994年生效,已获150多个国家批准。公约规定一国可对距其海岸线200海里(约370公里)的海域拥有经济专属权。高之国当选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

本公约缔约各国,

本着以互相谅解和合作的精神解决与海洋法有关的一切问题的愿望,并且认识到本公约对于维护和平、正义和全世界人民的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历史意义,

注意到自从1958年和1960年在日内瓦举行了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以来的种种发展,着重指出了需要有一项新的可获一般接受的海洋法公约,

意识到各海洋区域的种种问题都是彼此密切相关的,有必要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虑,

认识到有需要通过本公约,在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以便利国际交通和促进海洋的和平用途,海洋资源的公平而有效的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以及研究、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

考虑到达成这些目标将有助于实现公正公平的国际经济秩序,这种秩序将照顾到全人类的利益和需要,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和需要,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

希望以本公约发展1970年12月17日第2749(XXV)号决议所载各项原则,联合国大会在该决议中庄严宣布,除其他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区域及其底土以及该区域的资源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其勘探与开发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不论各国的地理位置如何,

相信在本公约中所达成的海洋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将有助于按照《联合国宪章》所载的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巩固各国间符合正义和权利平等原则的和平、安全、合作和友好关系,并将促进全世界人民的经济和社会方面的进展,

确认本公约未予规定的事项,应继续以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准据,

经协议如下:

第Ⅰ部分 用语和范围

第1条 用语和范围

1.为本公约的目的:

(1)“‘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

(2)“管理局”是指国际海底管理局。

(3)“‘区域’内活动”是指勘探和开发“区域”的资源的一切活动。

(4)“海洋环境的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其中包括河口湾,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海洋的其他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坏海水使用质量和减损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

(5)(a)“倾倒”是指:

(i)从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故意处置废物或其他物质的行为;

(ii)故意处置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的行为。

  (b)“倾倒”不包括:

  (i)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及其装备的正常操作所附带发生或产生的废物或其他物质的处置,但为了处置这种物质而操作的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所运载或向其输送的废物或其他物质,或在这种船只、飞机、平台或结构上处理这种废物或其他物质所产生的废物或其他物质均除外;

(ii)并非为了单纯处置物质而放置物质,但以这种放置不违反本公约的目的为限。

2.(1)“缔约国”是指同意受本公约拘束而本公约对其生效的国家。

(2)本公约比照适用于第305条第1款(b)、(c)、(d)、(e)和(f)项所指的实体,这些实体按照与各自有关的条件成为本公约的缔约国,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国”也指这些实体。

第Ⅱ部分 领海和毗连区

第1节 一般规定

第2条 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

1.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2.此项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3.对于领海的主权的行使受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的限制。

第2节 领海的界限

第3条 领海的宽度

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的界限为止。

第4条 领海的外部界限

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第5条 正常基线

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第6条 礁石

在位于环礁上的岛屿或有岸礁环列的岛屿的情形下,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海图上以适当标记显示的礁石的向海低潮线。

第7条 直线基线

1.在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划定可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直线基线法。

2.在因有三角洲和其他自然条件以致海岸线非常不稳定之处,可沿低潮线向海最远处选择各适当点,而且,尽管以后低潮线发生后退现象,该直线基线在沿海国按照本公约加以改变以前仍然有效。

3.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而且基线内的海域必须充分接近陆地领土,使其受内水制度的支配。

4.除在低潮高地上筑有永久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或以这种高地作为划定基线的起讫点已获得国际一般承认者外,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以低潮高地为起讫点。

5.在依据第1款可采用直线基线法之处,确定特定基线时,对于有关地区所特有的并经长期惯例清楚地证明其为实在而重要的经济利益,可予以考虑。

6.一国不得采用直线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

第8条 内水

1.除第Ⅳ部分另有规定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构成国家内水的一部分。

2.如果按照第7条所规定的方法确定直线基线的效果使原来并未认为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则在此种水域内应有本公约所规定的无害通过权。

第9条 河口

如果河流直接流入海洋,基线应是一条在两岸低潮线上两点之间横越河口的直线。

第10条 海湾

1.本条仅涉及海岸属于一国的海湾。

2.为本公约的目的,海湾是明显的水曲,其凹入程度和曲口宽度的比例,使其有被陆地环抱的水域,而不仅为海岸的弯曲。但水曲除其面积等于或大于横越曲口所划的直线作为直径的半圆形的面积外,不应视为海湾。

3.为测算的目的,水曲的面积是位于水曲陆岸周围的低潮标和一条连接水曲天然入口两端低潮标的线之间的面积。如果因有岛屿而水曲有一个以上的曲口,该半圆形应划在与横越各曲口的各线总长度相等的一条线上。水曲内的岛屿应视为水曲水域的一部分而包括在内。

4.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不超过二十四海里,则可在这两个低潮标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该线所包围的水域应视为内水。

5.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超过二十四海里,二十四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以划入该长度的线所可能划入的最大水域。

6.上述规定不适用于所谓“历史性”海湾,也不适用于采用第7条所规定的直线基线法的任何情形。

第11条 港口

为了划定领海的目的,构成海港体系组成部分的最外部永久海港工程视为海岸的一部分。近岸设施和人工岛屿不应视为永久海港工程。

第12条 泊船处

通常用于船舶装卸和下锚的泊船处,即使全部或一部位于领海的外部界限以外,都包括在领海范围之内。

第13条 低潮高地

1.低潮高地是在低潮时四面环水并高于水面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如果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度宽,该高地的低潮线可作为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

2.如果低潮高地全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超过领海的宽度,则该高地没有其自己的领海。

第14条 确定基线的混合办法

沿海国为适应不同情况,可交替使用以上各条规定的任何方法以确定基线。

第15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

如果两国海岸彼此相向或相邻,两国中任何一国在彼此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形下,均无权将其领海伸延至一条其每一点都同测算两国中每一国领海宽度的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以外。但如因历史性所有权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有必要按照与上述规定不同的方法划定两国领海的界限,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第16条 海图和地理坐标表

1.按照第7、第9和第10条确定的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或根据基线划定的界限,和按照第12和第15条划定的分界线,应在足以确定这些线的位置的一种或几种比例尺的海图上标出。或者,可以用列出各点的地理坐标并注明大地基准点的表来代替。

2.沿海国应将这种海图或地理坐标表妥为公布,并应将各该海图和坐标表的一份副本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

第3节 领海的无害通过

A分节 适用于所有船舶的规则

第17条 无害通过权

在本公约的限制下,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第18条 通过的意义

1.通过是指为了下列目的,通过领海的航行:

(a)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或

(b)驶往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

2.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通过包括停船和下锚在内,但以通常航行所附带发生的或由于不可抗力或遇难所必要的或为救助遇险或遭难的人员、船舶或飞机的目的为限。

第19条 无害通过的意义

1.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无害的。这种通过的进行应符合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

2.如果外国船舶在领海内进行下列任何一种活动,其通过即应视为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a)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b)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

(c)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

(d)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

(e)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

(f)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

6. 海洋和谐号从哪里出发

1.海洋和谐号,2海洋魅力号,3海洋绿洲号,4海洋独立号,5歌诗达塞丽娜号,6挪威公司宝石号,7玻利维亚女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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