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河船舶跨区域航行规定?1. 《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渔船在航道内停泊、捕鱼时,不得阻碍主航道内其他船舶航行,不得在航道上设置固定渔具;第十三条规定船舶进入渡口水域、弯窄航段、船闸引航道、桥区水域等航行条件受限制的水域时,禁止船舶掉头、追越、并列行驶或者偏缆拖带;第十四条规定禁止超过跨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的船舶通行。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第二十五条“渔船捕鱼时,不得阻碍其他船舶航行,在航道上不得设置固定渔具”。 2.《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禁止船舶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保护水源工作船舶除外),渡运航线上下游影响渡工视线的区域,狭窄、弯曲航道区域以及涵闸、抽水站、水底管线、桥区水域等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停泊。主要依据《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船舶、排筏禁止在狭窄、弯曲航道或者其他有碍他船航行的水域锚泊、系靠。” 二、内河渔船管理条例?内河船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的渡口渡船相关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实施安全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所辖内河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服务民生的原则。 第二章 渡 口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审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渡口相关的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严禁非法设置渡口。 第六条 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且与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之间的距离符合危险品管理相关规定; (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内河船舶新规?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四、最新内河船舶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的渡口渡船相关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五、内河船舶让行规定?内河航行规则 一自由行驶之船舶,应让用帆行驶之船舶。 二自由行驶之船舶相近时,其逆水者应让顺水者。 三用帆行驶之船舶相近时,其顺风者应让逆风者。 六、内河船舶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七、内河船员条例?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船舶船员值班管理,规范船员值班行为,保障内河交通安全,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1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内河船舶的船员值班适用本规则。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农用船舶、非营业性游艇、体育运动船艇和非机动船舶的船员值班除外。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内河船舶船员值班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值班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和船长应当按照船舶安全配员的相关规定配备合格船员,确保指派到船上任职的船员熟悉船上相关设备、船舶特性,熟知本人职责和值班要求,有效履行安全、防污染等职责。 第五条 船长及全体船员在值班时,应当遵守有关船舶航行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六条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和船长应当编制船舶值班制度,公示在船舶的显著位置,并要求全体船员遵守执行。 船长应当安排合格船员值班,明确值班船员职责。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保证船舶、货物、人员安全及保护水域环境的要求,考虑值班船员资格和经验,根据情况合理安排值班船员,并保证值班船员得到充分休息,防止疲劳值班。 第七条 内河货船在航行中的驾驶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货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2人,其中至少1人是船长或者是大副、二副、三副。 (二)1000总吨至3000总吨内河货船,驾驶值班每班1 人须是船长或者是大副、二副、三副。夜间及能见度不良时,需增配1名普通船员。 (三)未满1000总吨内河货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1名船长或者驾驶员。 内河货船在航行中的轮机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500千瓦及以上内河货船,轮机值班每班至少1人须是轮机长或者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二)未满500千瓦内河货船,轮机值班每班至少1名值班船员。 第八条 内河客、渡船在航行中的驾驶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1000总吨及以上内河客、渡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2人,其中至少1人是船长或者是大副、二副、三副; (二)300总吨至1000总吨内河客、渡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1名船长或者驾驶员,夜间及能见度不良时,需增配1名普通船员; (三)未满300总吨内河客、渡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1名船长或者驾驶员。 内河客、渡船在航行中的轮机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500千瓦及以上内河客、渡船,轮机值班每班至少1人须是轮机长或者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二)未满500千瓦内河客、渡船,轮机值班每班至少1名轮机长或者轮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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