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船舶碰撞一般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意外原因的碰撞 分下列三种情形: 1、意外原因引起的碰撞是指船员已尽到谨慎责任、无违章,并充分运用了良好的驾驶技术,仍不可避免碰撞的发生。 即发生船舶碰撞不是驾驶人员的故意和过失,而是意想不到的原因所致。 2、不可抗力的原因: 不可抗力的原因引起的碰撞,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致船方无法抗拒的强制力造成的碰撞。 3、原因不明 是指发生碰撞的船舶在驾驶上不存在任何失误,双方都不能举证说明碰撞原因,主管机关和专家也鉴定不出原因。 二、单方过失引起的碰撞 单方过失引起的碰撞,通常是在航船碰撞锚泊或停在泊位上的船舶,或系泊浮筒的船舶以及浪损等。 在航船之间的碰撞,极少有单方过失引起。 (过失包括船舶所有人管理上的过失和船舶驾驶上的过失。) 单方过失引起的船舶碰撞,应由过失方承担损害赔偿,如果波及第三方,过失方还应承担第三方的损害赔偿。 三、共有过失引起的碰撞 船舶碰撞一般都是由于双方的过失造成的,这种共有过失的碰撞事故,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失,确定赔偿责任应确定各方过失的责任,按过失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 船舶发生碰撞,碰撞双方确定船舶碰撞责任原则,是指船舶碰撞属于一种侵权行为,确定船舶碰撞责任的原则包括三个方面:损害事实;过错;过错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船舶碰撞归责所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以何种依据使碰撞当事方对损害行为(碰撞)及其后果负责。 目前,国际上有关船舶碰撞的归责原则,属于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即对碰撞具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双方具有过错,则按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3. 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的过失,谁负责任船舶超载的计算方法: 第一步,获取船舶资料;第二步,读取六面吃水(每一吃水值应当读取三次后再取平均值);第三步,计算、修正平均吃水;第四步,测定、修正海水密度;第五步,判断、计算超载重量。 船舶超载的责任承担:民事责任包括碰撞赔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货损责任、保险责任;行政责任包括强制卸载、行政罚款、暂扣许可证、吊销许可证、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刑事责任包括构成交通肇事罪、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4. 船舶间接碰撞的情形光乃玻色子,可以无限压缩 当年牛顿说光是微粒,惠更斯曾这样反驳,既然光是微粒,为什么看不到两束光的粒子发生碰撞呢?在当时的情况下,惠更斯这样反驳,也是正确的,牛顿根本就解答不了这么高端的问题。但时至今日,我们确实知道光和光可以发生碰撞,但不是直接的反弹或者我们传统意义上的碰撞,这种效果非常罕见。 光是由称为光子的小量子构成的。当你打开一盏灯的时候,灯泡就开始产生并发出数以万亿计的光子。光子属于被称为玻色子的一类量子粒子。玻色子是十分特殊,因为许多玻色子可以同时占据完全相同的量子态。意思就是我们可以把无限对的光子压缩在一个微小的空间里。 光不会发生传统意义上的碰撞 正是由于光是玻色子,激光束的出现才成为了可能。激光束就是在发射腔内将光子压缩,然后将许多光子的集合发射出去。相比之下,非玻色子的粒子不能同时处于同一量子态。这是防止一个物体中的原子坍缩成一个点的原因之一。规定非玻色子不能处于同一状态的原理称为泡利不相容原理。非玻色子也被称为费米子。像光这样的玻色子可以占据相同的状态,这一事实意味着它们不会发生传统意义上的互相碰撞,反弹。 同样,光主要与带有电荷的粒子相互作用。由于光本身没有电荷,一个光子不能直接与另一个光子相互作用。它们相遇时会直接穿过彼此而不受任何影响。因为它们是玻色子而且不带电荷,一个光子不能直接从另一个光子上反弹。我们知道现实生活中的物体都是由费米子(质子、中子、电子)组成的,如果我们把一股水流对着另一股水流,那么在它们交叉的地方,由于碰撞,就会出现水花乱溅。相反,如果我们让一束光穿过另一束光,它们就不会互相影响。 但是,两个光子朝着彼此的方向确实可以发生间接的碰撞。整个过程是这样的。 光子可以间接发生“碰撞” 一个光子可以自发地衰变成一个有质量的粒子和反粒子,这个过程称为正反粒子对产生。在这个过程中,光子的能量完全转化为两个正反粒子的质量。例如,一个光子可以变成一个电子和一个反电子。如果两个光子相互靠近,并且同时转变成电子/反电子对,那么这些粒子就会发生相互作用。来自一个光子的反电子将与来自另一个光子的电子碰撞,并湮灭生成一个光子。同样的事情也发生在另一个反电子和电子上。 总体效果是两个光子进入相互作用,然后两个光子从相互作用中出来,看起来光子只是相互弹开了而已,因为湮灭的整个过程非常迅速。从某种意义上说,一束光确实会从另一束光上反射过来,但这只是通过转化成其他粒子的间接方式。 5. 由船舶碰撞可能引发哪些法律纠纷1、海商法中提到:船舶碰撞,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接触,但操纵不当或者船舶碰撞不遵守航行规章,致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过着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也适用船舶碰撞的规定(我国《海商法》 第165条、170条)。船舶碰撞是海事侵权纠纷中最普遍、专业性最强、审理难度最大的一类案件。国际公约和各国海商法都毫无例外地对船舶碰撞问题专门做出规定,中国《海商法》第8章也是如此,但它们对船舶碰撞的定义却不尽相同,有所谓传统概念与新概念之分。 2、广义的船舶碰撞概念的代表当首推《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作出的定义,根据该公约第一条的规定,船舶碰撞的基本含义是指船舶之间在任何水域中发生实际接触而造成一方或多方损害的海上事故。 根据该定义,可以看出广义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就包括: a、碰撞双方均为船舶,船舶碰撞只能发生在船舶和船舶之间,按照《1910年碰撞公约》规定,构成船舶碰撞,必须有一方是海船,故此处所说的船舶指海船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包括海船和海船、海船和内河船,且不论是在航或沉船。从这个意义上说,船舶碰撞排除了船舶和非船舶(如码头、防洪堤、灯船等)之间的碰撞。 b、船舶和船舶间发生实质性接触,构成船舶碰撞,必须在船舶之间发生了实质性的或直接的触碰,即两船或多船的某个部位同时占据了同一空间而产生力学上的作用和反作用对抗的物理状态,包括一船和作为他船组成部分的船舶属具,否则就不能归结为碰撞事故。 由此,间接碰撞或浪损就不属于船舶碰撞的范畴。所谓间接碰撞,是指船舶之间虽然没有直接的接触,但却导致了与直接碰撞相同的客观效果。所谓浪损,则指一船虽然没有直接触碰他船,但由于其掀起波浪使另一船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并导致财产损害或人身伤亡。 c、碰撞可以发生在任何水域,凡发生在海上、与海相通的水域、不与海相通的内水水域,也不论是否允许公众航行的水域,均属船舶碰撞。 d、碰撞必须造成损害后果,确定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碰撞必须造成损害后果,否则就失去了诉讼的基础。 6. 船只发生碰撞 处理1、船舶碰撞的最主要原因就是“没有保持正规了望”。 正规了望要求值班驾驶员在其值班期间要采用包括雷达、目视、声音等种种方法,确认己船与它船,还有固定障碍物等等的相对运动关系,按照避碰规则的要求,及早的,大角度的采取相应的避让措施。 2、多数碰撞都发生在当班驾驶员离岗、瞌睡、聊天等的期间,导致情况发现过晚,来不及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或者根本就没有采取避让措施。 少数碰撞是因为没有按照避碰规则的要求,及早的、大角度的避让,并且双方沟通不够,导致对对方的运动意图判断错误,最终碰撞。 在中国沿海,还有一种碰撞应该被认为是种"故意行为",即渔民认为抢过大船的船头,可以捕获更多的鱼,所以总是冒险故意从大船的船头兜过去,如果在晚上,或者驾驶员注意力不集中时,就容易发生事故。 3、恶劣天气(象大雾,大风浪等)航行规则上也有明确的要求。比如大雾时,要求船舶保持安全航速,打开避碰雷达,派人去船头了望,鸣汽笛等方式来避免碰撞。 如果当班驾驶员的责任心不强,不能遵守这些要求,就为碰撞埋下了隐患。 而船舶由于质量大,惯性也大,改变其运动状态相当困难,所以,情况发现的晚,就很难使避碰的操作达到希望的效果。 7. 船舶碰撞的原因有哪些您好,船舶从不同的角度划分,有不同的分类结果。碰撞从责任方划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船舶发生碰撞事故的原因是由于一方的过失所造成的,受损一方的全部损失应由过失一方的船舶负责。这一原则在国际上统一的。例如,船舶在港内航行碰撞了停靠在码头旁或系泊于浮筒上的船舶,停泊的船舶所受到的损失应由航行的船舶负责赔偿。 2.如果船舶所发生碰撞事故,双方都有过失时,双方所受到的损失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分摊。如果损失的程度相当或过失责任的比例难以判定时,双方的损失由双方平均负责。对于人身伤亡,碰撞当事方应负连带责任。 3.双方无过失责任是指碰撞不存在人为的因素,完成是因为客观原因或者原因不明所造成的。客观原因可能来自不可抗力,也可能出于意外事故。无过失碰撞的损害应由遭受者自行负担。 8. 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在船舶碰撞案件中,除责任划分外,双方争议的焦点往往是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这是关系到船舶碰撞双方的切身利益,也是当事人诉讼的主要目的。在船舶碰撞中,往往会由于船舶碰撞给双方当事人造成巨大的损失,这里面往往包括船舶的损失、货损、人身损害、沉船打捞、海难救助、船期损失等相关费用,这些损失往往因为船舶价值较大,导致海难事故的诉讼标的也变得非常大。如何确定海上碰撞的损失及损失赔偿的优先顺序成为海上碰撞事故案件的焦点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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