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际海洋法庭总部因为要有仲裁机构来解决各国之间的法律纠纷。 国际法院,其正式名称为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位于荷兰海牙。其主要作用是:解决各国向其提交的法律争端,并就联合国机关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国际法院依据《国际法院规约》和本身的《规则》运行,依照国际法解决各国向法院提交的法律争端,并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2、国际海洋法法庭,位于德国汉堡,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独立司法机关,旨在裁判因解释或实施《公约》所引起的争端。法庭管辖权包括根据《公约》及其《执行协定》提交法庭的所有争端,以及在在赋予法庭管辖权的任何其它协定中已具体规定的所有事项。 2. 国际海洋法法庭总部联合国系下面有:联合国国际法院(六大常设机关之一);ICTY, ICTR(已停止运作改组为MICT剩余机制), ECCC, STL, 塞拉利昂法庭等刑事审判庭;海洋法庭;ILO行政仲裁庭。 国际刑事法院(与联合国非同一系属) WTO上诉机制 常设国际仲裁院(被污名为“草台班子”) HCCH海牙国际私法协会 欧洲:欧盟下欧洲法院,欧洲人权法院 非洲:ECOWAS 美洲:美洲人权法院 3. 国际海洋法庭成立时间中国从来没有取缔过安利直销。1998年是政府一刀切暂停直销,以前叫“传销”,三个月后安利是第一批恢复直销业务的公司,以后在中国得到迅速发展。成为世界和中国的直销老大。 4. 国际海洋法庭总部在哪里联合国总部在美国纽约市曼哈顿区,但有的分支机构在其它地方(如国际法院在荷兰海牙)。 联合国总部地址确定的经过: 1945年10月24日联合国宣告成立时尚未确定。有一些国家表示愿意接纳联合国总部;苏联政府提出将永久性地址设在美国;欧洲国家倾向于设在瑞士的日内瓦美国国会在同年12月10通过决议,提请将联合国总部设在美国。1946年第一次联合国大会是在英国伦敦召开的,联合国总部地址问题是会上考虑的主要议题之一。大会在2月14日作出决定接受美国的邀请”。 当时的美国总统杜鲁门听到联大的决议之后,建议将总部建在波士顿或费城或美国中西部某地。这时,美国大资本家小约翰·洛克菲勒提出愿将自已在纽约市东河畔的一块价值850万美元的地皮捐赠。1946年12月14正式接受了这个赠礼,决定将总部建在纽约市曼哈顿区。次年,联大批准了联合国大厦建筑设计方案,并开工建造。1948年,美国国会通过决议,拨付6500万美元作为建造大厦的无息贷款。 1952年,联合国大厦全部建成,它包括秘书处大楼(大厦的主体建筑,37层)、大会场和会议楼三大部分。同年10月,第七届联大会议便在新建的大会场内召开。 5. 国际海洋法庭中国法官1、2020年6月1日,塞尔维亚国防部长武林在塞尔维亚首都贝尔格莱德向中国赴塞抗疫医疗专家组成员刘大钺授予军队最高级别纪念勋章——“为塞尔维亚国防作出杰出贡献纪念勋章”,以表彰他们在帮助塞方防控新冠疫情中的付出和贡献。 2、2020年6月3日,美国交通部正式宣布,因中方没有允许美国航空公司提供往来中国的服务,美方将暂停允许中国航空公司提供来往于美国的航班,相关规定从当地时间6月16日开始执行,但仍有可能提前。 3、2020年6月8日电,石油输出国组织(欧佩克)日前发表声明说,欧佩克与非欧佩克产油国达成共识,将此前签署的第一阶段减产协议延长一个月至7月底。 4、2020年6月8日发布最新一期《全球经济展望》报告,预计2020年全球经济将下滑5.2%,这将是全球经济自二战以来陷入的最严重衰退。 5、当地时间2020年6月10日下午,美联储方面宣布维持零利率不变,预计这一水平将持续到2022年。 6、2020年6月11日电,近日,法国和德国共同宣布,将大力支持建立名为“盖亚—X”的云计算系统,加快“欧洲云”建设,减少欧洲对美国云计算服务的依赖,增强欧洲企业数据的安全性。按照规划,首批服务和应用将于2021年初开始初步使用。 7、2020年6月12日,俄罗斯国防部发布消息,俄罗斯最新型战略核潜艇“弗拉基米尔大公”号当天正式加入海军序列。 8、2020年6月14日电,近日,新加坡内政部长兼律政部长尚穆根与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白珍铉法官通过线上仪式,代表双方签署示范协定,使新加坡成为国际海洋法法庭首个总部外审理地点。 9、2020年6月15日,欧盟领导层与英国首相约翰逊举行视频会议,确认无论双方未来关系谈判结果如何,英国“脱欧”过渡期不会延长,将于今年12月31日如期结束。 6. 国际法院与国际海洋法庭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第一次海洋法会议(1958年)通过了《日内瓦海洋法公约》,具体包括四个国际公约,即《公海公约》、《大陆架公约》、《领海及毗连区公约》、《捕鱼及养护公海资源公约》,结束了整个海洋领域没有成文法约束的历史。 1960年第二次海洋法会议,针对领海宽度问题进行磋商讨论,试图修改1958年的《日内瓦海洋法公约》,但最终没能形成决议。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于1973年开始,连续11期共15次会议,最终在1982年4月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称“《公约》”),又按照约文要求,经过60个国家批准,一年后生效,这是国际海洋新秩序的开端。 该公约被世界各国誉为“海洋宪章”,是世界各国对海洋权利主张“妥协的统一”,广大发展中国家的领海诉求得到了保护。《公约》是改革旧海洋法,调整各国海洋权利冲突所取得的成果,充分协调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集中体现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制度化、国际海底区域作为全人类共同遗产的制度化等方面。《公约》确定的“公海”与“人类共同遗产”概念为处理资源和空间等归属的传统问题提供了新路径,对资源与空间的归属分别做了规定。依据《公约》,公海成了非主权的自由空间,公海资源属于全人类共有。 《公约》创设了诸多规制各国海洋权利和权力的具体措施,包括国际海洋法法庭、仲裁、特别仲裁及谈判、调解等非强制性解决方式,在保障海洋法权实施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解决岛礁、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海域争端提供了依据。之前的海洋秩序大都由海上军事力量决定,而《公约》则是以全球性法律规则来决定海洋秩序。 7. 国际海洋法法庭首个总部外审理地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通过。1982年12月10日订于牙买加蒙特哥湾。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从1973~1982年共举行11次会议。 《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签署《公约》的国家和地区有158个,到1993年12月31日止,已有60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公约》。中国于1982年12月10日签署了《公约》,但尚未批准《公约》。 《公约》共分为17个部分,计320条,9个附件。第一部分是《公约》的用语和范围,第二部分是领海和毗连区,第三部分是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第四部分是群岛国,第五部分是专属经济区,第六部分是大陆架,第七部分是公海,第八部分是岛屿制度,第九部分是闭海或半闭海,第十部分是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第十一部分是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海底及其底土区域,第十二部分是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第十三部分是海洋科学研究,第十四部分是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第十五部分是争端的解决,第十六部分是一般规定,第十七部分是最后条款。附件一是高度洄游鱼类,附件二是大陆架界限委员会,附件三是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原则,附件四是企业部章程,附件五是调解,附件六是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附件七是仲裁,附件八是特别仲裁,附件九是国际组织的参加。 《公约》编纂国际海洋法的习惯规则,规定了12海里领海宽度,肯定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确定了沿海国对大陆架的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公约》明确宣布,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区域及其底土以及该区域的资源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其勘探和开发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 8. 国际海洋法庭总部设在isa不是国家。是国际海洋管理局。 国际海洋管理局的主要职能为: 1、处理请求核准勘探工作计划的申请并监督已核准勘探工作计划的履行; 2、执行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筹备委员会所作出的关于已登记先驱投资者的决定; 3、监测和审查深海底采矿活动方面的趋势和发展; 4、研究深海底矿物生产对生产相应矿物的发展中陆地生产国的经济可能产生的影响; 5、制定海底开发活动及保护海洋环境所需要的规则、规章和程序; 6、促进和鼓励进行海底采矿方面的海洋科学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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