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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威龙船务集团有限公司可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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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简介

一、江苏威龙船务集团有限公司可信吗?

可信,该公司位于南通市开发区长通路9号飞马国际中心A栋706号,主要经营劳务派遣服务;国内船舶管理业务;海员外派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国际船舶管理业务;船舶港口服务;教育咨询服务等业务。

二、船舶管理公司是什么意思?

管理公司 有船在自己手上管着 有自己的船 也有船东放那代管的 一切都是管理公司说的算 还有自己一整套体系文件跟一系列职务的人 中介是啥子都没有的 没体系文件 没船 只有电脑跟业务员 职业拉皮条。。。

三、中国十大船务公司是什么

2008 中国第三届最佳船公司、船员劳务公司及船员培训学校评选结果船公司 船员劳务公司 船员培训学校

山东海丰航运有限公司

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航业分公司大连海事大学

河北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中海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上海海事大学

南京两江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森海海事服务有限公司 集美大学

上海长航国际海运有限公司 北京鑫裕盛船舶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理工大学

MAERSK FLEET 天津泰通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理工大学

广西鸿翔船务有限公司 威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海运职业学院

台州万舟海运有限公司 青岛华西船舶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

福建省轮船总公司 武汉天洋船舶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远洋船员学院

福建东方海运有限公司 上海育海航运公司

秦皇岛兴荣海事中等职业学校东莞市丰海海运有限公司 海馨(香港)国际船务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2007 中国第二届十佳船公司、船员劳务公司及船员培训学校评选活动

2007 年度中国十佳船公司 2007 年度中国十佳船员劳务公司 2007 年度中国十佳船员培训学校河北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中海海员对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大连海事大学

浙江辽远海运有限公司 大连国际海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海事大学

地中海航运公司 MSC 大连中外运海员服务有限公司 集美大学

上海阿达尼船务有限公司 华洋海事中心 武汉理工大学

台州市万舟海运有限公司 鑫裕盛船舶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大学

德勤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英航船务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海洋大学

永正国际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森海海事服务有限公司 青岛远洋船员学院

福建省轮船总公司 中泉船务公司 日照海事专修学院

江苏顺天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中远对外劳务合作公司 烟台海员职业中等专业学校香港吉利祥海运有限公司 中挪诺航船员管理有限公司 潍坊通达国际海运学校

四、江苏志控船务管理有限公司骗人嘛

不骗人。江苏志控船务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07月14日,注册地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四平路,是经过市场注册,不骗人。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国内船舶管理业务;船舶引航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

五、注册船舶服务公司经营范围

法律分析:国内沿海及长江中下游普通货船运输;珠江水系普通货船运输;国际普通货船运输;国内船舶管理;船员技术信息咨询及指导、海事咨询、船员管理咨询、交通运输技术信息咨询服务;船舶技术咨询;在福州口岸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国际船舶管理业务;为中国籍国际航行和国内航行海船提供配员服务,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海船船员事务,代理海船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及申领相关证书;国内沿海普通货船海务、机务管理和安全防污染管理;代理报关、报验、理货业务;船舶配件、润滑油、化工原料及产品、机械设备、机电设备、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五金交电产品批发、零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六、江苏省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沿海治安管理,维护边防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沿海各港口和在本省沿海从事海上捕捞、养殖、交通运输及其他作业的国营、集体、个体船舶。第三条 各类出海船舶(以下简称船舶)和出海船员、渔民、船民以及其他人员(以下简称渔船民),均应服从公安边防机关的治安管理和边防管理,接受检查和验证。第二章 船舶管理第四条 各类船舶均应按隶属关系,经申报批准,检验合格,统一编写船名、船号,发给有效证件,方可从事生产和营运。

集体和个人的出海船舶须持县(市)公安局发给的《出海船舶户口簿》,并向船籍港公安边防派出所登记备案。《出海船舶户口簿》每年由船籍港公安边防派出所进行一次审验,未经年度审验的《出海船舶户口簿》无效。第五条 集体和个人新造、更新、改造、买卖、报废、转让、租借各类船舶,须经县以上主管部门批准,于五日内到船籍港公安边防派出所登记备案,办理船舶户口的立户、过户、注销手续。

船舶被盗、被劫、毁沉、漂失,应及时向发生事件所在地和原船籍港公安边防派出所报告。第六条 船舶出海作业,应向船籍港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签关手续。远海作业的船舶,每航次持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申报签关一次;近海作业的船舶每半月签关一次;停靠非本船籍港的船舶,应在六小时内到当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进港申报手续。第七条 各类船舶均实行船长治安负责制,并依照船舶大小、定员数额,分别建立治安保卫小组或设立治安保卫员,负责船上治安保卫和海上安全生产作业。第三章 渔船民管理第八条 年满十六周岁的渔船民出海,须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由县(市)公安局发给《出海船民证》或《临时出海船民证》。不从事出海作业,即将证件交回发证机关。

对已领有《出海船民证》的渔船民,每年由船籍港公安边防派出所进行一次审验。

严禁无证出海作业,严禁雇佣、载带无证人员出海。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安边防机关可以不发或收回出海证件:

(一)经人民法院判决的缓刑、假释、管制人员和保外就医、监所外执行的人员;

(二)被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三)对未了结的经济、民事纠纷的责任者,经人民法院、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以上主管部门通知不能出海的;

(四)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认为不能出海的。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经营单位应加强对所属船舶、渔船民的领导和管理,经常对渔船民进行政策、法制、安全、保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第十一条 渔船民要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船舶、港口以及边防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维护海防安全,敢于同海上敌特破坏和走私、贩毒、投机倒把、偷渡、引(载)渡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向公安边防机关和驻军报告;拣获反动宣传物品,应全部上交公安边防机关。第十二条 渔船民在海上拣拾的船舶、网具或其他物品,应及时上交公安边防机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变卖和自用。第十三条 渔船民不得擅自搭靠外轮;不得向外轮和港台船员索要、交换物品;不得擅自停靠境外岛屿、港口或国家限制进入的海域;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严禁从事或协助走私、贩私、贩毒、投机倒把、偷渡、引(载)渡、贩运武器弹药、抢劫、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和其他损害国家主权和安全的活动。第四章 港口管理第十四条 船舶较多、情况复杂的重点港口,应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港口管理组织,建立港口船舶管理制度。

各类船舶应按规定交纳管理费,其收费标准及其用途,由省物价局、公安厅会同财政厅研究制定。第十五条 沿海港口要组建港口治安联防队、护港队等群众性治安联防组织,在公安边防机关的统一组织指导下,协助进行查港查船,护村护船,巡逻查海,堵卡执勤等防范工作。第十六条 进港船舶要在划定的停泊区集中停泊。严禁争抢泊位,严禁在危及船舶、设施、人身安全和不宜停泊的地段锚泊或停靠,严禁在停泊区范围外的海岸擅自上下人员或装卸货物。船舶在港停泊期间,要落实看管措施,大、中船舶应坚持值班看守,小型船舶就相对集中,设立看管员。