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沿海,内河船舶一切险属于强制规定保险还是自愿购买的保险?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是指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船舶本身损失以及由此支出的合理费用、共同海损的分摊等进行赔付。 二、船舶保险怎么买?海运货物仍然是国际商业经济活动中非常重要的支柱产业。 虽然现代科技已十分发达,但自然界给人类带来的灾难依然存在,因此海运货物仍然是一种风险比较大的行业,航运的船舶和其所载货物的风险仍然需要国际保险业给予强大的支持。 所以,海运货物必需要购买船舶险。 船舶险是指船舶的所有人、光船租赁人、经营人和管理人为了减少船舶和其它利益的风险责任,与保险人签定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约定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保险。 沿海、内河船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一切险包括船舶的全部和部分损失、碰撞和触碰责任、共同海损和救助及施救。 但碰撞和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即百分之七十五;共同海损、救助和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新的条款将船舶险分为三个险种,即:船壳险、碰撞和触碰险、共同海损、救助、施救险。 在涉外船舶保险中,通常称为远洋船舶保险,又分为两种: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又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附加险有战争险和罢工险两种。 三、海上保险的种类有哪些,海上保险的原则是什么?海上保险主要分为: ①货物运输保险,保障由海上运输工具承运各种物资的意外损失。 ②船舶保险,保障船只在航行、作业、停泊、修理期间遭遇意外灾害或事故造成的损失。 ③运费保险,保障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因为船舶发生意外事故引起预期运费收入的损失。 ④船东责任保险,又称船东的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简称保赔责任,由保险人承担船东的民事赔偿责任,例如,对船员与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船舶泄油污染海域后的清除责任以及油污引起的其他损害赔偿责任。 理赔是保险人在知悉发生保险事故并调查确认法律责任归属后,审查索赔材料,作出赔付、部分赔付或拒赔等决定的法律行为。理赔是保险人应尽的保险义务,也是保险人完善经营管理的重要措施。海上保险的理赔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1、以海上保险合同为依据的原则。海上事故发生后,是否属保险责任范围、是否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赔偿金额多少、免赔额的确定、被保险人自负责任等等均依据保险合同确定的责任。 2、合理原则。海上保险人在处理保险赔偿时,要以保险合同为依据并注意合理原则,因为海上保险合同条款不能概括所有情况。 3、及时原则。海上保险的主要职能是提供经济补偿。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迅速查勘、检验、定损,将保险赔偿及时送到被保险人手中。 理赔的主要手续包括: 1、损失通知。当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损失通知是保险理赔的第一项程序。在船舶保险中,如其事故在国外,还应通知距离最近的保险代理人。 2、查勘检验。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获悉损失通知后应立即开展保险标的损失的查勘检验工作。 3、核实保险案情。保险人收到代理人或委托人的检验报告后,还应向有关各方收集资料,并加以核实、补充和修正赔案的材料。 4、分析理赔案情,确定责任。保险人应判断原因是否属保险责任,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索赔人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审查的有关单证如保险单证、事故检验报告、保险事故证明、保险标的施救和修理等方面文件。 5、计算赔偿金额,支付保险赔偿。保险赔偿的计算,保险人通常依据索赔清单(Statementofclaim)。保险赔偿的计算可以由保险人自身进行,也可由其代理人计算或委托海损理赔人理算。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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