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网工具指标管理办法?
第八条 海洋渔船按船长分为以下三类:
(一)海洋大型渔船:船长大于或者等于24米;
(二)海洋中型渔船:船长大于或者等于12米且小于24米;
(三)海洋小型渔船:船长小于12米。
内陆渔船的分类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农业农村部确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国内海洋小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其渔业资源与环境承载能力、资源利用状况、渔民传统作业情况等确定,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下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控制本行政区域内海洋捕捞渔船的数量、功率,不得超过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内陆水域捕捞业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和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海洋捕捞渔船,应当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在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批准,并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第十一条 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一)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
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淘汰后申请制造渔船的,还应当提供渔船拆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与渔船定点拆解厂(点)共同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以及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
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因海损事故造成渔船灭失后申请制造渔船的,还应当提供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灭失证明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
(二)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
1.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
2.被购置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3.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
4.渔船交易合同;
5.出售方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
(三)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
1.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
2.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申请增加国内渔船主机功率的,还应当提供用于主机功率增加部分的被淘汰渔船的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或者灭失证明,及其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并提供经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要求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
(四)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提供进口理由、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
(五)申请制造、购置、更新改造、进口远洋渔船的,除分别按照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外,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远洋渔船,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但是,申请购置和更新改造的远洋渔船,不需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六)购置并制造、购置并更新改造、进口并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同时按照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下列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农业农村部审批:
(一)远洋渔船;
(二)因特殊需要,超过国家下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的渔船;
(三)其他依法应由农业农村部审批的渔船。
第十三条 除第十二条规定情况外,制造或者更新改造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由买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
其他国内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的申请、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 制造、更新改造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范围内,通过淘汰旧捕捞渔船解决,船数和功率数应当分别不超过淘汰渔船的船数和功率数。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和小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不得相互转换。
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随船转移。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不得跨海区买卖,国内海洋小型和内陆捕捞渔船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买卖。
国内现有海洋捕捞渔船经审批转为远洋捕捞作业的,其船网工具指标予以保留。因渔船发生重大改造,导致渔船主尺度、主机功率和作业类型发生变更的除外。
专业远洋渔船不计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农业农村部统一管理,不得在我国管辖水域作业。
第十五条 渔船灭失、拆解、销毁的,原船舶所有人可自渔船灭失、拆解、销毁之日起12个月内,按本规定申请办理渔船制造或更新改造手续;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由渔业主管部门收回船网工具指标。渔船灭失依法需要调查处理的,调查处理
二、船如何办三证?
船舶检验证书是验船机构对船舶进行技术检验后签发的证明文件,简称船舶证书。其作用是证明船舶结构、船舶载重线、船舶稳性、抗沉性、吨位、舾装设备、消防设备、起货设备、主辅机械设备、锅炉和受压容器、电气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信号设备符合有关国际公约或船舶规范的要求。
(国产游艇— 一般由生产商办理,交船时一并交付)
1.技术图纸的送审并取得船检部门审批盖章(仅限首制艇);
2.开工申请,一般需填写开工申请表格,可在船检部门申领,取得同意的同时,与验船师协调过程检验,即在哪些时候需要进厂检验;
3. 开工生产,在生产的过程中,按质量证书的或船检部门的检验表格,各阶段进行检验填表,船检需要进厂检验的阶段需与验船师联系,配合进厂检验;
4.在生产过程的同时,收集好各需船检申请的设备的资料,如,救生设备,灭火设备,及原材料的证书等,以备用;
5.整理完成检验表格及各种设备证书;
6.倾斜试验(一般仅限首制艇),并整理完工稳性报告(如有需要);
7.航行试验,并将结果填入证书,拍船舶在水中的照片,将整理好的资料一并交与船检;
京穗船舶提示:船东需要确定船籍港所在地,并与所以地船检联系,申请船名,备用。
(进口游艇— 一般由代理商协助办理)
1、由船舶所有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盖有申请单位的章);若由游艇管理公司提交申请,则该管理公司应取得船舶所有人的委托说明资料。
2、提交申请资料:
(1)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2) 游艇的有效认证证书、检验报告等资料;
(3)艇主操作手册;
(4)艇体标识代码资料和照片;
(5) 游艇建造厂的建造相关文件;
(6) 游艇主要机器设备的有效船用产品证书;
(7) 游艇的买卖合同;
(8)进口游艇的海关关税证明。
3、确认上述资料提交完整后,进行实船勘验;
4、经勘验合格,请示上级单位批示后,进行初次检验;
5、按流程完成检验后,核发证书。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含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船舶登记是对船舶享有所有权的人,向国家授权的船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经船舶登记机关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船舶予以注册,并以国家的名义签发相应证书的法律事实。
船舶国籍证书(Certificate of Nationality of Ship)指船舶登记机关签发的用以证明船舶的国籍、船籍港、船舶所有权的一种证书。船舶所有人无论是原始或转来取得船舶所有权,都必须在其选择的船籍港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登记机关在办理完船舶所有权登记手续后,向船舶签发国籍证书。
所有权证书
受理单位:海事局及下属各有资质办理的分局
申 请 人:游艇所有人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提交材料:
1.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2.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材料(适用于法人之间、自然人之间、法人和自然人之间等共有情况);
3.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材料;
7.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材料(适用时);
8.合资公司出资额的证明材料(适用于中外合资公司所有的船舶);
9.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10.船舶技术资料(新建船舶指船舶建造检验证书或者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船舶技术参数证明或者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现有船舶指原船舶检验证书,境外购买外国籍船舶指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
11.船舶照片5张(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烟囱1张);
12.《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适用时);
13.船舶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国籍证书
受理单位:海事局及下属各有资质办理的分局
申 请 人:游艇所有人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
1、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必要时);
3、船舶所有权证书及其影印件(与船舶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的可免);
4、船舶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及其影印件;
5、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及其影印件;
6、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影印件;
与所有权登记申请同时办理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三、中国第一艘千吨船?
福州船政局建造的第一艘轮船是“万年青”号。
万年青号是艘单缸往复机的蒸气武装运输船。排水量1370吨,时速10海里、火炮4尊。
2、新中国第一艘万吨轮船是跃进号。
跃进号货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艘国产的万吨远洋货轮。它的载重量为15930吨。跃进号货轮于1958年11月27日开始建造,由大连造船厂按照苏联设计图纸制造。1963年4月30日,跃进号展开首航,载着1.3万吨玉米从青岛港前往日本名古屋西港。5月1日中午,“跃进号”货轮触礁沉没在苏岩礁。
3、民国建造第一艘万吨巨轮。
江南造船所与美国运输部签订承造4艘万吨货轮合同。1918年,6月3日和8月3日,民国第一艘国造万吨巨轮“官府号”、“西立斯希尔”号相继下水,两轮载重均逾1.4万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