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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内河船舶罚款条例(杭州内河船舶罚款条例违归靠一档)
来源:www.shuishangwuliu.com    时间:2023-03-16 09:53    点击:360   编辑:admin

一、船舶罚款标准?

第十四条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二、内河船舶管理条例对三无船的处理办法?

渔政渔监和港监部门应加强对海上生产、航行、治安秩序的管理,海关、公安边防部门应结合海上缉私工作,取缔“三无”船舶,对海上航行、停泊的“三无”船舶,一经查获,一律没收,并可对船主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三、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内河海事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三章 内河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一节 违反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安全管理秩序

第二节 违反船舶、浮动设施检验管理秩序

第三节 违反船舶、浮动设施登记管理秩序

第四节 违反船员管理秩序

第五节 违反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

第六节 违反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

第七节 违反通航安全保障管理秩序

第八节 违反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救助管理秩序

第九节 违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秩序

第十节 违反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秩序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海事行政管理,维护内河水上交通秩序,防治船舶污染水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违反内河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以下简称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船舶、浮动设施经营人包括船舶、浮动设施管理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包括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船员服务簿及其他适任证件。

本规定所称船舶登记证书,包括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所有权、抵押权、光船租赁登记证书。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包括下列行为:

(一)违反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安全管理秩序的行为;

(二)违反船舶、浮动设施检验管理秩序的行为;

(三)违反船舶、浮动设施登记管理秩序的行为;

(四)违反船员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违反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的行为;

(六)违反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的行为;

(七)违反通航安全保障管理秩序的行为;

(八)违反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救助管理秩序的行为;

(九)违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秩序的行为;

四、内河船舶缺员罚款多少?

缺船员属于“船舶未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的违法行为。

对于违法的海船,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对于违法的内河船舶,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五、2023船舶配员不足怎么处罚?

1 不应该通过处罚来解决船舶配员不足的问题,这只会让问题更加复杂化。2 船舶配员不足的主要原因是人才流失和培养不足,应该采取措施来提高配员的待遇和培训质量,吸引更多的人才加入船舶行业。3 可以通过加大政府投入,提高船舶配员的薪资待遇,加强培训机构与企业的合作,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率,鼓励更多的人加入船舶行业。同时,可以加强船舶行业的宣传和推广,提高船舶行业的知名度和吸引力,吸引更多的人才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